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赋予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执法的神圣职责。消防监督执法行为的规范与否,不仅涉及群众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我们这支公安消防队伍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加强消防监督执法行为的内部督察,是不断提高消防执法水平,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保障地方经济建设,构建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所必不可少的有效途径。本人现就当前消防监督执法行为的内部督察谈几点认识,以供各位同行参考。
一、消防监督执法行为监管力度不大,诸多执法行为不规范
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及其执法行为的监督,提升其消防监督能力,提高消防监督队伍的素质,仅仅教育、培训和考核、外部监督等手段是必须的,但是要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偏差,防止执法不公、不廉和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则更需要加强对公安消防执法队伍内部监管。近些年,部局、总队、支队都相继出台了不少规章制度和举措,有效提高了消防监督执法的质量和效能,确保了火灾形势总体稳定。但是,依然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存在消防行政许可不规范。擅自增设消防行政许可事项,有的地方公安消防机构不仅自己擅自增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年度审核的行政许可,而且还鼓动当地公安派出所开展此项工作;擅自增加行政许可受理条件;擅自增设受理条件,自作主张将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作为工程消防验收的前置;还有的人为设置障碍、擅自增加内部流转环节,造成群众办事难,能当场办理的故意让群众来回奔波,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法定的或承诺的时限内不给予明确的答复,对不予许可的未告知申请人救济权利。二是存在消防执法程序违法。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方式、时限要求执法,执法程序中断,执法程序混乱,该责令改正的不责令改正,该到期复查的没有复查,对应当依法查处的消防违法行为和久拖不改的火灾隐患视而不见,先收罚款再进行处罚决定,应当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不去申请,该发法律文书不按规定予以制作送达。三是存在适用法律规范错误。运用法规条文错误;有的甚至已经淘汰废止的法规还在继续应用,有的执法主体错误,有的将个人违法行为有意作为单位违法行为来处理,以提高罚款的额度。四是存在执法不公正、不文明。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样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果不一样,显失公正;有的执法态度生硬,推三阻四,更有甚者有意刁难、进行权钱交易。五是存在法律文书制作送达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有的既不重实体也不重程序,没有养成依法行政的习惯。法律文书制作漏项、用语不准确,表达不清楚。有的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造成文书送达无效,执法行为经不起司法审查。六是存在有案不查和立而不结现象。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处的,不及时予以受案登记;一些消防处罚案件立案后,不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久拖不决。
究其问题的产生原因:一是内部检查不够。单位平时自查流于形式,上级检查不经常。即使是季度、半年度和年终的考核,由于往往是检查时间提前通知,下级单位为了迎接检查,提前“加班加点”查找不足,有的甚至弄虚作假,伪造法律文书,结果还能“考”出“先进”。这样考评出的成绩不能真正反映实际的执法质量。二是社会监督少。群众、新闻舆论,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对公安消防机构均有权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同样适用于公安消防队伍。近年来虽然社会舆论对执法监督的有所加强,行政监察、司法部门也依法追究一批消防监督执法违法,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责任人,但是相对于火灾隐患众多、国民消防意识亟待提高、现役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奇缺现状的“高风险”的消防监督岗位的人员来比,这些社会监督还是远远不够的。加之众多的被行政执法对象,即使发现了消防执法行为不规范甚至错误,经常是敢怒而不敢言,毕竟今后还是在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管下。三是内部监督不力。公安消防的现役体制的特殊性,导致地方公安机关及法制部门对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行为的监督,往往是以消防的“条线”检查、“专业技术性”强为由,而对消防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轻描淡写或避而不谈。公安消防机构自身的内部监督,由于人员、编制等原因,往往是临时拼凑,由单位部分领导带队组成所谓的“督察队”、“督察大队”或“督察组”,通知下属单位即将开展督察,这样下级单位于是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润色”,这样导致督察敷衍塞责,走马观花,查一些浮于表面的问题。
