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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火灾调查工作的快速反应
 
封士国 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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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我们都认为,基层消防中队的灭火救援工作必须坚持快速反应,时间就是生命,时间就是金钱,其重要性已经被人们所熟知。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备战中,对快速反应有很高的要求,在日常的训练、考核、救援等各项工作,均强调速度,并且在时间上有相当高的要求,公安消防部队开展的大练兵、大比武多数以时间作为主要评判标准。但是对于火灾发生后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快速反应就体现的不是那么明显了,也缺乏相应的量化标准的约束,对于重、特大火灾事故,由于涉及到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也较大,各级领导都非常重视,调查人员到达现场都比较快,因此调查处理工作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展开。但是,对于一般火灾,特别是一些疑难复杂的一般火灾,由于延误了调查的第一时间,在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造成现场被破坏、证据丢失、当事人串供等,严重影响了火灾调查工作的开展,有时甚至因此而作出相反的认定,造成许多不良的影响和恶劣的后果,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火灾调查工作的快速反应。总结多年来的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火灾调查工作的快速反应。

  一、到达现场要迅速。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高度重视火灾调查工作,要充分认识到火灾原因与火灾大小没有必然联系,有时往往是小火灾,其原因、责任认定很可能非常复杂,比如一些小的出租房、民房火灾、夜间火灾等,这就要求火灾调查人员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火场,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一定要形成规章制度,无论火灾大小,调度台在通知救援力量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火灾调查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迅速展开调查。
                                    
  二、火灾现场保护要迅速。
                                    
  火灾现场勘察是火灾调查工作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这就要求火灾现场必须是真实原始的现场。要想获得最真实原始的火灾现场,必须做到三个方面。一是灭火人员要提高现场保护的意识,在火灾扑救过程中,要讲究科学的方法,避免紧张盲目,造成不必要的水渍破坏和其他人为的现场破坏。火灾扑救后,灭火救援人员不能一走了之,如果调查人员没有赶到现场,指挥员要向相关单位、人员讲明现场保护的相关要求。二是要督促相关单位、人员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火灾调查人员到达之前,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可以采取交接单或下发通知书的方法,让相关单位、人员签字盖章后,交火调人员。三是灭火救援人员、火灾调查人员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火灾现场的完好,确保火调工作的开展。
                                    
  三、现场物证收集要迅速。
                                    
  一些火灾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只相信证人证言,不注重现场痕迹、物证的收集和检测鉴定。事实上,火灾现场中的证据对火灾原因的认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仅靠证人证言等相对单一的证据往往缺乏说服力,在法律面前很难站住脚跟。一旦证人证言不真实,或者反映不全面,火灾调查工作就极有可能陷入被动局面。鉴于现场痕迹、物证在火灾原因调查、责任认定中的重要性,那么就要求火灾调查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收集、分析、检测有关证据,取得第一手资料。由于各种新产品、新工艺、新现象层出不穷,现代火灾情况变得越来越复杂,火灾原因的形成更趋于复杂化和多样化。因此,要想在短时间内准确无误地确定火灾原因、事故责任是相当困难的,这就需要火灾调查人员在火调工作中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但是在收集现场证据过程中,不能有持久战的思想。现场痕迹、物证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受外界影响很大,很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生变化或丢失,比如一些易燃、易爆气体、可燃、易燃液体蒸气或其它一些化学物品引发的火灾,其现场气体的收集、火灾发生前使用的一些化学物品或其混合物的取样,均应在短时间内完成,并及时送相关部门检测、化验,否则,将对其检测、化验结果造成很大影响。因此,作为火灾调查人员,在收集现场证据时不能耽误一秒钟,必须在第一时间收集到现场证据。
                                    
  四、对相关人员的询(讯)问要迅速。
                                    
  对相关人员进行询(讯)问调查并做好笔录材料,是开展火灾调查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是火灾调查工作的必要程序,同样也是确定火灾原因、认定火灾事故责任的主要证据之一。相关人员的客观、真实反映可以指导火灾调查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工作,有时准确客观的询(讯)问笔录对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能够起决定性作用。但是有很多火灾事故的当事人或单位由于害怕追究其责任,过多地考虑邻里间财产赔偿、保险理赔等因素,不讲真话,反复无常,隐瞒事实真相,推卸责任。一些人员甚至相互串供,给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认定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火灾调查人员一旦不能识破谎言,将会给火灾证据收集带来极大的困难,火灾调查工作将很可能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甚至得出错误的结论。因此,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应当迅速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讯)问,特别是对现场当事人、目击者的询(讯)问工作一定要争取在第一时间完成。一方面,不给当事人思考的时间,另一方面,不让相关人员有相互串供的机会,这样的询(讯)问内容一般能比较真实地反映火灾的客观情况,即使个别人有不真实的反映,也是比较容易识破,这样有利于火灾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对于火灾损失核定要迅速。
                                    
  火灾损失核定工作是火调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涉及面广,是认定火灾等级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财产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也直接关系到是否应追究火灾责任人刑事责任和对其量刑的大小。因此,火灾调查工作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损失情况。但是,目前有许多火灾调查人员重视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而忽视了火灾损失核定工作。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火灾调查人员对损失核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不求科学性、法律性,只求老百姓不闹事,不找消防部门麻烦,能给政府部门、消防监督部门减轻一些责任和压力就可以了。他们错误地认为只要能查明火灾原因、事故责任,火灾损失核定的多少,就无关紧要了。二是火灾调查工作比其他工作要复杂,火灾调查人员偏少,人员精力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不能在第一时间对火灾损失进行核定,客观上影响了损失核定工作的正常开展。事实上,很多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后,出于对自身利益考虑,总希望少报或多报一些损失。如果等原因认定结束后,再核定损失,容易造成损失核定缺少依据,只能参照受灾方申报的数字直接认定,缺乏准确性,工作将明显地滞后和被动,一旦发生行政诉讼或出现民事纠纷,消防监督部门还有“一言堂”和“暗箱操作”的嫌疑。
                                       
  综上所述,火灾调查工作是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重要任务。对于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消防部门有责任和义务,迅速准确地查明火灾原因和事故责任,维护公民、单位的合法权益,查处相关责任人员。近几年来,法律法规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公民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日渐增强,火灾后涉及赔偿纠纷的案件也明显增多。这些都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各类复杂的建筑物、新型材料大量出现,火灾越来越复杂,人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必然结果。这对新时期下的火灾调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火灾调查工作中的快速反映,对准确认定火灾原因、确定事故责任,科学核定火灾损失,有很大的帮助,火灾调查人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只有这样,才能使火灾调查工作顺利地开展。   

 

连云港支队连云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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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白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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