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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不明”的成因及对策
 
毛金波 200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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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事故调查是法律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而认定火灾原因是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火灾事故的发生几率逐年增多。然而在对于火灾原因的认定上,在众多的火灾原因中有一种认定即火灾原因不明的认定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一些困惑,他们认为,既然是《火灾原因认定书》,就应该有明确的火灾起因,火灾原因不明就不能作为一种起火原因来认定。实际上,所谓的火灾原因不明,指致使这起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不明,火灾现场没有可以证明火灾发生的证据,或者相关证据没有形成锁链,火灾调查人员没有调查出火灾的真正起因,从而作出的一种原因认定。一份“火灾原因不明”的认定书,虽然符合法定程序,但在人民群众眼里未免有“无能”之嫌,因此,深刻分析“火因不明”产生成因,加强相应的工作措施,对提高消防工作的科学性,树立公安消防部队的良好形象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火灾原因不明产生成因

  一是火灾现场被严重破坏,难以开展调查。从火灾现场的特点来看,现场存在严重破坏性。首先,燃烧本身造成的破坏,火灾现场不同于刑事案件的现场,火灾的现场并不是火灾发生时的原始现场,它已经发生了燃烧,这种燃烧已经将火灾发生时的一些痕迹灭失,在刑事案件现场经常出现作案后放火毁灭证据,犯罪分子就是想破坏现场给破案设置障碍。其次,火灾的扑救也是对火灾调查现场的破坏。灭火时消防水枪的强力冲击,疏散物资对建筑物的破拆,抢救人员和物资时对现场的翻动,火灾熄灭后好奇群众的踩踏,这些都可能将已经发生燃烧的火灾现场的原始性变得面目全非,从而使火灾的调查难以继续。

  二是证据难以采集,无法认定。由于火灾的毁坏和人为的破坏作用,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的痕迹与物证遭到破坏,在原来的痕迹物证上又留下了很多新的加层痕迹,因而使火灾现场更加复杂化。

  火灾现场是一个破坏式的现场,要再现火灾的发生过程是一个逆推理过程,在推理过程中,由于痕迹物证被破坏或烧毁,推理过程往往因此中断。这种现象与本质之间、现象与因果关系、本质与因果关系之间的复杂性,反映了火灾因果关系的隐蔽性。

  基于以上原因,火灾调查人员在获取现场内能够认定起火部位、起火原因的痕迹物证时,十分困难。特别是在获取电气火灾中电气短路痕迹和放火火灾中引火物时,这些证据具有惟一性,更使勘查工作难上加难,由于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支持,所以使火灾调查陷入僵局,从而产生火灾原因不明。

  三是迫于引发行政诉讼的压力。实际工作中,公安消防部门应诉的行政诉讼中,原告因不服火灾原因认定引发的诉讼占了多数。从公安部门在火灾调查中掌握的火灾证据材料往往不是十分充分,证据是有一些,但不是铁证,特别是牵涉到第三方甚至更多方利益的火灾调查,以上情况比较突出,火灾原因的认定将直接导致经济的赔偿。如2003年8月,南通市区翡翠花苑一居民家中发生火灾,损失惨重,经现场勘察,种种迹象似乎在说明火灾和用户家中的笔记本电脑有关,但是由于电脑的生产厂家是国际著名企业IBM公司,如果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电脑故障引发火灾的认定,不仅要牵涉大量的精力,极有可能引发行政诉讼,经再三权衡,公安消防部门没有顺着笔记本电脑往下查,出具了火灾原因不明的认定。

  四是火灾当事人要求中止火灾调查。从火灾调查程序的客观因素来看,火灾现场调查的时间性较强,火灾现场的调查必须是在保留原有火灾现场的基础上进行的,只要火灾调查在进行中,发生火灾的现场必须封闭。但一般情况下许多发生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希望尽早结束调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重特大火灾,或者不牵涉第三方或多方利益,公安消防部门顺从受灾单位和受灾户的意愿结束调查,但是又不能乱定火灾原因,只能作出火灾原因不明的认定。如2001年7月,南通市学田新村一家五户合用的车库内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火灾,火灾现场封闭后,严重影响了这五户人家的正常生活,导致五户人家联名要求公安消防部门解除封闭,中止火灾调查,最终,消防部门出具了火灾原因不明的认定。

  二、减少火灾原因不明认定的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于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越来越重视。公安消防部门在灭火和火灾调查方面承受的压力越大,这就要求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调查工作要更细致、更全面,尽量减少火灾原因不明的认定。

