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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丁 昊 200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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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火灾呈上升趋势,致灾因素不断增多,火灾原因趋于复杂,认定的技术难度加大,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现行技术装备及法律法规发展的相对滞后,目前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已不能满足社会及公众对火灾事故认定的要求,火灾事故诱发的消防行政复议案件和火灾损失赔偿案件逐年增多。因此,完善火灾调查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机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火调技术水平及执法能力,维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成为当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影响当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火灾事故调查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迅速、准确地查明火灾原因是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前提和关键,由于火灾现场的复杂性以及火灾燃烧和火灾扑救的破坏性,致使火灾原因调查更加困难,火灾原因往往成为群众尤其是火灾事故当事人关注和争议的焦点,是消防行政执法中的又一难题,实践中有许多问题制约着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火灾调查设备缺乏,技术手段落后。由于《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中未明确火灾调查装备的配备标准,致使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购置火灾调查装备时,没有依据可循,技术装备严重缺乏;加上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紧张这个问题更为突出。火灾调查手段落后,火灾调查依然停留在眼看、手摸、鼻闻的经验型阶段,原因认定缺少科学依据和技术鉴定手段,往往难以令人信服。有的单位虽然配备了一些设备,但由于火调人员缺乏深入的学习,使用先进设备进行火灾调查的意识和能力不强,不会也不愿使用,造成装备的闲置和浪费,另外,由于缺少必要的实验和技术手段,一些火灾痕迹物证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掘和应用,物证无法长期妥善保管。
                                 
  (二)火灾调查警力严重不足。公安消防机构警力不足已是不争的事实,尤其县(区)级消防机构人员少,工作杂,没有专门从事火灾调查的人员,往往造成同一起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要更换几个经办人,甚至存在业务中断、衔接不上的现象,难以保证及时有效地查处火灾事故。
                                 
  (三)火灾原因查清指标不科学。火灾原因的调查,多数地方规定了指标,有的地方本着对政府和人民负责的精神,规定了较高的指标:重、特大火灾原因查清率必须达到百分之百,一般火灾原因查清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并纳入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事实上,火灾原因调查规定高指标的动机、愿望是不错的,但并没有科学依据,基层消防单位不论从人力、物力、财力,还是从水平能力上都很难或根本不可能完成其高指标。其结果是虚假和错误的火灾结论占有相当的比例。
                                 
  (四)现行火灾原因认定方法令人质疑。公安消防机构在调查火灾原因中经常使用逻辑推理的方法,特别是在火灾直接证据灭失的情况下,采用“排除法”认定火灾原因是常用方法之一。排除法亦称间接认定法,是指公安消防机构把火场内可能引起火灾的火源依次排列出来,根据现场情况逐一加以否定排除,剩下一种可能性最大的起火源,再运用实践经验和科学知识,对现场遗留的痕迹和其他物证,通过比较、分析、综合、假设、推理、鉴定等方法分析研究而确定的火灾原因。此法存在的问题在于:最初火源或火因的排列是否穷尽?若穷尽,其科学依据何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的逻辑推理方式还缺乏完善的理论支持。
                                 
  (五)火灾损失统计与损失核定面临法律问题。按照《消防法》的规定,火灾损失统计和火灾损失核定的目的,是便于国家掌握火灾情况,分析火灾规律,为政府进行消防决策服务,它不是针对特定当事人火灾损失所作的单方行为,而是国家统计行为。因此,不应该把火灾损失的国家统计工作和针对某一起具体的火灾事故造成的火灾事故损失核定工作混为一谈,更不应该把火灾损失核定工作简单交由公安消防机构单独核定。从公安消防机构本身技术力量来说也还不具备进行火灾直接损失核定的能力,因为各行各业在火灾发生后,其损失如何判定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必须由行业专家依据专业技术规范、专业知识及专门仪器才能判定。另外,应该把火灾损失核定和火灾损失统计区分开来,火灾损失核定应由当事人向中介组织申请核定,并由失火各方对中介组织核定结果确认签字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由公安消防机构对当事人申报的火灾损失核定结果进行法定程序的确认(核定)后进行火灾损失统计,并按规定时限汇总、分析、上报。
                                 
