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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10―2002《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200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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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10―2002
代替GA10-91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Protective clothing for firefighters
(ISO11613-1999,Protective clothing for firefighters-Laboratory test methods an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NEQ)

2002-12-11发布 2003-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5.2、5.3、5.4、5.5、5.6、5.7、5.8、5.9、5.10、5.11、8.1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对应于国际标准ISO11613-1999《消防员防护服-实验室测试方法和性能要求》中方法B,与ISO11613-1999的一致性的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按照汉语习惯对一些编排格式进行了修改;

  ―将一些适用于国际标准的表述改为适用于我国标准的表述;

  ―增加了断裂强力、色差、色牢度、针距密度和透水蒸气的性能要求;

  ―整体防护性能要求有所降低。

  本标准与前版标准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了结构设计要求;

  ―在结构上有全面改进,用多层组合结构替代原先的单层结构,本标准中防护服主要有外层、防水透气层、隔热层、舒适层组成;

  ―增加了整体热防护性能、热稳定性能、透水蒸气性能、色牢度、针距密度、五金件要求、缝纫线要求、反光标志带要求、单位面积质量。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10-91标准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兰娣、徐耀亮、朱斌、顾钟红、唐明黎。

  消防灭火防护服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灭火防护服的定义、号型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员在灭火战斗中有烧伤或灼伤场合穿着的消防灭火防护服(以下简称防护服)。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高温环境中例如丛林火灾、荒野火灾和森林火灾穿着的服装;也不适用于在化学、生物、辐射和电气的危险场合对头部、手部和脚部防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50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1037-1988 塑料薄膜和片材透水蒸气性试验方法 杯式法
  GB/T1335.1 服装号型 男子
  GB/T1335.2 服装号型 女子
  GB/T3917.3-1997 纺织品 织物撕破性能 第3部分:梯形试样撕破强力的测定
  GB/T3920-1997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GB/T3923.1-1997 纺织品 织物拉伸性能 第1部分: 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的测定 条样法
  GB/T4744-1997 纺织织物 抗渗水性测定(静水压试验)
  GB/T4745-1997 纺织织物 表面抗湿性测定(沾水试验)
  GB/T5455-1997 纺织品 燃烧性能试验 垂直法
  GB8965-1998 阻燃防护服
  GB/T13773-1992 机织物及制品 接缝强力和接缝效率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消防灭火防护服 Protective clothing for firefighters

  消防员在进行灭火战斗时穿着的专用服装,用来对其上下躯干、头颈、手臂、腿进行热防护,但防护服的防护范围不包括头部、手部和脚部。

3.2 

  防水透气层 moisture barrier

  用于阻止水向隔热层渗透同时又能排出水蒸气的防护服部分。

3.3 

  隔热层 thermal barrier

  用于提供隔热保护的防护服部分

3.4 

  接缝 seam

  面料的两个边缘的连接,通过缝纫或其他方式牢固地附在防护服上。

3.5 

  反光性标志带 reflective trim

  缝纫在外衣上能反射光线作为标志用的面料,有利于提高可见性。

4 款式、号型、规格

4.1 款式

  本标准防护服的款式为分体式,由防护上衣、防护裤子组成,连体式防护服也可参照本标准的性能要求。

4.2 号型

  号型的设置按GB/T1335.1、GB/T1335.2有关规定。

4.3 规格

  防护服主要规格按GB/T1335.1、GB/T1335.2有关规定自行设计。

  防护服主要部位规格允许偏差按表1规定。

表1 主要部位规格允许偏差 单位为cm

序号

部位名称

允许偏差

备注

1

衣长

±1.0

2

胸围

±2.0

5.4系列

3

领围

±0.7

 

4

 

袖长

±0.8

圆袖

±1.2

连肩袖

5

总肩宽

±0.8

圆袖

6

裤长

±1.5

7

腰围

±1.0

5.2系列

8

臀围

±2.0

5 技术要求

5.1 设计要求

5.1.1 防护服的结构

  防护服是由外层、防水透气层、隔热层、舒适层多层织物复合而成的。这种复合物可允许制成单衣或夹衣。并能满足基本服装制作工艺要求和辅料相对应标准的性能要求。

5.1.2 防护上衣

5.1.2.1 保护的区域

  防护上衣应对消防员的上部躯干、颈部、手臂和手腕提供保护,但保护的范围不包括头部和手部。防护上衣和防护裤子多层面料之间的重叠部分不应小于200mm。

5.1.2.2 衣领

  防护服的衣领高度不应小于102mm,并应有搭接或扣牢配件。衣领的结构应包括外层、防水透气层、隔热层。

5.1.2.3 门襟

  门襟的结构应包含外层、防水透气层和隔热层。

5.1.2.4 袖口

  袖口应设计得使之能保护消防员的手腕,并防止燃烧的废碎片进入到袖子中。袖口不得妨碍防护服的穿着,并应与防护手套的佩戴相配合。

5.1.3 防护裤子

  防护裤子应对消防员的下肢和腿提供保护,但不包括踝部和脚部。

5.1.4 反光标志带

  反光标志带应牢固地缝合在防护服上衣和裤子上,分体式防护服在上衣胸围、下摆、袖口、裤脚处缝合宽度不应小于50mm的反光标志带。反光标志带的设置,应在其360°方位均能可见。

