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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200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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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号文件的要求,在主编部门公安部领导下,由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消防局、邮电部北京设计院、福建省消防局、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和上海市消防局等六个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我国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实践经验,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形成送审稿,并通过审查会审查。根据审查会意见,对送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成了目前的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系统的技术构成,系统功能及主要性能要求,系统设备的配置及其功能要求,系统的软件及其设计要求,系统的供电、接地、布线及设备用房要求和系统相关环境技术条件。

  本规范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单位地址: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七号 邮政编码:110031)。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参编单位:北京市消防局
       邮电部北京设计院
       福建省消防局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
       上海市消防局

  主要起草人:吕欣驰 张俊 张光荣 冯斋 张春华 朱春玲 成彦 石刚 齐宝金 鲁丽香 徐宝林 南江林 张昊

目 次
1.总则
2.术语
3.系统的技术构成
4.系统功能及主要性能要求
  4.1 系统功能
  4.2 系统主要性能要求
5.系统设备的配置及其功能要求
  5.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配置
  5.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功能要求
  5.3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功能要求
6.系统的软件及其设计要求
  6.1 系统软件的一般要求
  6.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应用软件
  6.3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应用软件
7.系统的供电、接地、布线及设备用房要求
8.系统相关环境技术条件
  8.1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相关环境技术条件
  8.2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相关环境技术条件
附录 A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保证系统设计质量,增强系统快速反应和辅助决策能力,保障灭火救援,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计。

  1.0.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适应扑救现代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需要,并与电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相协调,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1.0.5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 fire communication and command system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和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总称。

  2.0.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Municipal fire communication and command system

  覆盖一个城市,联通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站、城市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及救灾相关单位等环节的,具有火警受理、通信调度和辅助决策指挥等功能的网络和设备及其软件组成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

  2.0.3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 provincial fire communication and command system

  覆盖全省(自治区)城市,联通省(自治区)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及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省(自治区)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及救灾相关单位等环节的,具有全省(自治区)消防业务宏观管理和跨区域联合作战通信调度、辅助决策指挥等功能的网络和设备及其软件组成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

  2.0.4 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fire communication and command center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设在省(自治区)、城市消防指挥机构,具有集中受理火警、统一调度指挥、提供信息支援功能的部分。

  2.0.5 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mobile fire communication and command center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中,设在省(自治区)、城市消防指挥机构的通信指挥车上,具有统一调度指挥功能的部分。

  2.0.6 火警受理子系统 sub-system of fire alarms receiving and dispatching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技术构成中,通过通信网络,采集、处理火警及相关信息并进行调度和辅助决策指挥的部分。

  2.0.7 消防有线(无线)通信子系统 sub-system of fire wire (wireless) communication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技术构成中,利用有线(无线)通信网络和设备,以模拟和数字方式传输话音、数据和图像信息的部分。

  2.0.8 火场指挥子系统 sub-system of fire scene command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技术构成中,在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进行通信调度和辅助决策指挥的部分。

  2.0.9 消防信息综合管理子系统 sub-system of fire information integrated management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技术构成中,利用系统资源对消防信息进行采集、存储、检索、处理、显示、传输、分析的部分。

  2.0.10 训练模拟子系统 sub-system of practice simulation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技术构成中,利用系统资源对消防指挥人员进行灭火救援指挥训练的部分。

  2.0.11 消防管理子系统 sub-system of fire management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技术构成中,利用系统资源对消防业务进行宏观管理的部分。

  2.0.12 消防培训子系统 sub-system of fire training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技术构成中,利用系统资源对消防指挥人员进行消防指挥培训的部分。

3 系统的技术构成

  3.0.1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由下列子系统构成:

  1 火警受理子系统,其主要组成部分应有消防用程控交换机、火警受理台、火警终端台等及其应用软件。

  2 消防有线(无线)通信子系统,其主要组成部分应有119火警电话中继、119火警调度专线、报警通信网、消防无线通信网、消防有线通信设备、消防无线通信设备和其他辅助设备等。

  3 火场指挥子系统,其主要组成部分应有火场指挥台、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及终端机、火场图像传输装置、其他辅助设备等及其应用软件。

  4 消防信息综合管理子系统,其主要组成部分应有消防信息管理工作站和相关数据库的管理维护应用软件。

  5 训练模拟子系统,其主要组成部分应有训练模拟工作站和灭火救援指挥训练应用软件。

  3.0.2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由下列子系统构成:

