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案件证据作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三要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中的关键性要素,是查明、证实某一案件的基本支撑点,也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如果缺少必要证据的支撑,消防监督机构的执法行为将在失去合理性的同时丧失其合法性,导致执法行为变为违法行为。一名优秀的火调工作者,必须实事求是,认真细致地搜集各种证据。一切没有经过调查核实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收集证据时必须忠实于客观事实,不得加入个人的主观因素,排除先入为主之见,不得偏听偏信,要客观评价,周密分析,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收集整理时,不得对证据进行改造,不得遗漏证据,不得因为火灾现场变动较大,取证难度大而火调工作时效性强、任务重等因素的影响,故意收集或不收集某些证据。对于受外界因素影响而导致证明作用矛盾的证据,火调人员应结合案情,科学判断、审查,排除表面假象,作出合理解释,正确地对案情进行判断及处理,不能故意舍弃某些证据。也就是说,火调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笔者结合以下案例作具体分析:
一、结合案件分析证据客观、公正的必要性
(一)基本案情:1991年11月27日凌晨零时四十分,某市天山饭店对面一排简易房失火。经过现场勘查和访问,火灾原因调查组确认这起火灾是马某(烩面馆民工)在住室内使用蜡烛不当,过失引起,殃及与之毗邻的建材商店、综合商店,直接经济损失34421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西工区公安分局对马某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裁决。马某不服裁决,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裁决,马某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据现场笔录,着火地点是三间座西朝东的简易房。南头一间系建材商店,南屋顶的木承重构件尚有一定支撑能力,而靠北墙的屋顶则被烧塌。与之相对应的是,靠南墙堆放的建材比北墙附近的建材烧毁程度轻些。中间一间系原告马某的住室,房间已被全部烧塌。住室东床头和货柜附近,留有较多的碳灰、碳渣,整个室内成型的物品残留物较少,靠东床头1米处放置的铝制蒸笼、自行车等均被烧毁,铝制蒸笼被大火熔成块状。北头一间系综合商店,靠南墙房顶被烧塌,室内靠南墙放置的日用百货、鞭炮等商品均被烧,靠北墙附近还留有不少未被烧损的整型商品。三间房内均没有自燃物。
据询问笔录,原告马某称自己从早上7时开始,一直在烩面馆帮工,晚上23时30分左右回到住室。与往常一样,用火柴把粘在木制床头上的蜡烛点燃,简单收拾了一下床铺后,就吹灭蜡烛睡觉了。27日凌晨,忽被鞭炮声惊醒,发现室内有火,匆忙起来,至附近杨记拉面馆提了两桶水扑火。证人杨某(男,53岁,杨记拉面馆老板)说,那天晚上,马某到拉面馆提水,问他干什么,马支支吾吾,没说什么,待走出去一看,见中间住人那间房子里浓烟滚滚,火苗直往上窜。才知道原来是着火了。不大一会儿,鞭炮响起来,火势越来越大。据气象部门证明:11月26日晚24时,风力1级,西偏西北风;凌晨1时,风力1级,西南风。
根据火调人员掌握的这些材料,火场明显存在“V”字形痕迹,马某的供述也与证人证词有冲突,明显在逃避责任,认定马某过失引起火灾应该说是有依据的。在激烈的法庭辩论过程,被告对于原告的种种质问都能很好地运用手中材料,合理地予以反驳。然而,在庭审的关键时刻,原告律师突然向法庭出示并宣读了证人杨某的证词。杨某称:“我不识字,上次公安局问我,我根本没讲哪家先着火,全是他们胡写的。”这就完全推翻了他原来所作的证言,关键证据出现了反供。尽管被告方立即反驳,指出马某的诉讼代理人,其伯父为区人大主任,伯母为区工商所干部。证人杨某的拉面馆正在其辖区范围内营业,杨某在人家屋檐下过日子,如有得罪,不能不考虑其后果,请法庭考虑原告律师所出具的证据的可信程度。此案最后的审理情况是:法院以“认定马某过失引起火灾的主要证据不足,取证不够全面客观”为由,判决撤销公安局对马某拘留10日的治安处罚裁决书,由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这起火灾引起的消防行政败诉案件,我们姑且不去谈论此案审理过程的司法公正性。翻越此案全部案卷,应该说公安机关对此案的查处是比较及时的,调查取证比较全面,各种证据也比较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比较好地运用了物质燃烧学、火灾现场痕迹学等消防专业技术。应该说杨某的第一次证言受各方面因素影响较小,真实可信程度较高。但是火灾原因调查工作作为处理火灾案件的基础性工作,在法制观念日益增强的今天,从立案起就要有上法庭的思想准备。调查取证必须及时、全面、可观,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主要证据要有多个相关证据印证。本案调查过程中,有群众反映:火灾发生时,还有两位外地出差人员正好路过火灾现场,知道的情况更详细,而且留有工作单位、姓名。但他们已于案发当天离开某市,调查人员没有去取证。后来想补充取证时,未得到法院允许,失去了一个很有价值的证据。如果当时能够全面取证,证明起火部位的主要证据有多个相关证据印证,杨某翻供的法律效用也不大,也不会给原告有提供翻供的可能性。对于关键的口头证据最好在作笔录的同时,附用录音、录像手段,以多种形式记录证据,防止有些人受某些因素的影响而翻供。由此可见,对于火灾案件证据,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周密地收集、审查。
二、如何保证火灾案件证据审查的客观性
(一)坚持审查原则。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性,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根据各种证据的来源,自身不同的特点进行审查,以确认其是否可靠真实。各种证据往往由于其来源不同,其可靠程度就有不同,传闻证据和直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就有较大差别。因此,首先要查明各种证据的来源,《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都有自己的特点,审查中要有侧重点。二是利用证据鉴别证据。某一个证据本身无法证明其是否真实可靠,而必须在同其它证据的互相对比、印证中,才能判断其真伪。三是要根据案情鉴别证据。真实可靠的证据必然同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而虚假的证据必然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
(二)对案件进行合理性审查的意义。火调人员只有在综合审判所收集的各类证据,明确其证明作用的前提下,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才能较好地达到有机组合举证之目的。所谓有机组合举证,是指应诉人员将各种证据材料按照互相印证的内在联系和系统陈述事实的需要,加以科学地分类组合,很自然地在陈述事实过程中举证,充分发挥证据的证明价值,使应诉人的陈述更具有客观性和说服力。这样既能发挥个别证据对特定对象的证明作用,又能利用各个证据之间的互相印证和互相联系,按问题的主次、证据的直接与间接、时间顺序,加以分类组合,使证据点面、纵横有序地组合,达到利用证据的最佳状态,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有力的保障。
宿迁支队 周守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