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针对企事业单位重点部位、重点场所数据监控、视频监控等各类技防手段的广泛应用,依托城市应急预警平台或二级监控平台,借鉴交通管理中所广泛采用的“非现场执法”模式,结合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特点,创新监管模式,在消防执法中引入“非现场执法”理念,以期推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新的飞跃。
一、消防“非现场执法”的提出
消防执法当前多为现场执法,依靠消防监督人员在现场收集证据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事业单位增多、监管范围扩大、举报投诉案件增多,与数量有限的消防监督人员无疑形成近期难以解决的矛盾。因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抽样性监督检查、“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的久治不绝和失管、漏管现象的出现也就成为消防部门的无奈之举。本人通过对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监管工作的了解、调研,发现各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广泛采用了许多科技监控手段,如安监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点实施数据和视频的实时监控,交管部门实行电子警察系统,治安部门实施技防一条街,再加上不少企事业单位内部业已形成的防火防盗监控系统,由此想到整合各类数据监控、视频监控等优点,依托正蓬勃发展中的城市应急预警监控平台或区域二级监控平台,借鉴交通管理中所采用的“非现场执法”模式,提出消防“非现场执法”的构想。
二、消防“非现场执法”的技术支持
所谓“非现场执法”,就是指执法人员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利用摄录器材、数据实时记录设备等方式收集视听、数据资料,对消防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记录并依法处罚的一种新型执法模式。在消防的应用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液体液位报警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均可作为记录设备;数据的压缩技术、解码技术和无线传输、光纤传输解决了数据、图像远距离传输问题;另外,城市应急预警监控系统和区域二级监控系统为消防“非现场执法”的实施提供了有效的平台。以上使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现场型向科学智能型发生了全方位的转变。可以预测,随着城市科技管理水平的提高,消防非现场执法模式必将广泛应用。它既增强了消防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效率,有力地推动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方法的改革和管理观念的更新。
三、消防“非现场执法”的证据合法性
非现场执法模式特点:1.取证手段多样性,收集方式是利用科技监控设备、摄(录)像器材、经查证属实的群众举报资料等多种方式;2.确认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为视听或数据资料,当审查确认后成为行政处罚证据时,按证据分类属于物证、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本证,具有客观准确性、便利高效性的优点,能形象、生动、直观地反映违法事实,这是其他证据所无法代替、比拟的。
根据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计算机数据、视听资料是行政诉讼证据之一;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视听资料是民事诉讼证据之一;1997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视听资料是刑事诉讼证据之一。以上三法都有查证属实后的视听资料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规定。另外,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中,明确视听资料、电子证据作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
四、消防“非现场执法”的作用
(一)依法从严管理的功效。消防安全是一种动态的安全,并不能纯粹靠硬件设施的完善、制度的齐全来确保的,而是要靠人员的管理和被管理人的落实来促进。因此,人的因素也就至关重要。消防部门抓紧一点,被管理者就自觉一点,消防工作就落实一点,一旦消防部门忙于其它事务、疏于监督,各企事业单位就会有种种理由逃避履行自身的应尽职责。而非现场执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扭转这种局面,由于非现场执法在查处违法的时候并不和违法当事人直接接触,一旦当事人违法即被记录,事后给予处罚,同时处罚程序的设计和计算机保存的证据保证了处罚的公正性、准确性、公开性,因此可以避免消防监督人员主观原因造成的执法不准确、随意性大,客观原因造成的管控不力的毛病,从而达到严格执法,从严管理的作用。
(二)提高消防管理的科技应用水平。提高科技的应用水平,既是公安消防部队新时期队伍建设的根本需要,也是公安部实施科技强警对消防部队的要求。针对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公安消防部门不能仅仅依靠原始的监督检查方式,实施对单位或个人的监督管理,何不充分利用各企事业单位本身业已构建好的视频、数据平台,将其纳入日常的消防监督管理中,充分应用和发挥科技作为生产力的作用。非现场执法中的信息采集主要是运用科技设备,运行平台是计算机网络,其查处种类多少和范围大小将主要取决于消防管理科技应用水平的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非现场执法能够提高消防管理的科技应用水平。
(三)有效杜绝“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针对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等“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要想彻底根治,除了宣传教育提高其认识外,在日常管理中对其实施无时不在的监管体系,查获一次重罚一次,使其产生畏惧心理,促使其不敢再抱侥幸心理。对于这种无时不在的监管和处罚体系,消防“非现场执法”无疑是首选。
(四)增强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非现场执法的存在可以达到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的目的。根据心理学的观点,由于非现场执法无所不在、无时不在,违法就受到处罚,使每个企事业单位、每名单位员工都能感到一种无形的压力,迫使其在看不到消防监督人员的时候也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让被管理者不得不守法,久而久之,逐步提高了自觉守法的意识,变被动的“遵从”为自觉主动地“遵守”。
(五)解决了消防监督警力不足的难题。实施“非现场执法”,最直接地优点就是不需要消防监督人员定时上门监督检查,或是在检查时为了查证某一项工作而需花大量时间在人员的问询上,而只要通过二级监控平台实施对危险部位、危险源点进行实时视频监控或数据监控,必要时还可直接启动应急按键或设备功能按键检验某些消防设施的功效,大大减少了消防监督人员的检查工作量。同时在对某些可一经发现直接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在发现的同时可直接从视频、数据平台上取证,保证证据采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减少了当事人对证据事实性的争议,同时也避免了程序复杂、费时费力的取证工作。
五、“非现场执法模式”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由于这项机制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程序、实体乃至操作上还存在一定的漏洞。
(一)法律依据较少是不争的现实。具体表现为无规定或缺少前瞻。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没有关于“非现场执法模式”的相应条文规定。同时,也缺少相关文件要求各单位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将视频或数据监控资料联入城市应急预警平台或二级监控平台。
(二)应用基础薄弱或不足。实施“非现场执法模式”,首先要构筑城市应急预警平台或二级监控平台,但现在已有的或正在实施的,仅沿海发达地区,对于发展中或欠发达地区,尚需要一定的时间。另一方面,有些已建成城市应急预警平台或二级监控平台的,其作用往往是数据存储或调用功能,无法实现实时监控功能。
(三)运作机制有待规范。目前在无法律依据、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实施“非现场执法模式”,对于消防监督人员来说还无所适从,对于被管理单位来说尚难以接受。因此有必要建立起配套的规章制度,以发挥非现场执法的作用。
本人希望此文能做引玉之砖,让更多的人来关心和研究消防“非现场执法模式”,以期推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新的飞跃。
镇江支队新区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