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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火灾事故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戴粉庚 200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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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原因调查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火灾原因的调查也愈为重要,火灾现场,特别是重大火灾现场,经过消防队及群众的扑救和疏散以及破拆后,常常变的杂乱无章,形成一片废墟,给火灾原因调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这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从基层工作中观察到目前火灾事故调查中存在的几点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当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火灾调查警力严重缺乏,执法水平不高。根据《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要求,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必须有2名以上消防监督人员同时进行,实践中,即使是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最少也需要4人才能同时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据统计,全国才近千名专、兼职火调人员,受过正规院校火调专业教育的人员更是凤毛麟角,却要承担或主要承担全国每年发生的几十万起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基层公安消防机构,从事火灾事故调查的人员大多数是“半路出家”,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火调人员往往是兼职多,专职少,很多都是边防火、边火调,在火灾调查中往往是凭着经验行事,凭着感觉行事。一些火调人员面对火场调查目的不明确,针对性不强,调查取证不全,仅凭主观设想查找所谓“证据”和“原因”,随意认定。部分单位以罚款处罚代替拘留,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出具火灾原因认定、责任认定、处罚文书时,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履行行政审批程序就随意发出消防法律文书。一些单位未能建立和妥善保管火灾档案与火场物证,甚至造成重要物证丢失;火灾档案缺项严重,没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图及原因、事故认定等相关资料,出具的法律文书经不起行政或民事诉讼的检验。
                                   
  (二)火灾调查保障机制不完善,火调仪器设备少。首先是大部分单位尚未落实火灾调查专项经费。一方面根据新《刑法》,公安部对刑事案件管辖进行了分工,明确了《刑法》第115条的失火案和第139条的消防责任事故案(以下简称“两案”)由公安消防机构直接办理,据统计,一个案件从立案侦查到移交检察院提起诉讼一般约需5万元,这还不包括犯罪嫌疑人外逃后追捕等费用。另一方面,一些疑难火灾原因必须要根据现场提取物证的技术鉴定的结论来认定,一般检测费标准为1000元/个,一起火灾现场提取的检样少则三五个,多则十至二十个。这就需要3000-5000元,甚至10000-20000元,还不包括出差的各项费用。因为缺少火灾调查经费,致使有的单位不能按照正常程序开展火灾调查,而是能省则省。其次是必要的装备、设施得不到及时配置。对于火调工作,没有工具,缺少装备,夹着包在火场转一圈或者抡着锄头铁铲能在火堆中找出点什么呢?能看出火因?挖出损失?或是找到责任?不借助先进装备的优势,不依靠科学的鉴定,火调工作走进的必是“死胡同”。从现实情况看,大部分基层公安消防机构缺少基本的火场勘查工具,火调人员往往只能用传统的勘查手段,眼看、鼻闻、手摸,利用一把铁铲、一台相机开展复杂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凭经验、凭主观意愿办事,倚重于当事人或目击者的口述和回忆,其认定结论能否科学、准确很难保证。
                                  
  (三)火调人员不能做到随警出动,快速反应。灭火抢险救援等工作必须坚持快速反应,分秒必争,时间就是生命,其重要性已经被人们所熟知。但是对火灾发生后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快速反应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也缺乏相应的量化标准或制度规定的约束。尤其是对火灾损失小或自认为不会有民事纠纷的火灾现场,火调人员往往不能迅速赶赴现场或即使到了现场也不及时封闭火灾现场或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保护现场,也没有迅速组织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讯问笔录不全,火灾现场、火场物证未拍照留存,一些用以判定起火点和起火部位的证据未能很好的收集,使得原本能顺利获取的第一手资料和关键性证据收集不全,严重影响了火调工作的开展,增加了火灾原因及责任认定的难度,有时甚至因此而做出相反的认定,造成了很多不良影响和后果。
                                  
