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消防监督执法是公安消防机构及其监督人员最主要的职责,它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工作最基本的环节,直接关系到社会生活的稳定和广大人民利益和权益,也直接关系到公安消防机构工作的效率和形象建设。多年来,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暴露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我们充分认识到加强消防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为此,我们尝试从消防监督执法原则、责任制度和程序化建设等角度,对加强消防监督执法的法治建设进行探讨。
2 消防监督执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1 消防监督执法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特别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标志我国消防工作全面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全面推动了消防工作社会化、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具统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共制定了两百多部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使我们国家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以《消防法》为核心的消防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行为,查处违法案件,保障了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和发展。但是社会上消防工作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2.2 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
2.2.1 消防立法不完善
实践表明,消防监督执法问题是现实社会中各种矛盾和关系的反映,消防监督执法中暴露问题往往可追溯到立法存在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立法缺乏研究,个别消防法规制定以后与现实中经济、文化及人们承受能力有距离,造成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无法适用;第二、部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缺乏衔接,对它们之间的矛盾缺乏协调,造成执法者无所适从;第三、部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过于原则,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第四,一些法律规范赋予公安消防机构自由裁量权过大,实施细则迟迟未制定,使公安消防机构缺乏衡量违法行为质和量的标准,把握不准情况,极易造成执法不公。
2.2.2 “人治”因素
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我国社会管理中“人治”因素还未绝迹。如有的政府、部门片面强调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把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同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对立起来,不管是否合法,只要对经济发展“起作用”的,都允许存在。个别地方“指示”公安消防机构,不得“擅自”监督检查企业和对其违法行为查处,否则就要担当“妨碍经济发展”的罪名,甚至以减少消防经费相威胁。目前,公安消防机构行政执法经常受到来自其他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扰,而无法有效的行使其行政执法权,这样必然会影响消防监督执法的严肃性。
2.2.3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消防监督执法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不但要求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要有较高的法律知识的素养,而且要求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要有其他相关专业方面的知识。然而目前消防监督执法力量不足,部分人员素质较低,远远不能适应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需要,一方面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少,来不及查处各类消防违法案件,而使违法行为逍遥法外,另一方面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对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不够,掌握不透,且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在处理案件时定性不准,适用消防法律规范不当。同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问题较突出。有些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目无法纪,执法犯法,以情易法,办人情案,收受贿赂,贪赃枉法,严重影响和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公安消防机构的权威,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3 消防监督执法的对策和建议
3.1 完善消防立法
我国消防法规体系按其所调整的消防行政法律关系性质及其法律效力大小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消防法规四个层次。我们必须全面提高消防行政立法质量,使消防行政立法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相适应。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自身应该逻辑严密、条文明确、规定具体,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应相互衔接,彼此协调,繁简有序,辖域恰当。只有建立起完备的缜密的消防行政立法体系,才能保证消防行政法规的严格执行。“有法可依”与“执法必严”才能真正实现。
3.2 改善消防法治环境,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亨廷顿说:“法治是一个文明社会的核心观念。”,消防法规必须以安定的社会环境和民主政治环境为先决条件,必须依靠社会精神文明为支撑。要搞好消防监督执法,必须使消防监督执法建立在广大公民自觉守法的基础上,要坚持不懈地对广大公民(包括领导干部)开展法治教育,应该在健全体制的同时,提高全民对政府法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执法者进行全面、深入的法律培训,增强依法行政、以法行政的意识,真正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政务的能力。
3.3 建立消防监督执法责任机制
责任对公安消防机构具有制约作用,即一旦公安消防机构的权力超过了责任边界,就会招致权力运行的失当和违法。因此《消防法》第五章明确规定了消防法律责任。就现阶段看,健全消防法律责任具有重大意义。首先,有利于健全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律责任规范体系。公安消防机构的责任意味着实现公民权利的法律保证,公安消防机构的责任是对其自身权力的限制,也是政府宗旨落实和保障,没有责任规则,或者责任规则不健全,公民的消防权利和义务规范就等于形同虚设;其次,有助于完善消防行政法律规范的执行机制。在消防监督执法中,坚持责任行政原则,有利于督促公安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人员依法监督管理,秉公执法,廉政勤政,树立公安消防机构良好社会形象,防止腐败现象,保证消防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减少外部因素对消防监督执法的干扰,保证公安消防机构独立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消防监督执法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消防监督管理权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消防法律、法规相违背。二是合理性原则,即消防监督执法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规范性,消防监督执法合理性原则是基于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如对消防自由裁量权毫无限制,消防监督管理法治化就难以实现。三是效率原则,公安消防机构要运转协调,灵活高效,办事迅速,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行政执法行为,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四是公开原则,即消防监督执法活动从执法依据条件、消防监督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向人民群众公开,让人民群众参与消防监督管理,便于群众监督,这不仅关系到民主化问题,而是消防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指标,是防止权力错位的有效措施。
3.4 规范消防监督执法程序
消防监督执法程序的基本目标是对消防监督执法予以控制和约束,以防不适当地侵犯公民权利。消防监督执法程序已由法律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不得自行设定、变更和撤消,同时消防监督执法程序具有高度权威性和约束力。经消防监督执法程序认定的事实不得轻易推翻。消防监督执法程序违法,消防监督执法即为无效。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消防监督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能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程序,以便消防监督执法行为合法有效。如果不遵从法定的程序,即应对公众公开的未予公开,需向相对人告知未告知,该备案的不备案,须允许当事人申辩诉理由以至听证的而不给予或剥夺这些机会与权利,这应该视为违法。
3.5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建立一支优秀政治素质,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队伍。必须强调的是,他们必须具有较全面的法律知识,面对变化复杂的情况,能够遵循消防行政法规基本原则,临机善断,科学地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符合消防法律精神的裁定。为了使消防监督执法有力,还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消防监督执法活动延着正确健康的轨道运行。公安消防机构内部要进一步完善责任制,加强各项工作请示、汇报、审查、监督、考核和考评,严格行政执法的自我约束。在执法过程中,要克用不正之风和官僚主义作风,杜绝滥用职权,行政有失公正等侵权行为。公安消防机构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贯彻消防监督执法责任制,通过完善公开办事制度,聘请社会廉政监督员,公开举报电话,开展执法检查,办案跟踪访查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的失误和偏差,优化消防监督执法环境,把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提高一个新水平。
4 结束语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是政府行为,也是法律行为。新形势下的消防工作根本出路,就是要大力加强消防法治建设,把消防监督执法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坚持依法监督,依法管理。在完善消防法律体系的同时,必须建立消防监督执法责任制度,强化执法程序建设,必须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宣传和教育,增加人们对消防监督执法重要性认识,提高全民消防法治观念,加强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加强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制约和监督,密切与其他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增强配合协调,促进消防事业的健康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落实防范措施,控制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安全提供可靠的消防安全保障,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苏州市消防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