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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会 章 程

江苏省消防协会章程
(二00三年九月二十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苏省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JSFPA。
  第二条 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教学、企事业单位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发展我省消防科技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协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中国消防协会章程,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团结广大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积极推进科技强消战略,促进消防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消防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消防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消防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保卫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江苏省公安厅的领导,接受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消防协会的业务指导,办事机构挂靠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全省各地消防协会受本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江小区月光广场6号省消防指挥中心十二楼,邮政编码21003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消防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提高消防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消防科学技术发展;
  (二)开展消防科普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
  (三)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消防继续教育、消防专业技术培训和青少年消防科技活动;
  (四)接受委托,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火灾原因鉴定与论证及有关消防法规、标准的编写等任务;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设立协会分支机构,促进消防行业自律;
  (六)举办消防科技会议、展览、讲座,推广国内外先进消防科学技术和消防产品;
  (七)兴办与消防有关的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和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安全论证等中介服务;
  (八)发展同境内外民间消防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友好往来,进行消防科技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其先进工作经验;
  (九)编辑出版消防学术刊物、著作、科普宣传读物和音像制品;
  (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荐消防人才,表彰奖励在消防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
  (十一)向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举办有关为消防科学技术和消防专业工作者服务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凡拥护协会章程并符合以下条件,自愿申请入会者,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个人会员:助理工程师或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消防科学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基本具备助理工程师水平的消防工作者;热心和支持消防事业的有关人员。
  (二)单位会员:凡愿意参加协会有关活动,支持协会工作的科研、设计、教学、生产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工程设计、施工、消防产品生产经销等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有关的社会团体。
  本省各市、县消防协会,为协会的当然单位会员。
  (三)名誉会员:对消防科学技术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本协会活动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其他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由一名会员或会员所在单位介绍,经由协会秘书长主持的组织工作会议审议批准;
  (二)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团体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表,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议批准;
  (三) 名誉会员:经协会一名常务理事或两名理事提名推荐,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个人会员证和单位会员证书、证牌。
  第十条 凡对消防科学技术和协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协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会员代表大会内的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优惠获得协会的有关资料和培训、技术咨询等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名誉会员不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尽力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等方面的活动;
  (四)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技术咨询等活动;
  (六)按时交纳会费,积极为协会提供活动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证书、证牌。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不履行义务的,经提示后,仍不予理睬者,协会视为自动退会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撤销会籍。单位会员撤并、破产的,其会籍自然撤销。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会员代表由各会员单位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时,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更换。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工作计划;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分支机构组成人员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二)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联系。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须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凡对消防事业或协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消防科技人员、专业工作者和有关领导干部,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协会的名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挂靠部门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 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公布有关情况。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20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协会各工作、学术机构可根据本章程的原则,制定有关办法、规定、规则等,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消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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