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消防法制建设也随之得到了相应的加强。但现行的消防法制工作和消防监督体制,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消防监督的需要,甚至已经阻碍着消防法制和消防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成为了制约消防法制工作发展的瓶颈。
一、消防法制建设和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矛盾
(一)消防监督存在失控漏管现象。我国消防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分级管理原则,二级以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归公安消防大队、派出所列管。但由于三级管理单位分散广、数量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而派出所的工作重点又以社会治安和处理一般治安、刑事案件为主,尤其是一些街道、乡镇派出所只有7~8名民警,这些民警对日常消防监督等工作处于摸索阶段,派出所的三级消防管理工作只停留在文件上,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基本上属于“顺带工作”。致使三级单位的消防管理处于相对滞后状况,这也是导致农村和三级单位的火灾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二)消防监督存在隐患整改不力的现象。一些单位把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停留在口头上或书面上,有的以阻碍经济发展软环境为由,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安全检查持对立情绪。一些单位以各种理由拖延整改期限,采取虚假方法欺骗监督执法人员,更有甚者对消防监督部门实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都颇有微辞。同时,对学校、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一些工、矿企业等非营业性场所的火灾隐患缺乏必要的监督整改和处罚机制。这些场所只有达到重大火灾隐患时才可以进行处罚,而重大火灾隐患的确定、整改、销案又是一个较繁琐、较漫长的程序,导致对这些场所的监督缺乏有效制约性。
(三)消防执法中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首先,消防执法监督队伍不稳定,人员流动性大,致使消防监督业务受到较大影响。尤其是建审、火调、法制的岗位,频繁调整人员容易使这些业务工作徘徊在较低层面。其次,消防监督警力少、业务素质不高,也制约了消防执法工作的开展。基层大队警力一般只有3~8人,其中受过相关消防监督专业高等教育的比例更小。同时,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多数人没有进行再学习,很难适应新形势下的消防工作,极易造成监督不力和执法不到位。特别是只注重罚款、不注重整改效果,往往将并处中罚款额度下到最高额,而执行中却采用最低限,影响了法律严肃性和公正性。再次,消防执法缺乏透明度。尽管一些大队公布了各项公开办事制度,但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另外,由于受各种条件制约,大队很少有敞开式的办公场所。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只是对行政审批做一些记录,有关行政审批便民措施很少能真正落实。
(四)消防法律体系和审批程序有待逐步健全和完善。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以来,我国的消防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其相配套的规章修订工作相对滞后。如:国务院后出台的《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部分章节与《消防法》中对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明显存在着矛盾,这给基层消防监督执法者造成了管理模糊;《消防法》部分条款前置条件过多,给监督执法造成一定障碍。
二、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和消防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建立职业消防监督体制。最大限度地保留消防监督业务骨干,建立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消防监督和执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如:岗位交流五年为一个周期,且应分期分批进行,并配以完善的内部和社会监督机制。同时,要建立人才激励竞争机制,竞争上岗,能上能下,摒弃论资排辈的作法。不断加强业务干部在岗培训、进修深造,使消防监督人员有比较充裕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政治思想和消防业务知识的学习和研究,提高消防监督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消防监督服务,塑造消防机构的良好形象。
(二)加大消防监督力度,树立消防监督权威。首先,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消防执法质量服务队,加强对基层消防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少检查、多指导,以提高基层消防监督水平;其次,在监督管理上要大力推行规范化管理,从而树立起消防监督的管理权威;再次,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加大对火灾隐患整改的监督力度和对火灾事故的查处力度,努力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依据充分,解决消防监督深层次的问题。提高消防监督权威,也能有效地对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形成一种法律威慑力,避免某些领导和部门以优化投资环境、发展地方经济为借口,将正常的消防监督、维护消防安全同治理投资环境对立起来,形成一种依法治火、依法监督的新局面。
(三)完善消防法律体系,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明确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管理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之中,统筹规划,常抓不懈,认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单位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把消防安全纳入生产经营的全过程,采取重奖重罚的有效措施,使消防安全责任与单位、个人经济利益、政治待遇挂钩,调动广大干部和职工做好消防工作的积极性。特别是在当前企业转换机制的形势下,要建立起相应的消防管理体系,从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器材、消防岗位责任制等各环节上予以加强。同时,要巩固和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安全组织网络,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四)抓好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各种逃生自救知识。避免宣传就是设置多少咨询台、组织多少人员参加培训、设置搞多少宣传牌、发放多少宣传单、张贴了多少标语等形式主义、“走过场”的怪圈。建立一个由广播、宣传、教育、劳动等各部门制度化、法制化的长效宣传机制,不断加强法人代表和企事业消防管理人员的消防法制观念,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同时,消防部门要避免大包大揽的做法,进一步宣传贯彻“61号令”,使企事业单位承担起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自身消防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消防工作。
(五)更新思想观念,树立服务意识。消防监督部门要按照“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消防监督人员应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加强学习,爱岗敬业,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同时,领导决策机关要不断探索消防监督新机制,改善消防监督管理手段;要加强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防火监督人员整体素质。从而使消防监督部门和消防监督人员更新思想观念,切实树立服务意识,更好地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提供优质服务。
南京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