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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表面观察在火灾调查工作中的应用
 
刘朝阳 200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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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进行尸体表面观察是火调工作的客观需要

  对于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事故,要求必须有法医的尸检报告,但等待报告的时间相对火调人员来说往往是“漫长”的,很容易错失查明火灾原因的良机。另外,中国人长期受封建思想的束缚和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死者家属多不愿提供遗体进行尸检,尤其是对于年长的死者,家属急于办理后事,尸检的难度很大。因此客观、全面地根据尸体表面观察,可以了解死者在火灾中是否有生理反映,他在生前的一系列行为是否与正常人的反映相符,结合死者生前活动能力来判定死者是否在火灾中死亡非常必要,而且势在必行。

  二、尸体表面观察的方法

  (一)人身识别

  1、人身识别之遗留物。人烧死后由于面部和其他部位严重破坏,常面目全非而难以辨认。尤其是多人被烧死的情况下,辨认尸体更成了大问题。我们可以从死者的遗留物进行人身识别,例如尸体下方的衣服碎片、钥匙串、钢笔,死者佩带的金首饰、手表、珠宝等。

  2、人身识别之牙齿。牙齿是人体中最坚硬的组织,具有很强的抗腐败和抗毁坏能力。在尸体严重烧毁的情况下,它仍能完好无损的保存下来。因此,在火调工作中,人们便经常用牙齿(特别是镶过的金牙)来进行人身识别,认定死者。相传,希特勒的尸体经过焚烧后,也是通过牙齿鉴定,从而认定了希特勒的尸体的。

  通过死者的遗留物和牙齿进行人身识别的目的,是在确定死者身份后,应尽快向死者的家属询问死者还有哪些遗留物,特别是在他身上佩带有哪些贵重饰物,再仔细勘察现场寻找这些遗留物(尤其贵金属)是否依然存在,否则有异常。

  (二)皮肤。

  首先要观察皮肤的颜色。生前烧死者,尸体上除炭化外,尚可在尸体的背部或较隐蔽的部位如颈部、腋窝等看到红斑、水泡等烧伤改变。而死后焚尸者则看不到这种改变。例如,有人在死后18小时的尸体皮肤上用开水或灼热体灼烫局部,均未出现红斑或水泡。一般而言,在火灾中烧死的人,由于人们逃生的本能,他的脸部要背对起火点,因此胸前的皮肤要比背部的皮肤保护的好。除了要比较前后皮肤的烧毁程度,最后,要仔细检查尸体的皮肤有无创口。特别在胸口和腹部的部位。火焰作用于尸体后,皮肤收缩变脆,真皮裂成椭圆形裂口,这种裂口和生前切创如不解剖很容易混淆,但从表面观察也有区别:一、创口没有棱角,疮壁不平呈阶梯状,一般在胸口和腹部的创口方向和人体是垂直的,在四肢上是平行的。二、创口不出血。三、创口是浅表的,用镊子翻看一般不达肌肉组织。如果一死者的背部和臀部的皮肤完好,甚至还粘有部分衣物,而面部的皮肤烧毁的比较严重,说明死者很可能是在火灾中仰面烧死的,而对于有一定行为能力的正常的人来说,他很可能在火灾发生前丧失了逃生能力,先死后烧的可能性较大。

  (三)躯干。正常的人在火灾中烧死后,其躯干应呈卷屈状,头部向下颌部位微收,四肢弯曲,尸体表面有轻微炭化。若躯干平躺,仰面朝天,那他杀的可能性较大。对于尸体炭化严重,甚至那有助燃剂参与燃烧的可能性较大。

  (四)四肢。在火灾中烧死的人,其尸体上应有一些生理反映,主要表现有:腿部弯曲;脚趾向下内扣;手臂自然弯曲;手指紧握,呈斗拳状。

  (五)生殖器。对于火灾中烧死的人,如果是男性,无论是大人还是小孩,最重要的是一定要观察其生殖器的状态。一般生殖器应缩短变小,但是与身体垂直,且呈直挺状,用手去捏有轻微的硬度。若生殖器与身体是平行的,俗话说没“翘起来”,那他在火灾前死亡的可能性极大。

  (六)嘴巴。火灾中烧死的人,其嘴巴微张,舌头外漏抵在两唇之间。对于解剖开喉管的尸体除应仔细检查是否含有烟尘外,还应看附着烟尘量的多少,用手去捏他的喉骨是否断裂。

  (七)血迹。由于人在烧死以后很少出血,所以在现场勘查时,要仔细检查尸体下方的地毯、被褥、衣物上是否有新鲜的血迹,包括在现场周围的墙面上有无喷溅状的痕迹。

  (八)尸体所处的位置。一般火场中烧死的人,其尸体位置一般在逃生的通道上、楼梯口、疏散门、卫生间、柜厨里、床底下,即使是用汽油纵火的案例,也不例外。若尸体在床上、房间或客厅的中间部位,那他杀的疑点上升。

  三、案例

  例1:2006年1月5日凌晨3时30分许,吴江市同里镇屯南村16组周银龙家发生火灾,火灾中周银龙(男,48岁,患脑癌,长期卧床)死在床上。下午3时许,消防部门接到周银龙的儿子报警,即赶到现场,发现过火面积仅为1平方米左右的床上,周银龙就死在床上,其口、手部、生殖器都有生理反映,但整个躯干和腿部未见生理特征,尤其是通过观察尸体的皮肤,确定死者火灾发生后在床上没有丝毫翻身的动作。经调查访问,周虽患有脑癌,但能下床,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虽经法医解剖检测死者喉管内有微量的烟尘,但他为何在火灾中没有下床逃生?有的人认为是电热毯引起的,但这个原因很快被排除,调查人员综合推断有人为放火的可能。1月6日,经苏州市局刑侦、消防技术人员勘验,对周的尸体进一步解剖,发现周的头部有钝器伤,确定系他杀,并突出了重大嫌疑对象马中妹(女,48岁,系死者妻子)。经连夜审查,马交代了自2002年周银龙患脑癌起一直卧病在床,其长期服侍心生怨恨。1月4日夜12时许,其下班回家因琐事与周发生口角,遂拾起门后的铁条,砸周的头部数下致其昏迷,再点燃周床上物品,将周烧死,后谎称周系电热毯着火而丧命。

  例2:2005年12月16日20时30分,昆山张浦镇南港街道一烟杂店发生火灾,造成看店的老人死亡(男,79岁)。经现场勘察,死者尸体位于店堂中间,仰面朝天,脚趾内扣,舌头外漏,拳头紧握,但生殖器不“翘”,尸体下方有血迹,经向死者亲属询问,得知死者手指上的一枚戒指失踪,调查人员立即将此情况向刑侦部门反映。法医解剖尸体后,发现胸部的皮肤有创口,死者吼管内没有烟尘,且喉骨断裂;胸部两处创伤刺穿心脏,确定为杀人放火所致。

  笔者通过火场实践总结认为,有一种情形应引起调查人员的重视,在火场中的尸体即使是刑事案件中的先杀后烧,但往往在尸体上仍有一些轻微的生理反映,如手臂弯曲、生殖器直挺等,甚至在他的喉管内还能检测出微量的烟尘,这往往是由于被害人在遇害后没有完全死亡,尚有轻微的呼吸,犯罪嫌疑人放火梵尸造成的。所以,对尸体的表面观察一定要综合分析判断。

 

苏州市消防支队火灾原因调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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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白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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