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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消防检测中介服务单位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09-21 12: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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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联络工作处、分会、专业委员会,南京市消防协会:

  多年来,我省消防检测中介服务单位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安全检测业务,出具的数据公正、科学、准确的检测报告,为消防部门峻工验收提供了有力依据,在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以及电气消防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然而,2002年行政许可取消后,一时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消防检测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无序,队伍良莠不齐、管理松散,造成消防检测质量下降,干扰了正常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也严重影响到被服务单位的消防安全。2004年以来,在省消防总队的支持下,协会聘请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了“江苏省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对消防检测中介服务单位的服务能力条件进行资质评定,并逐步加强对消防检测中介服务单位的行业管理工作,促进了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消防检测中介服务单位的行业管理,协会在大量调研、多方借鉴、反复论证并征求了省消防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江苏省消防检测中介服务单位行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经2006年9月8日江苏省消防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江苏省消防检测中介服务单位行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检测单位申报评审和年审程序、服务宗旨、服务范围、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消防检测从业人员资格评定条件和考核要求,并明确了由江苏省消防协会成立的消防检测分会,依据本办法和分会规章对检测会员单位实施自律管理。

  现将《江苏省消防检测中介服务单位行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加强宣传,认真贯彻。

  特此通知。



江苏省消防协会

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


江苏省消防检测中介服务单位行业管理办法

(经2006年9月8日江苏省消防协会三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检测中介服务单位行业管理,确保消防检测服务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消防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检测中介服务单位是指接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和建筑电气检测有偿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消防检测中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通过岗位资格考试,具有从事相应消防检测服务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从事消防检测中介服务的江苏省消防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江苏省消防协会对检测单位的行业管理,包括对其检测服务资格和检测技术人员资格的管理,以及指导行业分会依照自律规章开展消防检测服务活动,并接受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的监督。

  江苏省消防协会成立的江苏省消防中介服务组织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检测单位的资格评审、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评定。

  江苏省消防协会消防检测分会依据本办法以及分会制定的自律管理规章对全省消防检测单位具体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 检测单位从事消防检测中介服务活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可由委托双方商定,但不得违反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政策和标准,严禁用竞相压价的手段恶性竞争。

  第二章 检测组织的设置

  第六条 检测单位的住所是消防检测中介服务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评审委员会核准认定的检测单位住所只能有一处,且不得在注册地以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 申请设立检测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

  (三)有从事消防检测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不少于6名与消防检测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经省消防协会组织的岗位资格考试合格,具有中级以上(含)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

  (五)有与消防检测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见附表)。

  第八条 为避免无序恶性竞争,确保检测质量,对各地设立的消防检测单位的数量根据当地消防检测市场情况而进行适当限定。

  设立检测单位应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法人工商登记;

  (三)从事消防检测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四)技术人员名单、简历、个人主要业绩、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五)仪器、设备清单和证明文件;

  (六)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对检测单位实行资格评审认定制度。

  评审委员会在收到检测单位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后,根据检测市场和限定情况,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复核,并对现场检查复核的情况和申报资料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由评审委员会发给资格证书并由省消防协会向社会公告,同时报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从事消防检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等院校消防安全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年龄65周岁以下,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评审委员会对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进行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由评审委员会核发《江苏省消防检测中介服务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由省消防协会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告,同时报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

  第三章 检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从事消防检测服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评审委员会核定的服务范围从事消防检测服务;

  (二)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拒不提供所需技术资料的,有权拒绝提供检测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技术人员从事消防检测服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所受消防检测服务有关的资料;

  (二)对于检测单位出具的虚假报告,有权拒绝在报告上签字;

  (三)有权拒绝提供与消防检测无关的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检测单位从事消防检测服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江苏省消防协会的行业管理;

  (二)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

  (三)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消防检测服务,并出具真实、规范的技术报告;

  (四)为本检测单位技术人员提供接受技术培训的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技术人员从事消防检测服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应消防检测服务;

  (三)对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相关数据负相应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检测单位的管理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根据自身资格及相应消防检测服务范围对委托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和在用建筑的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技术检测(简称“设施检测”),或对单位的电气设备消防安全进行技术检测(简称“电气检测”)。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提供设施检测、电气检测等消防检测服务活动,应当出具真实、规范的技术报告,并由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和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检测单位印章。

  第十五条 检测单位开展消防检测服务活动时,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本省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六条 对检测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检测单位每年三月份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年度审核。

  评审委员会在收到检测单位年度审核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复核,并在每年四月份组织对现场检查情况和年审资料进行审核。对于通过年 度审核的检测单位予以确认并由省消防协会向社会公告,同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对于未通过年度审核的检测单位,予以暂缓年审或注销相应证书。暂缓年审期间,检测单位暂停消防检测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检测单位申请年度审核,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测单位年度审核申请报告;

  (二)有消防检测分会签署意见的检测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三)相关证书正、副本(含单位及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等);

  (四)经有资质的经济类鉴证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五)检测仪器设备完好情况有关材料;

  (六)技术人员的变更情况;

  (七)技术人员参加专业培训的情况;

  (八)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对技术人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采用年度审查与四年一复评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审查由评审委员会结合所在单位的年度审核工作一并进行,主要审查其当年度检测工作情况以及履行相关职责的情况,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提供。

  四年度的复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业务技术考试,根据考试情况结合年度审查情况进行评定。对于通过考核的技术人员予以确认并由省消防协会向社会公告;对于未通过考核的技术人员允许第二年再复评一次,仍未通过的注销相应证书。

  第十九条 检测单位不得从事消防工程施工、监理及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或代理等影响公正履行中介服务的经营活动。

  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中任职,且不能在消防工程施工、监理及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中兼职。

  检测单位及其技术人员不得指定消防工程施工单位或消防产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可对检测单位暂缓年审或不予年审,对其技术人员暂缓考核或不予考核,并收回相关证书,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提请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罚。

  (一)检测单位未按照国家、省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检测行业自律规章进行消防检测服务活动的;

  (二)年审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从事消防工程施工、监理及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或代理的;
  
  (四)向其它单位或个人出借从业资格证明材料的;

  (五)出具虚假技术报告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消防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消防检测中介组织仪器设备配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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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白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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