5.1.5 标签的位置

  标签应放置在防护上衣前胸左侧的舒适层上。

5.1.6 颜色

  防护服的颜色为藏蓝色。

5.1.7 辅料

  a) 所有五金件应无斑点、结节或尖利的边缘。并经防腐蚀处理;

  b) 应选用具有阻燃性的缝纫线和搭扣,颜色与外层面料相匹配;

  c) 防护上衣的前门襟处应选用不小于8号的拉链,颜色与外层面料相匹配;

  d) 防护裤子的背带应选用松紧带。

5.2 面料性能

5.2.1 外层

5.2.1.1 阻燃性能

  损毁长度不应大于100mm,续燃时间不应大于2s,且不应有熔融,滴落现象。

5.2.1.2 表面抗湿性能

  沾水等级不应小于3级。

5.2.1.3 断裂强力

  经、纬向干态断裂强力不应小于650N。

5.2.1.4 撕破强力

  经、纬向撕破强力不应小于100N。

5.2.1.5 热稳定性能

  经260℃±5℃热稳定性能试验后,沿经、纬方向尺寸变化率不应大于10%,试样表面无明显变化。

5.2.1.6 单位面积质量

  单位面积质量应为面料供应方提供额定量的±5%。

5.2.1.7 色牢度

  耐洗沾色不应小于3级,耐水摩擦不应小于3级。

5.2.2 防水透气层

5.2.2.1 耐静水压性能

  耐静水压不应小于17Kpa。

5.2.2.2 透水蒸气性能

  水蒸气透过量不应小于5000g/(m2?24h)。

5.2.2.3 热稳定性能

  经180℃±5℃热稳定性能试验后,沿经、纬方向尺寸变化率不应大于5%,试样表面无明显变化。

5.2.3 隔热层

5.2.3.1 阻燃性能

  损毁长度不应大于100mm,续燃时间不应大于2s,且不应有熔融、滴落现象。

5.2.3.2 热稳定性能

  经180℃±5℃热稳定性能试验后,沿经、纬方向尺寸变化率不应大于5%,试样表面无明显变化。

5.2.4 舒适层的性能

  不应有熔融、滴落现象。

5.3 整体防护性能

  热防护能力TPP值不应小于28cal/cm2。

5.4 针距密度

  各部位缝制线路顺直、整齐、平服、牢固、松紧适宜,明暗线每3cm不应小于12针,包缝线每3cm不小于九针。

5.5 色差

  防护服的领与前身、袖与前身、袋与前身、左右前身不应小于4级,其它表面部位不应小于4级。

5.6 接缝断裂强力

  防护服外层接缝断裂强力不应小于650N。

5.7 反光标志带

5.7.1 逆反射系数

  逆反射系数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逆反射系数 单位为cd/(lx・m2)

观 察 角

   

5°

20°

30°

40°

12

330

290

180

65

20

250

200

170

60

1°

25

15

12

10

1°30

10

7

5

4

5.7.2 耐热性能

  在温度为260℃±5℃条件下。试验5min后,反光材料表面应无炭化、脱落现象。其逆反射系数不应小于表2规定值的70%。

5.7.3 阻燃性能

  续燃时间不应大于2s,且不应有熔融、滴落现象。

5.7.4 耐洗涤性能

  洗涤25次后,不应出现破损、脱落、变色的现象。

5.7.5 高低温性能

  经高低温试验后反光标志带不应出现断裂、起皱、扭曲的现象。

5.8 五金件耐高温性能

  试样经高温试验后,应保持其原有的功能。

5.9 缝纫线耐高温性能

  试样经高温试验后,应无融化、烧焦的现象。

5.10 重量

  整套服装重量不应大于3.5kg。

5.11 外观质量

  a) 各部位整烫平服、整洁、无烫黄、水渍、亮光;

  b) 衣领平服、不翻翘;

  c) 对称部位基本一致;

  d) 粘合衬不准有脱胶及表面渗胶;

  e) 标签位置正确,号型标志准确清晰。

6 试验方法

6.1 准备

  在做外层材料各项性能试验前,应按GB8965―1998附录A的方法洗涤五次。

6.2 阻燃性能试验

  阻燃试验方法按GB/T5455―1997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1.1、5.2.3.1、5.2.4、5.7.3的规定。

6.3 表面抗湿性能试验

  表面抗湿试验方法按GB/T4745―1997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1.2规定。

6.4 断裂强力试验

  断裂强力试验方法按GB/T3923.1―1997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1.3的规定。

