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实施的消防监督愈来愈普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得到了纠正,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或个人违反消防行政法规、技术规范行为作出的消防行政处罚决定愈来愈多。但由于被处罚对象的思想认识、法律法规水平、消防意识不同,不能自觉履行消防行政处罚行为的现象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为维护消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是督促被处罚对象履行消防行政处罚义务的有效途径之一。
近年来,如皋先后有3家单位由于生产车间未经消防审核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原因被消防部门依法实施了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在法定的期限内被处罚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自觉履行消防行政处罚义务。为此,如皋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合议庭对这三起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消防部门作出的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不存在违法及损害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并在一周内执结完毕,维护了消防部门的权威和消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结合以上案例,笔者认为要在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确保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申请时间上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消防行政处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都明确了被处罚人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最后都有“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当地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知了被处罚人享有的合法权益的救助机构及时间,这是维护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被处罚人对消防部门所作出的具体消防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话,应当在接到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60日内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是当地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不履行被处罚义务,那么消防部门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在作出消防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收到消防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后的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超过了这个期限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从而失去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可以这样认为,是消防部门主动放弃了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消防行政处罚只处罚、不执行的歪风,放任了火灾隐患的存在,只能是养患成灾,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这也从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消防法规严肃性和消防部门权威性的削弱。
二、消防行政处罚的准确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消防部门的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后,要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消防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消防部门所承办的消防行政案件是否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形。所谓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是指消防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相应证据作为依据,对相应事实认定存在重大错误,事实认定不清,使消防部门作出的消防行政处罚的事实无法成立。如消防部门在人民法院限定期限内不提供认定事实主要证据的,消防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具体行政处罚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的,重复处罚的等等。
二是消防部门所作出的消防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存在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所谓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是指消防部门作出的具体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没有法律依据或对法律、法规的运用明显存在错误等情形。没有法律依据一般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适用法律规范,其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违法行为或特定事项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可适用。适用法律有明显错误一般表现为,适用已经废止或失去效力的法律规范,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明显不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为或情形。
三是有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主要表现在消防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消防部门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或者复议权利的,消防部门以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证据的,消防部门提供的主要证据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自行收集的,消防部门未履行法定行政程序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等等。
因此,消防部门在办理消防行政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在下发法律文书、受案、调查取证、集体通案、告知被处罚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内部审批、裁决、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都要从严、从细、从实,避免因消防行政处罚个别环节上的失误而导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的被动。即使人民法院受理了消防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对于消防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则裁定不予执行,正所为皮之不存,毛将附焉。
三、申报材料的全面性
消防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自觉履行,消防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是消防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报告,申请执行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姓名、名称和住址、地址,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据以执行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文号或具体称谓及其送达情况,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行使申请复议和起诉权利的情况等与执行有关的内容和事项。二是已经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如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决书等。三是证明作出的消防行政处罚行为合法的有关材料。通俗地讲就是消防行政处罚案卷的相关内容,主要是指作出该消防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依据以及主要认定事实和证据等。四是被处罚人的财产状况。消防部门应当提供被处罚人是否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财产的所在地、数量方面的材料或有关线索。五是消防部门认为应当提交或者人民法院要求消防部门提交的其他与强制执行有关的材料,这些材料申请人可以主动提供或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供。
对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消防行政处罚行为,只要做到在有效时限内申请,所提供的材料齐全准确,所作出的消防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人民法院就会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南通支队如皋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