  (六)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可操作性不强。火灾事故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技术规范造成火灾事故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火灾事故责任分为四种,由于四种责任无明显的界定标准,并且与司法部门对事故处理的责任划分标准不统一,不仅火灾事故责任不好界定,往往造成一些火灾责任人得不到应有的追究。目前,我国尚无火灾事故责任划分具体统一的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刑法》,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之规定,火灾事故责任应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责任人的主观过错和行为能力以及因果关系细化为:第一、按责任性质分,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第二、按责任大小划分,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全部责任和无责任;第三、按与火灾关系划分,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领导责任与非领导责任;第四、按主观过错划分,有故意责任和过失责任。

  二、 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对策

  (一)提高火调队伍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不断充实火调队伍。火调工作是国家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查清火灾原因,分清火灾性质和责任,总结防火、灭火工作经验教训,追究火灾事故责任者,对打击犯罪,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及改进防火灭火工作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做好火调工作就必须有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的队伍。建议经常性地开展一些火调技术培训,并且加大这方面的技术交流和合作,使火调工作逐步走向专业化、正规化。同时,鉴于从事火调工作的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应当不断的扩大充实火调专业队伍,并使火调队伍保持相对稳定,使广大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能够潜心于自己的专业。
                                 
  (二)加强火调工作的技术装备。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建筑火灾、工业火灾、石油化工火灾、公共场所火灾以及放火案件的日益突出,火灾现场进一步呈现复杂化和多样化,加之社会整体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对我们现有的火调技术装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取证方面、物证分析方面、痕迹认定方面、技术鉴定方面等硬件的要求,都使提高火调技术装备势在必行。
                                 
  (三)提高火灾调查程序的可行性和实用性。将火灾事故调查按影响的大小、技术的难易、面临的诉讼可能进行适当区分,并据此设定不同的调查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简易程序的规定和做法,节约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资源。
                                 
  可以将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分成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或中介机构分别负责。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程序适用于调查类火灾事故,主要包括:受案;封闭并保护火灾现场;调查询(讯)问;现场勘验(含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制图,现场物证提取);技术鉴定和模拟实验;统计火灾损失;解除火灾现场封闭;认定火灾事故性质;做出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总之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程序基本保持现行法规的基本要求,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组织实施。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可适用于登记类火灾事故,主要包括:询问;告知;照相或录像;登记。简易程序主要由火灾发生公安派出所或中介机构实施,对由公安消防机构履行监督管理的单位发生的火灾,则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在公安派出所或中介机构对原断定为登记类火灾事故并按照简易程序调查火灾事故过程中,发现有适用一般程序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消防机构按照一般程序进行调查。
                                 
  (四)明确调查职责,严格依法取证。为与火灾事故调查有机衔接,公安部已经将与火灾有关的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交消防机构办理。因而,加强对火灾事故中的刑事侦察工作,要从相关的法理学、证据学等理论研究工作抓起,结合火灾事故现场特点,要特别注意收集火灾现场中主观过错与主观过失的证据,以区别失火罪与放火罪;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着重于收集在消防机构提出火灾隐患整改意见后拒不履行整改职责的行为与火灾事故的因果关系的证据。对于放火罪,尽管分工由公安刑事侦察部门办理,但由于最先接触火灾事故现场的是消防监督机构,因此,为了体现办案主体,在强调消防机构配合公安刑事侦察部门工作的同时,明确要求由公安刑事侦察部门得出是否放火嫌疑的结论,消防机构不应当出具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意见。
                                 
  只有加快火灾调查立法步伐,完善消防法律体系,扩大火灾事故调查主体,改进火灾事故调查机制,严格火灾事故调查方法,加强火灾事故调查的技术,加强火调队伍建设,依法进行火灾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地查明火灾原因、火灾损失和火灾事故责任,才能惩制火灾事故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火灾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常州支队新北区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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