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指出: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这一规定既赋予了公安消防机构以权力,又明确了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的责任。据笔者了解,火灾事故原因调查认定工作是当前公安消防机构各项执法活动中最为复杂、消防监督人员最感棘手、广大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一项工作。
这里反映出三个层面对火灾调查工作的主观需求。首先,火灾是极具破坏性的灾害事故,人们对火灾规律的认识正在逐步深化。但火灾以后各种物证化为灰烬,不可复原。人们发现起火时,受火灾的恐惧或责任、利益等因素影响,陈述不清,可信度低。火灾发生后,因扑救工作需要,加上疏散物资、破拆、射水等作用,火灾现场残留物品形变、位置等发生了变化。因此,公安消防机构普遍感到办理火灾案件难作为。其次,火灾事故调查是一项艰苦、细致而又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到人和物、生产和生活、政治和经济领域;涉及到自然科学中的物理学、化学、数学、燃烧学、热力学、电学,社会科学中的逻辑学、心理学、法律学以及社会学诸学科。因而,消防监督人员普遍感到自己的知识结构、阅历层次、法制水平等都缺乏系统的锻炼,畏难情绪突出。再次,随着法制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人们的法制意识普遍提高,对公正、公平、客观等方面,尤其是对行政诉讼法律法规的了解,诉讼请求、重新认定申请等意识进一步增强;加之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从人际关系讲,“物化”现象趋势明显加重,城门失火后,殃及池鱼。“池鱼”的同情心淡化,与之产生的是赔偿、复原等需求;从法律意义上看,《民法通则》、《赔偿法》等一批调整人们之间经济利益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相继出台,但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地方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不相一致的方面。因此,一方面社会的自我需求在上升,而另一方面作为行政机关的消防监督机构对此既畏难,又有从事火灾调查人员量少质弱、素质欠缺的客观问题存在。如何解决好这对矛盾,笔者通过调查研究,并在部分支队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公安消防机构支队级单位建立火灾联合调查应急机制的设想或称认识,供同行决策者参考:
一、 建立支队级单位本系统联合火灾调查小组。
从目前支队级单位消防监督人员的数量看,以浙江省为例,一般的大队人员为3-5人,较大的大队约为7人左右;而一般的支队至少有40人以上。这样,数量上就有了挑选的余地。从人员组成的素质看,消防监督人员的来源一部分为从战士通过院校培养而成,有的一直从事消防监督,有的是半路出家;一部分直接从地方院校招收,所学专业不尽相同。个人掌握的知识情况不同、生活阅历不同、情趣爱好也不同,个人在火灾案件调查工作中的作为也不一样。有的擅长于访问,有的擅长于现场勘察,有的适宜于其它工作,如分析等。而这样的选择余地在大队一级单位是不可能实现的,在支队一级单位建立火灾事故联合调查小组,就可以集中全支队的优势兵力于主要方面,解疑释难。尤其是在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时,发挥其易于集中的优势,在第一时间掌握更多有效证据,有利于调查做到认定的客观、公正。
从火灾调查的量的方面分析,一般的火灾,大队一级能够调查清楚,并作出客观的认定。这些火灾在县(区)一级地方是多数,占有绝大多数的比例。疑难、重大、特大的火灾,是少数。在基层大队一级经验不足,处置起来就有可能顾此失彼。一些本来可以查清楚的火灾案件变成不明,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诉讼,变成疲劳的“官司”。既牵涉消防机构精力,又影响形象。在支队级单位建立火灾联合调查小组,既是解决业务工作难题的需要,也是树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良好形象的需要。从调研情况看,许多实践过联合调查的支队普遍反映,联合调查不仅攻克了许多次的火灾认定难关,而且培训、锻炼了一批火灾调查专家。这些同志通过联合调查组的“取长补短”,成为大队级单位火灾案件调查方面的行家里手。
二、树立大公安思想,吸纳刑事侦查、审讯等方面的专家联合调查。
严格地说,火灾调查与刑事侦查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主要的区别是,
(一)从案件的成因看,火灾案件既有物的因素,又有人的因素,而绝大多数是由物的因素造成的。刑事案件虽然有时也涉及到物的因素,但归根到底是由人的因素造成。(二)从案件的追究情况看,火灾案件除损失重大的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外,一般不予追究。刑事案件均须追究。(三)从案件侦查角度看,火灾案件直接证据取得比较难,间接加直接证据,能够形成符合规律的证据链,一般应当予以认可。这是因为火灾具有极大的破坏性,一些证据由于火烧而无法复原。刑事案件侦查中必须查明是什么事、由什么人、用什么器械或手段、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都必须有直接的证据予以确认。其联系是案件侦查的目的、手段、方法基本一致,都是为了查明事实的真相,惩治犯罪,引以为戒,维护社会的稳定。都必须遵循依靠人民群众、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及时全面的原则。都是对案件在一定时间、一定空间与一定的人、事、物发生联系,所结成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各自案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运用掌握的人证、物证、书证的全面、客观的分析和判断。
吸纳公安刑事侦查和审讯以及法制等方面的专家到火灾案件侦查中来,一是有利于火灾案件中的刑事案件得到快速侦破。因为,刑侦机关对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包括案件终结、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适用、案件移送等方面都比较熟悉。二是侦查思路进一步拓宽。刑事侦查机关对人类行为科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研究远远超过消防监督机构,这对于分析案情、现场勘察、访问当事人,审讯嫌疑犯均有极大的帮助。三是给犯罪嫌疑人和相关当事人增加了震慑力。
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火灾案件的调查是十分复杂的过程。随着公安内部办案分工的调整,公安消防机构承担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办理。为提高办案质量,各地都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包括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从现有公安消防机构办案水平看,提前介入可以解决许多问题。如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罪大罪轻的界限。检察机关介入系刑事侦查范畴,因此,我们可以按立案标准,达到一定的死伤人数,一定的火灾损失额,即向检察机关申请提前介入。
公安消防机构支队级单位建立火灾案件联合调查应急机制,整合系统内外各种优势,解决基层大队目前难以克服的困难,切实可行。从各地的实践,联合调查小组的组长一般由支队分管防火监督的领导担任,成员以支队机关和各基层大队的骨干为基础,加上刑侦、法制、预审、检察等部门的专家组成。一旦发生重大、特大或疑难火灾案件,联合调查小组长可根据案件情况,随机指挥调度。
新闻来源:《浙江消防》杂志 文/陈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