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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正确处理消防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周 清 200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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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消防执法工作面临着诸多新的考验和挑战,这就要求消防执法机构必须运用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不断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提升消防监督的能力,努力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更好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近年来,公安部、省厅消防局相继出台了一些便民、利民措施,但在日常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由于少数执法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正确理解执法和服务的关系,在实践中没有把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存在着一些重此轻彼的片面做法:要么片面注重严格执法,对群众横眉立目,不讲实际不讲情面,执法就是处罚,忽略了“执政为民”这个本质;要么就是片面注重服务,抛弃法律原则只谈服务。
                               
  作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要搞清为谁执法,明确在执法活动中要解决什么问题,首先必须对我们的本质工作准确定位,在本质工作去体现执法和服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通过本质工作来体现热情服务,就应该体现在严格执法上。执法并不是单纯为了执法而执法,执法本身就是为人民服务,如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虽然对业主进行了处罚,但却保护了更多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对大多数人利益的服务。进一步明确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对消防行政执法会有很大的促进。严格执法要寓于热情服务之中,热情服务要体现严格执法,明确了执法与服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才能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才能解决消防监督人员在严格执法方面的一些模糊认识。最终也才能通过我们的执法活动,让群众对公安消防部门的执法给予更明确的理解和支持。以下就如何做好服务谈几点看法。
                                  
  一、从预防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中去体现服务
                                  
  人命关天,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首要任务,努力减少事故就是服务群众的具体体现。防火监督检查不能就事论事,要把预防火灾的发生上升到为群众利益服务的高度,抓防火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整个过程自始至终就是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在消防监督中发现火灾隐患就要本着一切为了人民,依法严格监督整改,而不是仅仅为了尽职责,认为只要自己尽力监督了,至于隐患整没整改、整改得如何、效果怎样都不管,以后即使发生火灾,自己可以脱关系,可以不负责任。应该认识到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的发生,增强群众的安全感,是自己对群众最大的服务。对违反消防法规的群众予以行政处罚是一种手段,主要是通过处罚教育人们遵守消防法律,预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达到保护广大群众利益,为群众的生命财产直接服务的目的,通过具体的执法行为和防范措施来体现服务。要把日常的消防监督执法活动与为人民群众服务很好结合起来。
                                  
  二、从严格执法上体现服务
                                  
  消防执法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发生一些争议,在传统的认识上,一说到执法,很容易理解为是对坏人的执法行为。事实上由于少数群众对消防法律不了解也容易违法,比如为了防盗而堵塞消防通道、为了节约使用面积而占用防火间距都不同程度地侵害了公共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就会造成人员的伤亡和人民的财产损失,可人们并不把它视为违法行为。但在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执法中,最大的工作量是要用法律来规范公民的行为,使公民按照法律允许的标准进行日常的自然行为。在道德水平不高,自觉性不强的情况下,就要求用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而这些方面经常会引起很大的争论。比如在消防执法当中,遇到一个很大的难题,就是该不该严罚的问题。消防管理是以执法为主还是以疏导为主,是以处罚为主还是以教育为主,一直是一个争论的问题。有的地方和单位对建筑工程不按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对工程违法施工和使用,消防机构要求其消除火灾隐患的措施有许多种,有管理上的、法律上的、有技术上的等等。群众要是觉得不该处罚的给处罚了,就会有意见,对消防执法产生误解,甚至产生抵制,影响消防执法人员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在消防内部也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由于影响消防执法各种原因的存在,对一起消防违法到底是严格执法还是批评教育,是严格管理还是漠然视之,争来争去就是没有考虑到该行为是否妨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果消防处罚不是为部门利益、个人利益,是无可指责的,而是为更多群众的利益,就是服务人民。把这种行为还原到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方面来说,它就是一个保护多数人合法利益的执法行为。
                                  
  三、从抓小事上体现服务
                                  
  目前基层监督单位人少事多、许多基础性工作由于警力不够而不好开展,因此造成消防机构只重视重大消防保卫活动、重点消防保卫单位、公众聚集场所的监督,强调最多的是遏制重特大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这些工作都做的非常好,得到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肯定和好评。在各种专项治理中,始终强调的也是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造成了大事有人抓,大事有人管,而对其它大量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群众举报的消防违法行为不以为然或无能为力,村(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没有去监督,尤其是农村防火工作几乎是个死角,近几年各地农村火灾频频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也时有发生,认为这些火灾损失少是小事,不会出大问题,没有处理好大事与小事的关系,大事做得到位,但在处理小事方面却忽视,处理小事没有行之有效和落实的方法。比如“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周永康部长提出的“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和气、办事公道”的问题。胡锦涛同志“七一”讲话中,讲到“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也经常引用古语“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的最大责任就是保护群众利益,公安消防机构要把涉及多数群众利益的事放在重要日程上来抓,每一名执法人员要从自身业务特点方面去体现对群众切身利益的服务,处理好群众的各种小事。
                                  
  四、从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群众上体现服务
                                  
  近几年消防机构实行警务公开,简化、公开办事程序,这些做法赢得了群众的称赞,事实上它只是消防机构为群众服务整体内容中很小的一部分。因为以往办事麻烦,手续繁杂,对群众不热情,工作中冷、硬、横、推,造成群众意见很大,影响警民关系。其实提高工作效率,对群众热情等这是我们应该做的,是我们的工作本质要求。只要通过内部的有效行政管理就能解决的,属于我们内部进行综合教育和管理的内容。但这方面的工作需要形成完善制度,然后持之以恒,不论对任何单位、任何人,不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都要体现便民、利民、高效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搞好服务。
                                  
  五、从监督上体现服务
                                  
  监督就是服务,各个层面、各个行业都有这个意识,消防机构同样也要强化这个意识,因为监督最能体现服务,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因此在管理上,都要围绕服务确立导向,研究具体措施,实打实地为群众解决具体问题。具体讲,就是要把处罚与保护人民利益、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严格执法、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有机统一起来,既做到实体公正,又做到程序公正,在严格执法中体现热情服务,把热情服务寓于严格执法之中,不能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做到监督与服务互动并举。
                               
  在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我们要深刻领会十七大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要求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把“执法为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一致性,使我们消防执法工作真正体现人民的愿望,维护人民的利益。

 

扬州支队广陵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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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白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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