6.5 撕破强力试验

  撕破强力试验方法按GB/T3917.3―1997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1.4的规定。

6.6 热稳定性能试验

  热稳定性能试验方法按附录A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1.5、5.2.2.3、5.2.3.2、的规定。

6.7 单位面积质量

  用称量范围为0g ~500g,感量为0.5g的架盘天平测定,其结果应符合5.2.1.6的规定。

6.8 色牢度试验

  色牢度试验方法按GB/T3920―1997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1.7的规定。

6.9 耐静水压性能试验

  耐静水压试验方法按GB/T4744―1997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2.1的规定。

6.10 透水蒸气性能试验

  透水蒸气试验方法按GB1037―1988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2.2的规定。

6.11 整体防护性能试验

  热防护试验方法按附录B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3的规定。

6.12 针距密度检验

  在防护服上任取3cm计量,其结果应符合5.4的规定。

6.13 色差检验

  测定色差程度时,被测部位应纱向一致,用600lx及以上的等效光源。入射光与被测物约成45°角,观察方向与被测物大致垂直,距离60cm目测。与GB250样卡对比,其结果应符合5.5的规定。

6.14 接缝断裂强力试验

  接缝断裂强力试验方法按GB/T13773―1992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6的规定。

6.15 反光标志带性能试验

6.15.1 逆反射系数的试验

  a) 试验环境:温度20℃±2℃,湿度65%±5%;

  b) 样品的尺寸与数量:200mm×50mm的反光材料三块;

  c) 逆反射系数测量仪器观察角能在12,到2°范围内可调,最小分度值不应大于0.01°。入射角能在0°到40°范围内可调,最小分度值不应大于1°;

  d) 经过水平和垂直方向上分别测量五次后,将所测的数据取平均值,其结果应符合5.7.1的规定。

6.15.2 耐热性能试验

  先将试样放置在温度为260℃±5℃的干燥箱内,试验5min后取出样品,再按6.15.1的方法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7.2的规定。

6.15.3 耐洗涤性能试验

  样品尺寸为200mm×50mm,按GB8965―1998附录A的方法洗涤25次后,其结果应符合5.7.4的规定。

6.15.4 高低温性能试验

  样品尺寸为200mm×50mm,在50℃±2℃的环境中连续放置12h,取出后应立即转至-30℃±2℃的环境中连续放置20h后取出,其结果应符合5.7.5的规定。

6.16 五金件耐高温性能试验

  将试样放置在温度为260℃±5℃的干燥箱内,试验5min后取出样品,用目测法测定,其结果应符合5.8的规定。

6.17 缝纫线耐高温性能试验

  将试样放置在温度为260℃±5℃的干燥箱内,试验5min后取出样品,用目测法测定,其结果应符合5.9的规定。

6.18 重量

  用称量范围为0g ~10000g,精度不低于3级的重量衡器测定,其结果应符合5.10的规定。

6.19 外观质量

  用目测法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11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防护服的检验分为材料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 材料检验

7.1.1 材料检验应包含防护服每层面料、反光标志带、辅料、缝纫线和五金件。

7.1.2 面料检验按每批进厂数量抽捡,每5000m为一批次。随机抽样2m,按表3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接受。

7.1.3 反光标志带、辅料、缝纫线、五金件的检验按每批进厂数量抽检。按表3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接受。

7.2 出厂检验

7.2.1 防护服应按表3规定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2.2 出厂检验每1000套为一批次,不足1000套以实际生产量为一批,每批抽取二件样品,按表3进行检验。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对不合格项目检验进行加倍抽样,若仍出现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按表3的规定项目进行,通常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a)新产品试制的定型检验;

  b)材料、款式、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产品正常生产满二年时;

  d)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样本数量为三件防护服。

7.3.3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和不合格分类按表4进行。

7.3.4 检验的结果出现下列情况时,即判定为不合格:

  a)出现A类不合格;

  b)出现大于或等于二个B类不合格;

  c)出现一个B类不合格时,同时出现大于或等于二个C类不合格;

  d)出现大于或等于三个C类不合格。

7.3.5 型式检验出现不合格项目时,产品应停止生产和销售,由生产厂家采取有效措施,直到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表3 材料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序号

标准序号

检验项目

材料检验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1

5.2.1.15.2.3.15.2.45.7.3

阻燃性能

 

2

5.2.1.2

表面抗湿性能

 

3

5.2.1.3

断裂强力

 

4

5.2.1.4

撕破强力

 

5

5.2.1.55.2.2.35.2.3.2

热稳定性能

 

6

5.2.1.6

单位面积质量

 

7

5.2.1.7

色牢度

 

8

5.2.2.1

耐静水压性能

 

9

5.2.2.2

透水蒸气性能

 

10

5.3

整体防护性能

 

11

5.4

针距密度

 

12

5.5

色差

 

13

5.6

接缝断裂强力

 

14

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