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消防立法从政府层面有着悠久的历史,只是由于古代生产力低下、经济发展缓慢、消防立法才不够完备。直至1957年11月,新中国的第一部消防法律《消防监督条例》颁布施行,掀开了我国消防立法新篇章,标志着我国消防事业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随着消防工作的日积月累,消防执法经验的不断丰富,消防立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的需要越来越迫切,呼声也越来越高。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颁布,标志着我国消防立法又前进了一步。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这是我国消防立法和消防工作的一个里程碑。同时,一系列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相继完善,形成了我国比较完善的消防法规体系。但是,进入21世纪后,科学技术和信息高度发展,国家经济的迅猛发展,新的情况、新的课题的不断出现,有些新的立法急需出台,原有的消防立法也需及时进行清理和修订,以不断适应并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为了使消防立法与当前经济发展进一步相融合,2008年5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社会公布了《消防法》修订草案,广泛征求意见。笔者结合法理学的相关知识和在基层消防监督执法中的一些思考,谈一点自己对《消防法》修订草案的拙见。
一、法理学角度分析新《消防法》草案
在我国,广义的法规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狭义的法规是指国务院或者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消防法规指的是前者,而在所有的消防法规中,《消防法》又处于核心地位,是部门法中的大法,其他所有的消防规范性文件都是以它为依据、为准则,而对《消防法》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的细化和落实。所以,《消防法》相当于消防法规体系中的“宪法”,但在消防实践中,作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要处理好:
(一)对《消防法》草案中具体条文的思考
《消防法》修订草案较之原《消防法》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为消防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可以说在操作性上大大加强了。新《消防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消防机关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临时查封的措施。这样使火灾隐患能得到及时消除,从而避免了过去由于要走程序,带来关停的不及时,一旦在审批过程中出现问题,造成消防机关尴尬的境地。第四十六条中对重大火灾隐患的规定,使得在基层消防工作中有章可寻,对当地政府明确了责任,使整改工作进一步有效开展。
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笔者认为草案有违《消防法》作为部门法的法理学原理,一个部门法的出台,只是在框架结构上对本部门的行为作出规范,具体的内容应由不同省市按照自己的实力作出相应的填充。《消防法》草案中从第四十九条到第六十条,对具体违法行为的消防处罚额度作了过细过高的规定,与《消防法》作为一部部门法相违背,不利于相配套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出台。党中央在十六大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具体内容,立法的初衷是整改而不是以罚代改,而且当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在同一层面上时,不能一厢情愿的让西部欠发达地区和东部沿海处罚额度相同,这样有可能使大量投资者放弃西部投资软环境,这也与党中央定立的西部大开发宗旨相违背,本人认为《消防法》不应当在处罚额度上规定过细过高,具体处罚额度应由各省市依据自身的经济发展实际作出相应的配套规定。
(二)应及时修订相关法规,制作配套法律文书的问题
修订后的《消防法》颁布实施以后,原来的《消防法》就废止了。原先依据《消防法》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就存在一个废除或修订的问题。法律的生命力体现在与时代紧密结合上,也体现在易于被人们遵守和执行上。对于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来说,没有配套的法律文书,操作性再强的法律都无异于一纸空文。原来的《消防法》在颁布实施以后,很长时间里文书不统一、不规范,不仅各地消防执法文书格式不尽相同,填写上也五花八门,极大影响了《消防法》的实施。本人认为,在新《消防法》出台后各省市应及时修订相关法规,制作配套法律文书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力度,有必要由公安部对消防执法的文书格式及填写方法上作出统一,规范执法行为。
二、具体的建议和设想
(一)将消防经费和消防人员的福利待遇上升为国家立法
《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第28条提出要逐步增加财政拨款,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用于消防事业的支出。《美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要保证职业消防人员的福利待遇。该法不仅对国家消防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还对他们的政治权利、工资待遇、住房条件、伤亡保险以及经费保障作了专门而具体的规定。由于消防是一种高度紧张、危险性大的特殊职业,各级政府应保证消防人员与其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规定相适应的职业消防人员的退休、抚恤等制度。所以,作者认为为保证消防事业的顺利发展,有必要借鉴美国的作法,把《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思路上升为立法,在修订的《消防法》总则中明确把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一级预算,提高各级政府和领导的重视程度,并对消防人员应享受的权利和待遇作出规定,切实保障消防经费,保障消防人员能够安心本职,在消防岗位上尽职尽责,尽快推动我消防事业的前进步伐。
(二)加强消防强制性保险
随着城市现代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发生火灾的隐患也就越多。据统计,近年来中国城市火灾发生率呈上升趋势,仅2008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火灾80057起,死亡862人,受伤332人,直接财产损失6亿多元。进入21世纪,特别是2000年以来,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上升到年均十几亿元,年均死亡2000多人,仅2007年,全年共发生火灾15.9万起,死亡1418人,受伤863人,直接财产损失9.9亿元。火灾事故已经成为阻碍地方经济发展的头号杀手。
洛阳“12.25”东都商厦火灾导致309人丧生,直接财产损失275万余元。由于未进行火灾保险,大火之后,305户遇难家庭每户获赔7万元——其中政府救济和社会捐款分别为每家1万元,东都商厦、东都歌舞厅和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联合赔偿每家5万元,但由于未参加火灾保险,医院全力抢救伤病员而花费的余万医药费至今悬而未决。
《美国消防法》第20条规定,消防保险分为自愿的和强制的两种形式,企业、外籍法人、在美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在管理、使用、支配的财产上、因火灾可能造成第三方损害的民事责任上、消防安全作业和服务上必须实行强制性保险,实施办法由联邦法律规定。
可见,对功能复杂、人员聚集的场所进行消防保险势在必行,它可以有效分散责任,降低受灾单位或个人的损失。而加大执行力度的方法,就是立法,就是在修订的《消防法》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加以规定,并狠抓落实。
(三)增强奖惩的通明度
对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无疑是消防工作的重点,及时查处和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有利于净化消防安全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必要的消防奖励也必不可少。修订的《消防法》草案中第7条虽也对此作了规定,但该条的奖励主体不明,具体的操作方法和幅度不明确,所以在实践中不好操作,因而未得到很好的落实。作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应以公安部令或各地以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等方式加以立法,把奖励的条件、方式、幅度、程序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使奖惩比例能够得到较大程度的平衡,从而达到激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积极投身消防工作中来的目的。
徐州支队新沂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