  一要充分运用火调器材,加强现场勘查,提高火灾调查人员的业务素质。

  火灾调查是一项涉及多种学科领域的综合性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只有重视抓好火灾调查工作,火灾调查人员只有加强学习,不断积累经验和提高业务水平,才能准确认定火灾原因。首先,要充分运用先进的勘查器材提高火灾调查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目前,各基层消防大队都配备了比较先进的火灾现场勘查仪器,但是由于掌握程度不熟练,加上基层火调人员使用器材的意识不强,所以在火调中使用的频率很低,造成了资源浪费。火灾调查人员出现场往往只携带一部照相机,火灾调查的大部分工作是在作调查笔录,“重询问、轻现场”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尤其是支队一级应当重视火灾现场勘查器材的使用与运用。其次,要重视现场勘查。公安消防部门要重视对现场的勘查,从环境勘查到初步勘查,从细项勘查到专项勘查,都要耐心、细仔地勘查,不放过任何一个蛛丝马迹。勘查过程中,更要严格遵循火灾勘查程序,减少随意性,不得违反勘查纪律,在清理堆积物品、移动物品或者取下物证时,在动手之前必须拍照或采取其他方法保存和保全物证。对容易灭失的痕迹物证,应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通过强化保护火灾原始现场的措施,能最大限度地获取能够认定火灾原因的证据材料,进而进行准确的火灾原因认定。再次,要适时组织疑难火灾调查的“小会战”。对一些比较大的或比较复杂的火场,总队、支队可以适当组织基层大队的火灾调查人员共同参与调查,交换调查心得,将调查情况归纳总结、详细分析,并由经验丰富的调查人员现场解答一些疑难问题,共同提高基层火调水平特别是刚走上消防监督岗位的年轻干部,这也是减少“火灾原因不明”现象的首要途径。

  二是消与防密切配合,加强保护火灾原始现场的意识。基层消防中队指挥员应该具有全局意识,切实增强保护火灾现场的意识,在组织指挥扑灭过火面积大、火势燃烧猛烈的火灾时,要实施打快攻、打近战,准确射灭火点,避免盲目破拆,减少水渍损失。要特别注意发现和保护起火部位和起火点。在扑救过程中,如果条件许可,尽量不对现场进行大的破拆和翻动,以保持燃烧后的自然状态。灭火行动结束后,在火灾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前,做好前期的火灾现场保护,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布置专人警戒。在火灾调查人员到场后,要主动详细介绍自己在火灾现场的所见所闻,因为消防队员反映的情况比目击群众更加能够切中本质和要害,避免火灾调查走弯路。

  三是理顺体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火灾调查迅速查明和刑事侦查快速破案一样,必须要有一支经验丰富且相对稳定的火调队伍,但是,由于公安消防体制现役化的制约,“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造成了许多火灾调查方面优秀人才的大量流失。从公安消防部队内部来看,现役警力不足这一“先天性”问题制约了火灾调查工作。从编制序列上看,支队一级设立火灾调查专门机构的寥寥无几。基层大队一级也多数没有专职的火灾调查人员,都是由消防监督员兼任。在消防监督任务日益繁重、责任重大的新形势下,完成好本职的监督工作尚需加班加点,加之,公安消防部门又向社会作出了“尽量缩短审核验收时间”的服务承诺,大量的时间用于消防行政审批和树立良好行风建设上,再挤出时间去钻研火灾调查业务更是无从谈起。所以成立专门的机构,抽调专门的人员从事火灾调查工作在当前的形势下是迫在眉睫的。在设立专门机构的基础上,要加强火灾调查人员的素质培训,对于一些专业性很强的特殊领域的火灾,如汽车火灾、电气和化工装置火灾,应当有重点地在各个相关领域培养相应的专业人才,从而推动整个大队甚至支队火灾调查水平的提高。切实防止面对一些专业性很强的火灾时,无从下手,最后拿“火灾原因不明”交差的现象。
                                 
  四是要重视火灾调查工作,勇于承担责任。火灾原因的准确认定对消防部队的影响不亚于一场火灾扑救,因此,公安消防部门不仅要做到火能“灭得下”,而且还要做到火因“查得清”,只有查明火灾原因,才能取信于民,才能提高公安消防部门的满意度,否则,人民群众将对公安消防部门产生怀疑。因此,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调查的领导,彻底放弃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观点,踏踏实实地抓好火灾调查队伍建设。要通过评定技术职称、提拔业务精的火灾调查人员就任支队防火部门和大队领导岗位等形式,提高火灾调查人员的政治待遇。要通过增发津贴、补助,给火灾调查人员予以一定的物质待遇。要从交通、通信和器材保障上,对火灾调查工作予以大力支持。同时,要加强火灾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严格按照程序办案,敢于顶真碰硬、勇于承担责任,对于可以认定火灾原因的火灾,在充分搜集、掌握第一手材料、证据的前提下,果断地作出具体的原因认定,不怕行政诉讼和重新认定。

 

南通支队崇川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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