二、完善消防内部督察队伍,强化对消防执法行为经常性督察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我们公安消防队伍,就是要打造一支过硬的消防执法队伍,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建立完善消防内部督察队伍,对公安消防队伍进行经常性的督察势在必行。一是上述指出的一系列执法行为的不规范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内部成立专门的执法督察队伍。二是公安部第40号令发布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了“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公安部第55号令《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对公安消防机构的督察也作了相应规定。三是成立专门的执法督察队伍,能够有效地减少不规范的消防执法行为。在时间、人员上能予以保障,不仅能够查到消防执法行为的表面现象,更是能督察到实时的执法行为的真实情况,对查到的问题及时提出,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微杜渐,使消防监督干部更加自觉地在职责范围内执法办事。
对消防监督执法行为进行督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经常不间断开展。采取明察和暗访均可,督察人员执行明察任务时,可以着警服或便装,同时必须佩带身份证件。进行暗访时,应当着便装。督察不仅可以采取现场督察、查阅档案,而且应当在网上进行随时督察,即对被督察对象在公安网上消防监督系统运用情况中的数据更新、维护、管理,与对实际现场、纸质文书资料一致性的检查。
三、加强消防执法督察制度建设,努力减少不规范执法行为
打铁还须自身硬。开展督察,不仅要求督察人员的素质要过硬,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等条件外,而且应当有完善的行之有效的督察制度,才能切实减少当前存在的不规范执法行为。
(一)严把督察人员的审核关。督察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消防监督执法业务知识,而且应当具备从事日常消防监督的一定经历;不仅要有在基层大队开展一线消防监督执法的实践,而且要有在支队级以上机关从事消防监督执法指导的经验;不仅要有一定的消防监督执法能力,而且要求过硬的政治素养。不仅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有一股不怕苦、不怕累的工作激情,更应有认真、公正的工作态度,和敢动真格不怕得罪别人的心里准备。
(二)赋予督察人员的职责权利。一是督察机构及人员应当保障和监督公安消防机构及消防监督人员、消防监督协管人员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行使消防监管职权和遵守执法纪律;二是督察工作必须在单位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直接向军政主管负责,而不是隶属与司政后防的哪个具体部门。单位一把手领导不但要亲自过问、部署督察工作,而且经常亲自带队深入基层一线督察,把督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三是督察人员应当参加单位的重要工作会议。督察人员应当及时掌握消防执法动态情况,不仅要经常不断地学习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同时应当清楚本单位及上级对消防执法工作的最新要求和重点工作,此外督察工作应当是掌握部队执法动态、督促执法工作、各项制度落实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因此,督察人员应当参加本单位的办公会、执法工作例会等。四是督察结果应当成为评比验收、干部使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让督察发现的问题不仅在问题单位予以解决,而且提醒各单位不再出现类似的问题。五是对督察人员工作应当予以全力支持。为解决督察人员的后顾之忧,使督察人员排除干扰,放心、大胆开展工作,应当给予督察工作相应的地位,足够的政策倾斜。如优先提拔使用、督察人员不参加年度量化考核的测评(或测评结果不予公布,不作为提拔使用、评功授奖主要依据)、对敢于“唱黑脸”、敢抓敢管的予以提拔重用等等。
(三)确保发现问题的整改率。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应当如实记载,及时向被督察单位予以指出,视存在问题的轻重缓急分别下发《督察通知书》、《督察建议书》、《督察通报》等,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能立即纠正的立即改正,并督促责任单位和人员将整改落实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汇报。到期后,应当对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此外,设置网上“警示栏”教育也是一项确保问题整改到位的措施。对督察发现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管辖单位的问题为一般性问题即实行黄色警示,被督察发现的问题属于严重问题即实行红色警示。一次被黄色警示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督察机构作出书面情况报告;两次被黄色警示的,应向团以上单位主官作出书面报告;三次被黄色警示的,累计红色警示一次,团以上单位党委对责任单位军政主官(或部门长)或个人诫勉谈话。被警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扣分记分制,根据扣分扣除相应比例的目标管理奖。通过设置“警示栏”,必将对督察工作起到有效的催化剂作用,推进消防执法督察工作的开展。
(四)落实存在问题的责任。督察中发现消防监督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执法责任制,除了直接进行监督执法的消防监督员进行处理外,对防火科(处长)、大队长、教导员也应当实施扣分或做出相应处理,同时各大队(处、科)自行对所属干部进行处理,对督察发现严重问题或在督察中整改不力的单位,分别由单位主官对下属相关单位的主要责任人诫勉谈话。对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对触犯《刑法》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信,通过建立一支完善的消防监督执法督察机构和督察制度,必将有效提高我们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质量。通过不断改善我们的工作,让党更加放心,让人民更加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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