  (四)火调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经验主义严重。面对火场调查目的不明确,针对性不强,仅凭主观设想查找所谓“证据”和“原因”,随意认定,如有的调查人员到现场看见烟头就认定为遗留火种,发现电线有熔珠就认定为电线短路,一见居民家庭火灾只要当事人会吸烟就往吸烟上认定,而不进行技术鉴定和全面的综合分析判断。许多资深的火调人员,或多或少都存在着凭经验调查判断、以“专家”的身份自居、主观臆断而不进行客观的分析并加以科学的检测,甚至于在火灾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等严肃的法律文书中,发生也许、可能、大概等概念含糊的语病,使火灾调查工作从“专家”走向“被告”。
                                  
  二、新形势下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培训,提高火调人员素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涉及的知识面广,专业技术性强,必须通过健全的制度和必要的措施,才能培养出合格的火调人才。一是建立火调人员岗位培养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为火调人员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认真学习火调知识,掌握各类火灾特点,燃烧规律及起火特点,现场勘察,火灾痕迹的提取,技术鉴定及消防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水平。二是召开经验交流研讨会。公安消防机构可通过召开经验交流研讨会,积极探索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疑点和难点,也可以邀请经验丰富的火调专家举办讲座,分析国内外重特大典型火灾案例,从中积累工作经验。三是加大火灾事故查处力度。在查清火灾原因的基础上,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火灾事故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对达到“两罪”立案标准的火灾事故,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依法查处有关违法人员,做到警钟长鸣,维护法律尊严。四是准确核定火灾损失。消防部门应严格按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规定,克服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准确、客观、真实的统计火灾损失,为国家提供准确的火灾统计数据,为分析研究火灾发展规律,提出针对性的火灾预防和扑救措施,制定消防工作对策,为全社会提高预防火灾能力提供指导作用。
                                  
  (二)建立健全火灾调查工作的保障机制。一是及时增加消防经费的预算。目前尚未将火灾调查经费纳入消防经费的单位,要利用政府对财政经费进行追补的有利时机,积极向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作专题性汇报工作,及时汇报清楚火灾调查工作的重要性保证火灾调查的业务经费能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二是及时配备火灾调查工作必要的装备和设施。在加大经费争取力度的基础上,应及时配备火灾调查工作所必需的物证提取、存放设施、人员保护用品等,并应进一步改善火灾现场的勘查器材,从装备和设施上保证火灾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加强火调工作中的快速反应,对准确认定火灾原因、确定事故责任,科学核定火灾损失,有很大的帮助,必须引起火调人员的高度重视。一、出现场要迅速。要形成制度,无论火灾大小,调度台在通知救援力量后,应当通知相关火调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迅速展开调查。二是迅速收集现场物证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讯)问。现场痕迹、证据在原因、责任认定中的重要性,要求火调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收集、分析、检测有关证据,取得第一手资料,一旦得不到及时的收集,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在火灾发生后的较短时间内,火调人员应当迅速开展调查询(讯)问工作,特别是对现场当事人、目击者的询(讯)问一定要争取第一时间,必要时,火灾过程中就可以开展此项工作。一方面,不给当事人思考的时间,另一方面,不让有关人员有串供的机会,这样的询(讯)问内容一般能比较真实地反映火灾的客观情况,即使个别人有不真实的反映,也能比较容易识破,有利于火灾调查工作顺利开展。三是迅速保护火灾现场。没有了原始的火灾现场,火灾调查工作将无法开展。要向相关单位、人员讲明现场保护的政策和要求;其次要督促有关单位或人员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为加强对火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解决一些客观存在的疑难问题,首先从机构上要加以改革和完善。总队、支队机关连基本的专职火调机构和相关实验室都无从完善,如何应付日趋繁重的火调工作?缺乏服务机构,没有鉴定专家,火调工作别说在工作体制上理顺,就连"小病小疾"都无法解决,火调工作如何开展?要注意收集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的现场被单方面看护的较好,现场是否被破坏,是否在法律上作为合法有效证据都存在置疑。同时,时间长了有关人员对现场的情况逐渐淡忘,现场也容易被破坏,不利于调查火灾原因。所以,机构的健全是万事之首,必须先行。应在设置火调侦检机构上下功夫,设立火调专干,专门负责火灾原因调查工作,避免目前现有的集防火监督、建筑防火审核、火灾原因调查于一身的“全而不能、全而不精”的土专家,使火灾原因调查工作走上正轨。

 

溧阳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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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白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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