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信力是各部门、各阶层尤其是社会单位、广大群众对从事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机关、团体、部门、单位的信任、认可、支持程度和评价尺度。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到社会各方面,社会对消防执法部门的公信力程度直接反映出其工作成效和形象。笔者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就提高消防执法部门的公信力谈一些肤浅看法,供商榷。
一、当前影响消防执法部门公信力的三种倾向:
消防执法部门从事的是消除火灾隐患、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职业,本身值得尊敬。近年来,通过加强自身建设,队伍形象不断改善,公信力也不断提高。但仍有三种倾向值得关注:
(一)消防许可标准宽紧不一。当前消防许可主要有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核与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及举办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许可执行全国统一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行政审批程序,从法理上讲,不存在执行标准不一致现象。但实际情况是地区之间、上下级部门之间、监督员之间、前后任之间以及不同时期均有较大差异。总体上讲,上级严于下级、城市严于农村、经济发达地区严于发展地区、防火工作基础扎实及业务精通的部门(监督员)严于基础薄弱、业务不熟的部门(监督员)。各地消防许可的前置条件不一致,既有法定前置条件的取舍,又有法外的“土政策”,执行消防技术标准也会因人、因时而异。除因许可部门及承办人认识偏差外,更多的来自消防许可行为的不规范。对于消防许可要求高、执行标准严的部门,一些申报单位多采取逾越和回避消防审批、变通到下一级消防部门审批、“走后门”审批等。这种做法虽为少数,但严重影响了消防许可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平原则。
(二)消防监督执法处置不公。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是否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立案查处、改正要求的不同、改正期限的长短、是否同意延期改正以及处罚种类、额度的不同,都可能产生执法不公。即便是同类违法行为的相同处置,因违法性质、情节、火灾危险程度和经济差异,也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造成处置不公的原因有主观随意性、息事宁人心态以及有来自各方的压力、说情风。虽然每项监督执法行为绝大多数只针对某一单位和个人,但当今社会信息交流迅捷,不同当事人受到不对等的处置,较短时间内会在同行业和一定区域内广为知晓,对推动社会面火灾隐患的整改、促进良性消防守法氛围的形成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三)合理诉求难以充分满足。社会单位及群众对消防执法部门的诉求主要包括:一是对消防许可、整改要求、处罚提出异议或要求降低标准及处罚幅度;二是对火灾认定提出重新认定;三是举报消防违法行为要求查处;四是反映消防执法部门及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或以权谋私。从掌握情况看,第一类诉求只要当事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请求及时,应能满足。火灾重新认定因受现场物证容易灭失和技术难度大的影响,除明显认定错误外,上级部门即便是发现下级部门取证不全面、判断依据不足,往往也是维持原结论,做“和事佬”。对举报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一方面因整改难度大或消防部门自身工作失误,不愿踩“地雷”,拖延推诿;另一方面因举报人带有私怨,夸大情节,引起消防执法部门反感,不愿深入查处。针对消防部门及其人员的举报,个别上级部门从维护部门形象出发,不愿查深、查细,对明知的错误遮遮掩掩,口头批评多,实质性处理少。还有一些不规范行为是将权力异化为集体既得利益,更不可能认真纠正。
二、提高公信力必须做到“五个坚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项内容,它对消防执法部门提高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坚持依法治火。消防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来自维护消防法规的权威和执行的严谨。如果执法不严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现象,社会公众就会对消防法规产生轻视和忽略心理,继而对消防执法要求产生懈怠和违抗。为此,消防执法部门自身要成为遵守、执行消防法规的模范。消防许可、监督检查、处罚、火灾调查、信访处理等每一项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按法规要求和法定程序进行,所有执法结果都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对有明确要求的法规条款和技术规定必须坚决执行,对实质性火灾隐患必须一查到底,督改到底,不得无原则放任或变通。执行程序方面不得法外增加附加条件和要求,也不得逾越法定程序。
(二)坚持执法为民。消防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来自人民群众的支持,必须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消防安全工作牵系社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危,绝不可麻木不仁,等闲视之。要以寝食不安、如履薄冰的精神兢兢业业地履行职责,对威胁群众生命安全的火灾隐患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对社会单位和群众的合法申请和合理要求要全力支持、妥善处理。要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甘当公仆。要做到勤政守法,坚决杜绝乱作为,有效防止不作为。此外还要走群众路线,要依靠和发动广大群众关心、支持和落实消防工作,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三)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广大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对执法部门公信力的最直接的评价标准。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对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只有做到不偏不倚、公平正义,赢得最大范围的理解与支持,消防法规的有效实施才有坚强保障。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执法中要合法合理,不分亲疏和地位高低,平等对待。审批和整改要求既要符合法规规定,又要符合单位的现有条件和发展需求。要合理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罚当其责,兼顾其经济承受能力。火灾事故的调查要客观、科学,原因认定不能以同情和关系代替理智,更不能黑白颠倒。要及时高效地办理群众的申请和诉求,防止久拖不决或变相待价而沽。要坚持程序公正,防止执法的随意性和权力滥用,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矛盾。
(四)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大局是消防执法部门的重要使命,也是提高公信力的重要体现。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要始终立足于保障与服务经济建设、推进依法治火进程、提高全民消防法制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灾害,维护社会稳定。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既要充分维护消防执法的严肃性和消防管理秩序的稳定性,又要宽严相济,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对 (五)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将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与执行消防法规有机结合起来,把握正确的工作方向,是提高公信力的政治保证。如重大项目审批程序、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等要与地方党委的政策及总体部署保持步调一致;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处置以及涉外消防行政处罚,在坚持独立执法的同时,要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力量妥善、稳步处置;消防执法部门内部也要发挥好党组织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公正执法的自觉性,维护党的形象,体现和保持党的先进性。
三、提高公信力应把握的四个环节:
(一)宣传到位。消防监督执法行为客观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资金投入,带来的一定的经济损失,甚至限制了一定的行为能力,招致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不满。但从根本上讲,合法合理的消防执法行为既保障了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又维护了当事人的长远利益。为此,各级消防执法部门既要对当事人做过细、过实的解释疏导工作,讲清法规标准、政策要求和血与火的教训,争取其心悦诚服地接受;又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宣传,取得广泛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为持续监督执法奠定基础。
(二)服务到位。当前社会面消防法规知识和技能普遍缺乏,消防执法部门既要当好管理者,更要成为单位和群众消防安全的良师益友。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除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外,无论是受理审批还是监督检查,要将指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相结合,监督管理与培训教育相结合,指导单位采取最科学、最简捷、最经济的技术措施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解决问题。依法处理火灾的同时,要主动协调灾后赔偿,化解矛盾。
(三)执法到位。迟来的公正等于不公正,迟来的作为等于不作为。所有执法行为必须依照法定要求、程序和时限一步步履行到位,不能以阻力、困难为由久拖不决,甚至中止执法。执法不到位将有损消防法规的尊严、消防执法的权威和公正,有损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防止处罚中的以裁决代执行和以罚代改倾向,更不能视隐患于不顾,一罚了之,贻害群众。
(四)监督到位。消防执法部门要提高公信力,一方面要从教育、制度、惩治入手,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使广大消防监督人员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要严格内部审批程序和两人以上执法制度,以公开促公正;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执法不规范、以权谋私行为,凡违法乱纪的,要坚决惩治。另一方面要广开社会监督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行风办的监督,聘请行风监督员,走访被监督单位和被处理对象,真诚听取各方面意见,真心改正不足,以实际行动赢得社会的认同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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