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门作为代表国家和人民意志执行法律的重要机关,一切职能都是通过行政执法活动来实现的。而行政处罚作为消防行政执法活动中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它的准确行使和正确实施直接关系到执法的效果和目的,然而,在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中,把执法与处罚等同起来认识的还比较普遍,如何正确理解和认识执法与处罚,对于消防执法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对执法和处罚的认识误区
(一)误区。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我国治安行政力量,在社会主义法制工作中,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经济建设的执法工作。然而现在不少单位和执法人员把执法和处罚等同起来,片面地理解为执法就是要加大执法力度多罚款,认为只有罚款,才能体现执法,只有从重处罚,才能达到执法的目的,产生执法单位为钱而执法的局面。殊不知,现在执法队伍何其多,如果都视执法为处罚,把严格执法和从严处罚等同起来,那百姓就会遭殃、社会就会不稳定。当然,加大执法力度无可非议,但用罚款来衡量就违背了法律的初衷。
(二)原因。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认识偏差,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执法人员本身素质问题,不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理解断章取义,运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只要是违法行为,翻开条款一套,就开始处罚,忽略了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甚至适用范围;二是从当前的工作考评机制来看,存在着以罚款数额来评定工作成绩的错误指导思想,导致消防部门和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出现以罚代管、以罚代教、一罚百了;三是从当前部分违法行为人的行为、认识态度等,客观上也使消防部门认为从重处罚就是严格执法。
二、正确认识和理解执法与处罚
(一)执法与处罚的概念区分。
1、执法。执法的基本含义是执行法律,是与立法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将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付诸实施的活动。从这个角度看,作为国家机关的消防机构的职务活动都属于执法的范畴,即行政执法,其目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安定。就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来讲,主要包括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的行为、消防行政许可行为(如对建筑建筑工程的审核、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检查等)以及消防行政处罚行为等。
2、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是惩罚和教育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方,制止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使人们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从而培养自觉守法的意识。处罚是执法活动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二)把握处罚的原则、方法。
1、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遵守一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等,其中的过罚相当原则就要求行政主体在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时,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和不公正的情况。
2、行政处罚适用的方法。行政机关在适用各种行政处罚时,应区别各种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罚方法。就消防行政处罚的实践来看,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从轻减轻与从重处罚,单处与并处。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作出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就规定了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情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第二款、四十六条规定了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以及并处的情形。对于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则应当从重处罚,对此,《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从重处罚的情形作了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68号令)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很显然,执法不等于处罚。执法的范围广泛,处罚仅仅只是执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并非一律实施处罚,某些违法行为既有不适用行政处罚的情况,也有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况。在消防行政处罚中,公安消防机构在处罚罚则的选择、罚款数额的确定、违法情节的判定等方面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些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合理,否则就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要考虑:1、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2、违法行为的情节;3、违法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根据这几方面来决定处罚的适用。当然,如果怕处罚不下去,软弱执法,对违法行为睁只眼、闭只眼,放任违法行为的存在,那不仅违背了法治精神,而且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各类火灾隐患大量存在,危害了社会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必然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损失,影响社会稳定,制约经济建设,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所带来的腐败性的消极后果必然导致人民群众对消防部门产生不满和失望。
三、如何做到严格执法与依法处罚
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最直接的执法者,它代表国家在最广泛、最关切群众利益的层面上与广大群众打交道,它是法制形象的重要方面。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不断加强和提高,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给我们的执法带来了强烈的挑战,更势必要求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严格、公正、文明。一是消防执法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要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严谨、量罚适当,把公正、公平贯穿于消防各项执法活动之中。二是完善执法工作考评机制。要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消防执法,必须强化工作责任,实行执法责任制、切不可将工作任务量化与罚没指标量化混为一谈,单纯以罚没任务来代替工作成绩。三是要努力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为消防执法创造良好的软环境,为执法人员顺利公正执法铺平道路。
公安消防机构只要严格、公正执法,按照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行为,火灾隐患就能得到有效整改,才能减少或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定,这才是执法的目的。
南京支队防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