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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淮安市四起涉危事故的调查与思考
 
张绍宏 200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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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4月底以来,江苏省淮安市境内非公安机关列管的一般危险化学品单位连续发生4起涉危事故,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惨重。为预防悲剧重演,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最近,我们对4起涉危事故进行了调查。

  一、四起涉危事故的基本情况
                                 
  4月28日上午6时许,淮安市招商引资企业、天晨化工厂盐酸罐罐底爆裂脱落,造成2吨盐酸外泄,无人员伤亡。5月4日上午9时许,镇江籍驾驶员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L0115挂的槽罐车,满载19吨甲苯运至安邦集团厂区,卸货中该车尾部突然起火,大火造成罐体爆裂,因消防官兵扑救及时,无人员伤亡及其他损失。

  6月2日下午4时许,盐河镇甘露酒厂工人进行焊接操作时,电焊溅出的火花与该厂一储存有5吨酒精(95度)的储罐顶部的通气孔逸出的酒精蒸气相遇,导致发生爆炸并引发燃烧,火势直接威胁相邻的3个酒精、成品酒储罐,经消防官兵1个多小时扑救,大火被扑灭,无人员伤亡,另外3个储罐无损毁。

  6月12日上午,淮安市恒天工贸有限公司甲醇提纯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女工封某、胡某死亡,何某等7名女工受伤。

  二、四起涉危事故反映出存在的问题
                                 
  (一)涉危单位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连续发生,暴露出不少问题。一是一些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重生产、轻安全,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有些企业的生产装置、设备老化,即使更换了设备,但图便宜,质量不高。天晨化工厂爆裂的盐酸罐是新买的,但罐体质量不高,容积为10立方米的盐酸罐仅装了2吨盐酸罐体就爆裂了。二是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岗位都是危险工作岗位,必须经过安监部门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但发生事故的单位不少从业人员都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对安全知识了解不够,更缺乏出现突发情况时的应急处置能力。在“6・12”恒天工贸有限公司爆燃事故中死亡的胡某上班仅一个多星期。三是个别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冒险违章蛮干。甘露酒厂明知棚内有4个装有近20吨酒精和成品酒的储酒罐,在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仍然安排工人在棚顶进行焊接操作,引发了大火。四是生产车间条件简陋。恒天工贸有限公司在仅有16.7平方米的车间内安排9名工人进行甲醇提纯作业,主要设备是电炉及玻璃蒸馏罐、管,设备易碎,原料、产品易燃易爆,因工人操作不慎导致发生2死7伤的事故。
                                 
  (二)相关部门对危险物品单位协调监管存在空隙。4起涉危事故反映相关部门对一般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管漏洞。从公安机关来说,近年来对剧毒危险化学品单位列为危险物品单位监管后,持续开展危险物品单位达标防范攻坚战,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但是,对一般危险化学品单位,只是由主管部门落实监管措施。由于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都有严格要求,尽管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监、公安、质检、环保、卫生、工商等部门分工很细,但在日常监管中难以形成合力,相关部门协调监管不够默契。
                                 
  (三)主管部门对涉危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大。按照要求,凡发生涉危事故,只要达到《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低定案处罚标准的,能实施行政处罚的一律予以行政处罚,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处理工作坚持“一案双责”:一方面是查清并堵住非法生产、销售的源头、渠道和流向,一方面是倒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到“四不放过”,即涉案物品来源流向不查清不放过,涉案物品不全部追缴不放过,涉案人员不全部抓获,并被依法处理不放过,监督管理失职人员责任不追究不放过。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雷声大、雨点小现象,调查大张其鼓,究责尽量从轻,以至威慑力不够。另外,现行的法律法规还相对滞后,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的只能教育,隐患源头难以控制。

  三、对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思考
                                 
  (一)摸清底数,及时开展对危险物品从业单位普查登记。开展对危险物品单位普查登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是做好对危险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牢固树立“危险物品无小事”和“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对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特别是已关停的危险物品单位,必须逐个进行摸底登记,工作中,要注意四个相结合:一是将普查登记与治安检查相结合,严格执行《江苏省公安机关危险物品单位治安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从业资格检查和现实表现的审查;二是将普查登记与“治爆”专项行动相结合,在巩固成果的同时力争有新的突破;三是将普查登记与深化危险物品单位达标攻坚相结合,对照省厅《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基本标准》逐一检查验收;四是将普查登记与基层基础工作相结合,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危险物品单位普查登记的数据要随时保持在最新、完整状态,并能与其它职能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二)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强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一是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总体布局,各车间安全状况,加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设备设施状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等。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限期整改,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要坚决依法关停。二是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技术改造力度。要努力弥补安全欠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积极采用先进安全可靠的技术装备,不断改进工艺技术。三是制订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常进行演练,尽快建立专业化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早消除安全隐患。四是加强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业务素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对培训不合格人员,坚决不准上岗。五是依法严格追究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责任。对各类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关部门和企业领导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要针对小化工厂、小实验室存在的隐患,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制定完善危险化学物品管理操作规范,督促落实责任,规范涉及危险化学物品的活动,确保不发生意外事故。

  (三)抓住关键,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一是明确责任。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等;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二是界定权限。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随时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应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发现违法行为的,除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外,还要依法处理,杜绝后患。三是加强监管。除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健全落实外,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方面,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周边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技术人员必须符合企业需要;在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方面,企业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经过国家资质认定,槽罐容器必须经过检测合格,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取得上岗资格。四是应急救援。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安监、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迅速控制危害源,针对事故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五是依法处理。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的,依法该撤职的撤职,该限期改正的限期改正,该关闭、停产停业整顿的责令其关闭、停产停业整顿,该没收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该吊销许可证照的吊销许可证照,该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一一追究,决不姑息,运用多种处理手段增加震慑力。

  (四)搞好协调,形成共同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合力。一方面,安监、公安、消防、质检、环保、卫生、工商等部门要立足本职,加强条线监管;一方面要建立联席会议定期联系,通报情况。就公安机关而言,一是要加强剧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执行备案登记和购买运输许可制度;二是要认真做好公众上交危险化学品接收工作,由治安部门和基层派出所负责接收,严防丢失、被盗流散社会;三是加大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安全监督,防范危险化学品道路安全事故,四是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同动作。

 


淮安市清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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