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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和加强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分析
 
陈华丽 200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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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中国消防年鉴》显示的资料表明,我国的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不少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充分暴露了我国消防行政执法的脆弱和乏力。此外,随着各类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修订,大量原本符合旧消防规范的建筑,现在成为新的火灾隐患,不断滋生和久拖不改的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已成为火灾事故多发和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根本原因。考虑这些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原因,归根到底是因为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不能有效执行。不断出现的新问题,给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带来种种新的困难和挑战,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工作亟待加强。
                                 
  随着消防执法力度的日益加大,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有明确而有力的强制执行权来保障,使得消防处罚得以真正实施。然而,我国现行的消防法律体系只规定了处罚的一般具体事项,而对于当事人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的情况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中,程序繁琐,同时要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是已经完全确定的。因此,法院一般要在诉讼期限界满,才会受理执行申请。受理后,法院还要经过案件审查等一系列程序。一个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从裁决作出到最后执行完毕,最少也要三四个月,严重影响消防行政强制的执行效率。另外,目前我国对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研究成果较少,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概念模糊缺乏理论依据,也是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在实践中执行混乱的原因。笔者对我国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现状加以研究,提出几点不成熟的解决对策。希望这些不成熟的思考,能够对于完善我国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有所获益。

  一、通过立法,明确设定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权
                                 
  我国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消防行政主体自行执行为例外”。这一模式笔者认为目前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的,但它在实践的运行中也存在诸多的缺陷。在现行的模式下,笔者认为确定一个合理分工标准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因此我们应当将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权在法院与消防行政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划分。目前对于法院和消防行政主体在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案分工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以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的大小为标准,凡是对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由消防行政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凡是对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小的,由消防行政主体自己执行。二是以执行标的为标准,有关人身和重大财产的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其他由消防行政主体自己执行。三是以法律后果的严重程度为标准,凡是影响基本生活或存在条件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他由消防行政主体执行。四是以案件执行难度为标准,易于执行的由消防行政主体执行,而难于执行的案件则由法院执行。
                                 
  以上的划分标准均存在一定的弊端,许多学者已对此有深入的论述。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不应以单一的标准限制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划分,而应当结合当前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实际问题。首先,通过立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较大数额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仍坚持现有执行方式,由公安部门执行。其次,在确立上述标准的前提下,扩大人民法院对申请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审查范围,改变目前的只进行形式审查的做法。可学习英美法系的做法,确立强制执行诉讼制度。对于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由公安消防机构以义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案件进行实质内容的合法性审查。这样既可加强对行政权的司法监督,又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据法规,创新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手段
                                 
  《消防法》赋予了消防行政主体大量的即时强制手段,而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则略显不足。我国消防行政执法对象情况比较复杂、消防行政任务大的现象,完全依靠传统的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有时未必见得有效,因此有必要创新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日本近年来发现受益行政行为的撤回、违法事实的公布、给付的拒绝等均能有效的起到间接强制的作用,因而在理论上可以认可他们作为新的强制手段。结合消防行政的具体情况,借鉴日本的理论,可以考虑将重大火灾隐患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撤回消防行政许可(如对于不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撤回消防安全许可证)等作为确保消防行政义务履行的手段。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已有通过公布消防违法事实、重大火灾隐患事实的方式,依靠社会的非难和舆论的压力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成功案例。从实践情况看,此类手段的实际效果比传统的行政强制手段效果要好的多。因此,完全可以以法律的方式将其明确为消防行政强制手段。

  三、规范程序,保证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公正性
                                 
  对于规范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笔者认为首先应区分公安消防机构自行强制执行程序和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在公安消防机构自行强制执行程序中,公安消防机构及执行人员首先应当履行表明身份和预先告诫的义务,规定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法;其次,根据比例原则和间接强制优于直接强制的原则,选择不同的执行方式,然后根据每种执行方式的要求和条件予以执行;采取直接强制的,必须按照比例原则选择恰当的执行时间进行。如不得在夜间、节假日进行。义务人在强制中反抗的,消防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费用由消防部门承担。公安消防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执行行政决定的程序应以行政行为已设定某项涉及相对人财产权的义务为前提,当相对人拒不履行交付财产的义务时,如拒不交纳执行罚、罚款、没收的财物(动产、不动产),拒不交纳税费时,可由公安消防机关发出预先告诫,仍不履行义务的,公安消防机可直接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适用特殊的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及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是否成立加以审查。然后,做出执行的裁定,如当事人仍不执行的,法院才可以采取包括司法拘留、罚款在内的司法强制措施。上述措施仍不奏效的,法院可以考虑根据公安消防机构或检察院的起诉追究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法院在受理公安消防机构因执行提起的诉讼后,可以根据情况和当事人要求采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及停止行政执行行为等强制措施。

  四、努力实践,促进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消防行政执法和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工作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笔者在对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研究过程中发现,做好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对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来说相当的重要。比如在实践中,消防行政执法主体和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往往是同一主体,因此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同样体现出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人员素质的高低。其次,之所以要采取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是因为在消防行政执法主体为消防行政相对人设定的法定义务后消防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因而才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来完成。如若消防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使相对人自愿履行为其设定的义务,从而就不必通过强制执行来完成,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压力。消防行政执法和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之间的联系不仅限于此两点,笔者在此不做过多的论述。

  五、制定措施,保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有可能造成相对人人身财产权利重大损失,因此通过立法分清执行权限,严格消防行政主体与法院的责任,为不当侵害提供有效救济是关键的一环。凡是消防行政主体实施消防行政强制执行造成伤害的,消防行政主体必须承担责任,受害人有权对之提起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凡消防行政主体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实施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由法院负责,对法院做出的执行裁定或追究责任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对法院采取的司法强制措施可以申请异议。对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执行措施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国家赔偿。通过国家赔偿获得救济是国外行政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普遍经验。国家赔偿救济方式因具有超越司法体制之间的差异以及行政价值作用偏好等方面功能而为各国行政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所采纳。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实际上对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过程中侵害相对人权益的某些情形承担赔偿责任是肯定的。因此,笔者认为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完善救济措施,实际上是通过立法细化消防行政主体与法院之间的消防行政强制执行赔偿情形,并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方面衔接并统一。
                                 
  “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消防行政主体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笔者认为目前是基本符合我国国情的。但它在实践运行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不断加以完善。对于完善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笔者认为简单的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首先,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中消防行政主体与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不清晰明确,立法机关应当予以明确的划分。其次,消防行政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法院必须以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并在审查之后才能决定是否予以强制执行,往往费时较多,使已经做出的消防行政行为长期得不到执行,既延缓或阻碍了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又损害消防行政执法的权威。笔者认为对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应该适当简化申请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第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费的问题应该得到解决,如法院减少对执行费用的收取或由地方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第四,创新完善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目前新的《消防法》尚在制定之中,笔者认为在新的《消防法》中应该制定出更多行之有效的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以更好的达到行政监督管理目的,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淮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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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白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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