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强调全社会的消防责任,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同时,也为公安消防机构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肃查处各种消防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消防法》在法律责任方面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设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五种类型。由于当前我国法律对保障行政主体如何实现处罚规定的相对较少,使得行政处罚执行难问题日益严重,消防行政处罚作为国家社会管理一个方面,其处罚执行难表现也较为突出。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现行法律关于执行保全的相关规定及其缺陷。
我国现行行政处罚法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另行政机关在处罚前可以对相对人的特定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一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执行中可以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再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受罚款处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罚款,可按日增加一至五元,拒绝缴纳的,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如何保障执法都没有规定。
以上现行的这些规定是极其粗略的。它仅有关于保障罚款方面的规定,对其他行政处罚执行的保障则是空白。而当前规范行政机关执法的法律规定相对完备,从而造成当事人借法律制度来逃避处罚的情况十分严重。(如就罚款执行保全而言,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如执行困难,可以经申请行政机关批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如2004年某行政执法单位共裁决行政处罚案件40余起,其中近七成的罚款未到位。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更是流于形式,致使处罚成为一纸空文,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二、如何解决消防行政处罚执行难的几点设想:
建立健全完善消防行政处罚执行保全制度与保障公民权利是双方面的。立法者在注重保护违法者的合法利益的同时,还应同时考虑代表守法公民利益的国家公权的维护与保障。笔者认为完善健全消防行政处罚执行保全措施,提高消防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也是与制定《消防法》重要意义并行不悖的。
1、罚款的执行。现行法律规定了对当事人(被处罚主体)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可以采取增加罚款等措施来保障罚款的执行,但这些措施仍不能保证所有的罚款处罚能执行到位。借鉴以前许多地方公安部门采取的先收罚款,后裁决的做法极其普遍,并且这种做法在保障处罚决定的执行方面十分有效,可以吸收其合理内涵,建立罚款保证金制度。对经调查拟作出罚款处罚的,责令当事人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缴纳保证金应经相当一级领导批准,数额高于拟作出的罚款数额。保证金应专户管理,对高于罚款数额部分和一个月内不能结案的应及时将保证金返还当事人,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逃避处罚的,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待处罚生效后,可将保证金一部分作为罚款上缴财政,超出部分予以没收作为对当事人逃避处罚的制裁。
2、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执行。《消防法》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及人员聚集场所检查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从工程的施工、使用到场所的开业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侧重加大了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意义主要在于从“源头”消除火灾隐患,体现了既治标又治本的目的,为杜绝建筑工程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先天性缺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现实执行过程中,往往是公安消防机构发现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建设单位依然照常施工、使用或采取所谓试营业来造成已成事实地局面,使公安消防部门的处罚形同虚设,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效解决这类问题,一方面,是进一步增强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责任,对于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严格新建工程的消防安全前置条件,建设主管部门要与公安消防部门做好衔接和配合,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照。另一方面,公安消防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后继续施工的,可以督促协调建设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进一步追究其主管人员或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对于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决定的执行,应积极向政府作书面汇报,协调、组织、配合政府其他部门联合共同执法。
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执行。《消防法》规定,对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法规定在搜集证据时可以采取登记保存的方法。但应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对于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限制该财物的流转。如涉及公民生活较为广泛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无相关规定。现行一些公安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想当然的对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从法理上讲是一种违法行政,但在实践上又有效保障了处罚决定的执行,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所以可以考虑吸收其合理部分加以规范。对案情简单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作为一种物证,可以按现有的法律规定采取登记保存的办法,以保证没收非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的执行;对于一些案情复杂,七日内无法做出处理的案件,如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可能短时间无法查破,法律应赋予公安机关对相关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权力,使公安机关在对当事人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时有法有据,避免因当事人转移非法所得、非法财物而导致没收处罚决定无法实现,从而保障公安机关可以高效地运用处罚手段维护行政治安管理。
行政机关高效是一个客观的要求。法律在保护相对人的同时,应同时对此加以关注,使行政体现责、权、利相统一,保证行政管理的效能。
淮安支队清河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