  1 消防管理子系统,其主要组成部分应有消防指挥台等及其应用软件。

  2 消防有线(无线)通信子系统,其主要组成部分应有跨区域联合作战的消防有线通信设备、消防无线通信设备和其他辅助设备。

  3 火场指挥子系统,其主要组成部分应有火场指挥台、火场图象传输装置、其他辅助设备等及其应用软件。

  4 消防信息综合管理子系统,其主要组成部分应有消防信息管理工作站和相关数据库的管理维护应用软件。

  5 消防培训子系统,其主要组成部分应有消防培训工作站和消防指挥培训应用软件。

4 系统功能及主要性能要求

  4.1 系统功能

  4.1.1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利用公用或专用的通信网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报告火警。

  2 自动或人工实现火警辨识、出动方案编制、出动命令下达等火警受理流程。

  3 利用有线或无线通信网,进行话音通信、数据通信和图像通信。

  4 在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进行全市消防实力调度。

  5 利用系统资源进行灭火救援指挥训练模拟。

  6 利用系统资源,对消防地理、气象、消防水源、消防实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基本情况、各类火灾和灾害事故特性、化学危险品、灭火救援战术技术等信息进行采集、存储、检索、处理、显示、传输和分析。

  4.1.2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利用系统资源,对全省消防业务进行宏观管理。

  2 在火场及灾害事故现场进行全省消防实力调度。

  3 利用有线或无线通信网,进行话音通信、数据通信和图像通信。

  4 利用系统资源,对全省消防信息进行采集、存储、检索、处理、显示、传输、分析。

  5 利用系统资源进行消防指挥培训。

  4.2 系统主要性能要求

  4.2.1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集中接收火警信号。

  2 能同时受理不少于2起火警。

  3从接警到消防站接到出动命令的时间不应超过45s。

  4 应设有119火警应急接警电话,主要火警受理设备应有热备份。

  5 系统的通信网应相对独立、常年畅通,并应具备自检或巡检能力。

  6 系统应具备为扑救重大恶性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编制联合作战出动方案和提供辅助决策指挥的能力。

  7 系统应采用中文显示界面。

  4.2.2 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的通信网应相对独立、常年畅通,并应具备自检或巡检能力。

  2 系统应具备为跨区域联合作战提供辅助决策措挥的能力。

  3 系统应具备共享性和可扩展性。

  4 系统应采用中文显示界面。

5 系统设备的配置及其功能要求
  
  5.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配置

  5.1.1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的配置应符合表5.1.l―1、5.1.1―2、5.1.l―3的要求。其中,直辖市、省会市及国家计划单列市应按I类标准配置;地级市应按II类标准配置,其余城市应按III类标准配置。

  表5.1.l―1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一)

序号

设备名称

配置地点

单位

配置数量

I类

II类

III类

1

消防用程控交换机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台(套)

1

1

 

2

火警受理台(A型)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4

2

中队用终端

3

火警受理台(B型)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

-

独立接警中队用受理品

4

火警实时录音录时装置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1

1

1

5

消防实力显示装置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1

1

1

6

火警信息显示装置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1

1

 

7

消防信息管理工作站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2

1

1

8

训练模拟工作站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2

1

1

9

大屏幕显示装置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1

 

 

10

火警终端台(A型)

每个消防站(非独立接警)

1

1

1

11

火警终端台(B型)

每个消防站(独立接警)

1

1

1

12

火场指挥台(A型)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台(套)

1

 

 

13

火场图像传输装置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1

 

 

14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1

1

状态控制 接警命令 确认配置

15

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A型)

每辆消防指挥车、特种消防车、灭火消防车

1

 

 

16

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B型)

每辆消防指挥车、特种消防车、灭火消防车

-

1

1


  注:1 “配置数量”栏内的空格表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配置与否及配置数量:“-”表示不需要配置。

  2 火警实时录音录时装置的通道数为:I类不应小于8;II类不应小于4;III类不应小于2。

  表5.1.l―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二)

序号

设备名称

配置地点

单位

配置数量

I类

II类

III类

1

程控用户交换机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台(套)

1

1

 

2

程控集团电话/便携式交换机

城市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台(套)

1

1

 

3

市话中继线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20

10

5

4

市话用户线

每个消防站

2

1

1

5

电话机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200

100

50

每个消防站

5

5

5

6

便携式电话机

城市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10

8

 

7

轻型/超轻型被复线

城市移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对公里

5

2

 


  注:1 “配置数量”栏内的空格表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配置与否及配置数量

  2 程控用户交换机的容量(门数)为:I类不应小于200;II类不应小于100。

  3 程控集团电话/便携式交换机的容量(门数)为:I类不应小于24;II类不应小于16。

  表5.1.l―3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