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质量是反映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询问笔录质量直接影响办案质量。笔录是具有固定格式的正式法律文书,在证据材料中占很大的比重。因此,要提高消防执法水平必须注重询问笔录质量的提高。但是,就目前公安消防机构笔录制作情况看,还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对监督执法、行政处罚、火灾调查等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下面,结合工作实际,对笔录制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
一、目前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公安消防机构基层消防监督员执法水平参差不齐,主要因为所办案件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存在问题,两方面的问题都可以从笔录中找原因。实体方面是笔录的简单粗糙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进而导致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正确,或导致量罚不适当,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程序方面是对一些执法的环节或法定程序如传唤、告知、调解等不以笔录或其它形式固定,或虽有笔录但记录不全导致办案程序违法。笔录质量不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文字水平不高。这与办案人员对笔录的态度、重视程度和工作责任心有关,表现在:(1)错别字。①有些不常用的字写错。制作笔录遇到少用的、不会写的字时,懒得请教同事或查字典,随便写个别字应付了事;②有些常用的字写错,制作笔录时因粗心大意不加思索写别字;③记录时赶时间,记录后未加校对造成写别字;(2)病句。语法方面有问题。如成份残缺;结构混乱;语序不当;词语搭配不当;表意不明;不合逻辑;重复多余等等;(3)用语不规范。前后不一致,时而口语,时而书面语。法言法语不多;(4)标点符号不规范。①无标点,以小点代替标点符号,既非逗号又非句号;②逗号句号用法不分,意思不分层次,一逗到底;③该用问号、括号、双引号等其它标点符号之处不用;(5)人称混乱。因粗心大意、不加思索、未加校对造成你我他不分,引述另一人说话时,间接叙述用了第一人称,直接引用时未原话引用或用了第三人称;(6)字迹潦草难认。涂改多,卷面不洁。
2、表达能力欠缺。这与办案人员的文化水平、文化基础有关,也与对待笔录的态度和工作责任心有关,表现在:(1)叙述要素残缺不全。时间、地点、人物、事情、起因、经过、结果七要素不全,导致对违法行为或犯罪事实的叙述不完整,不清楚;(2)记叙简略,描述粗糙。①物品的特征不明,颜色、数量、型号、新旧程度不确;②人的体貌特征不明,人的高矮胖瘦、脸型、发型、衣着等不明;③动作的先后顺序、过程、步骤不明;④场所的方位、体量、特征、朝向不明;(3)对关系到案件定性、量罚的关键问题记录不全。①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够耐心细致或缺乏办案经验不问及;②问了,但忘了记;③问了,但只是随口问问,认为不重要不记;④问了但得到否定回答不记;(4)笔录的目的性不强。无的放矢,无针对性。制作笔录无提纲,想到哪里问到哪里记到哪里;(5)笔录的逻辑性不强。问题与问题之间缺乏内在关联,缺乏连贯性、对应性。
3、法律水平低。这与办案人员的法律基础知识,办案经验,工作中缺乏适度的灵活性以及未养成良好的执法习惯有关,表现在:(1)用语不严谨不规范,不注意使用法律用语。这里指的是“问”中的用语。对被询(讯)问人的“答”当然要如实、客观记录,关键问题最好原话照录,但笔录中的“问”应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2)引用法律条文不精确,法律有明文要求的内容记录不完整;(3)自我暴露询问过程中有指供诱供(把办案人员的暗示、试探、利诱记录在“问”中)的情况。
4、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笔录的合法性、证明力受损:(1)一人办案,笔录只有记录人,无询(讯)问人;(2)记录人或询(讯)问人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份甚至更多的笔录中;(3)起止时间不确;(4)笔录未经核对,涂改、增删处未捺指印确认;(5)笔录头制作不规范,漏项;填写不规范;第一次与第若干次笔录头混用;(6)“讯”问“询”问不分。
5、对特殊情况缺乏处理经验。有法律规定的不按法律规定操作,无法律规定的不动脑筋想办法:(1)当被询(讯)问人拒绝签名时;(2)询(讯)问未成年人时;(3)讯问聋哑人时;(4)询(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的人或外国人时;(5)被询(讯)问人为文盲时;(6)被讯问人无理取闹、撒野耍赖、胡搅蛮缠时;
6、笔录的科技含量低。除少数格式笔录外皆为手写,效率低效果差,目前仍是执法工作中最耗费警力的苦差事。
二、提高笔录质量的操作要领:
(一)制作笔录前应注意的问题:
1、一定先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作出判断。这一要领的难点在于快速判断关键环节,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里多了解案情,同时抓住时机收集提取固定其它证据。如果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如了解到此案有目击证人、物证、书证则务必注意:首先采取措施保证证人、物证、书证不流失,切勿贻误时机,然后开始制作笔录一般而言,证人和物证的证明效力优于违法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述。如果不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应在制作笔录前先查阅原有的笔录材料和其它证据。
2、一定先列提纲,对本次笔录要问的内容、要调查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可以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不要认为很正儿八经,很正式的东西才能称为“提纲”,拿张废纸信手写来也是提纲,关键在“写”,想到的东西养成随手写下来的习惯。“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这是防止遗漏,提高工作效率质量的秘诀。
3、一定遵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制作笔录。
(二)制作笔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提纲里列出的问题,不管被询(讯)问人如何回答都应记录。办案人员在证人作否定回答时,常常认为没有价值不作记录,这是十分不好的习惯。怎么回答是一回事,某个细节问题我们有无调查、某一问题有无问及是另一回事。
2、有关证人、物证、书证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关系到能否找到证人,能否收集到相关物证、书证,关系到这些人证、物证、书证的证明效力,关系到各种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关系到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注意使用法律用语。这里指的是“问”中的用语,如岁数,要用周岁发问或核实,这一点关系到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法定从轻情节,是否构成犯罪。
4、紧扣法律规定,围绕法律规定进行提问和调查,与行为客观方面的特征相呼应。关键字句不要先出现在“问”中,以避“指供”、“诱供”之嫌,关键字句最好在“答”中出现后,在“问”中加以重复和强调。关于重要情节要专门单独发问,由被询(讯)问人重述;
5、特殊情况妥善处理。有法律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操作,无法律规定的动脑筋想办法:(1)当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时,要在笔录上注明。为了使所制作的笔录具备证明力,当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时,办案人员应针对其心理特征讲解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进行说服教育,对其拒不签名的理由、借口进行批驳,仍不奏效的应当在笔录上进一步注明当时的情形。必要的,应采取辅助手段,利用录像机对说服教育和批驳的过程录像,以视听资料固定。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已制作的笔录不因拒绝签名白费功夫;二是把被询问人抗拒态度固定在案,对其造成心理压力。(2)讯问未成年人时,依《规定》第182条“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规定》未提及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如何操作,笔者认为应参照上述规定进行。(3)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4)被询问人为文盲时,法律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由二名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阅读笔录,并分别签名见证该笔录读给被询问人听过,询问人表示与其所说的相符;被讯问人为文盲时,治安案件可参考上述方法,但刑事案件,尤其是重特大案件、重要的犯罪嫌疑人为文盲时,最好通过视听资料固定其供述和辩解。(5)被询问人变卦或胡搅蛮缠、无理取闹、撒野耍赖时,应进行录像,以视听资料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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