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得到了逐步加强。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仍滞后于当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制约了消防工作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消防行政法规、规章不够完善;消防行政执法受到过多的行政干预;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消防行政执法是指消防机构依法所实施的一切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消防监督管理行为。而要完成好这些任务,既需要公安消防机构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也需要整个社会消防法制意识的提高;既需要消防行政执法小环境的改善,更需要消防行政执法大环境的改善。消防行政执法权力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防行政执法权力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消防执法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执法职务时所享有的权力。狭义上的消防行政执法权力则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行政执法职务时所享有的权力。
《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监督检查是公安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消防监督检查是国家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消防监督人员执法水平的高低和办案质量的好坏,不仅影响火灾隐患的消除维护良好消防安全环境,而且直接关系到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声誉。
一、当前消防行政执法不到位的主要原因
随着国家、地方各项消防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消防法规体系逐步完善,消防行政执法工程呈现出良好的势头,各地消防执法到位率相对来说均有上升。但由于消防基础工作薄弱、群众消防法律意识淡薄、消防执法环境差、个别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偏低、执法随意性大等人为因素,消防行政执法到位率仍较低。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公民消防法制意识淡薄很多单位和公民对治安处罚等行政行为容易接受,但对消防行政处罚却难以接受,对消防执法思想上不能接受,认识上存在偏差。这与《消防法》颁布时间较晚和消防宣传薄弱有很大关系。群众普遍对消防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知之甚少,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总认为是消防部门“小题大做”或“借题发挥”,等到消防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时,就千方百计地找关系,走后门,利用权、情、钱来干扰消防执法工作,导致执法难以到位。
(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随着经济的发展,消防安全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但是个别地方政府或部门仍存在干涉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行为。有时处罚通知书刚发出,说情的、打电话的蜂拥而至,这中间有很大一部分是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并且理由冠冕堂皇:消防部门要为地方经济发展考虑,不能阻碍地方发展经济,是不是先发展后规范等等,使执法工作举步维艰。这说明还有许多领导对消防工作保障地方经济建设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对消防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特别是一些重点引进外资项目,政府一杆子管到底,造成火灾隐患即成事实,却无法整改。
(三)个别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由于体制的原因,公安消防部门的岗位交流比较频繁,致使个别消防监督员在工作中存在“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的“临时工”的观念。对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理解不深不透,对相关的其它法律更是知之甚少。认为反正法律文书已经到位了,执行不执行是你的事,出了事我没有责任。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消防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严肃性。
(四)执法监督管理机制走形式,有一些行政处罚不按办案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正、告知、裁决、执行等规范程序执行。对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未按法定程序先受理立案,再收集各种证据材料,而是先裁决后告知,最后再补办各种立案、审批手续;对该送达的文书不送达当事人,擅自简化送达程序;在告知当事人权利时,将听证权利告知与处罚告知相混淆,擅自取消当事人的权利等。
(五)对消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理解有偏差,造成消防监督员在执法过程中,怕执法,怕承担责任,反而造成执法不作为。
二、规范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对策
解决当前消防行政执法不到位中的突出问题,关键是要转变执法观念,提高广大执法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严格执法程序,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笔者认为应着重采取以下对策:
(一)规范消防监督执法程序,完善办公系统以保证消防监督执法“检查到位,复查按期,档案齐备,文书规范,程序合法”。目前,新消防部门已投入使用的“网络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能自动对市直消防审批、验收、开业前消防检查、消防日常监督执法进行记录,并严格按照操作时限对监督员执法工作进行查询,从中获取各监督员工作情况,对各监督员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查。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压力,缓解了执法任务重与执法人员少的突出矛盾。
(二)强化内部审核和过错追究。着重抓好执法审核制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执法审核制,即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消防监督人员对每起案件都要认真审核。在案件审核过程中应注意把好“四关”,即:证据关,重点审核证据是否确凿、是否合法;程序关,重点审核案件查处程序是否合法,在立案、调查、取证、处理等环节上是否存在违反程序的;法律适用关,审核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看是否越权处罚问题;法律文书关,重点审核法律文书是否规范,法律用语是否准确,引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在具体实施时,应视是否故意,情节轻重、造成危害后果的程序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责任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但务必避免乱套规定、条文,随意“定罪”“定性”,打击监督执法者的工作积极性,要注意引用法律、法规的时限性。
(三)发挥建设、规划、工商、新闻等部门职能作用,形成执法合力,通过上级部门减少地方干预。在日常执法中我们经常发现,许多场所虽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却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根本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这些单位和场所数量多,仅靠消防部门现有的执法能力,根本不可能对他们进行及时彻底“违法必究”。这就有必要通过协调,充分发挥建设、规划、工商、新闻等部门职能作用,对一些复杂的单位和场所加强执法力度,另一方面,对一些“特批”的工程项目,我们应按照国家领导人的重要批示,提高维护者对问题的认识层次,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生米煮成熟饭”而造成消防行政执法难。
(四)提高消防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消防监督员在提高消防法律法规知识的基础上,增强对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和运用,完善法律知识体系。同时,要加强对监督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打牢思想根基,使每个监督员真正树立为民执法,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寓于廉洁、高效、优质服务之中,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从而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南京支队鼓楼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