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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涉案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格核定与鉴证
 
200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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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开展对火灾事故的调查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对火灾事故的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认定事故责任,可以分析火灾成因规律,改善和加强火灾预防,可以总结火灾扑救经验、教训,指导消防队伍建设,也可以为追究事故责任者责任提供依据,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格权益。由于火灾事故调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政策性,同时又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科学等领域,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火灾事故性质、原因的认定、损失核定及责任认定已经涉及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各个方面,由此引发的火灾事故诉讼案件也时有发生。为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消防行政诉讼,科学、准确、及时地核定火灾损失,尤其是涉案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格的核定和鉴证,笔者认为有必要规范公安消防机构涉案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格的核定与鉴证行为。

  一、火灾事故涉及的案件类型

  (一)刑事案件

  火灾刑事案件主要有三类:

  1、放火案件。此类案件由公安刑侦部门管辖办理,主要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款“放火罪”执行。

  2、失火案件。此类案件现应由公安消防机构管辖办理,主要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失火罪”执行。

  3、消防责任事故案件。此类案件现应由公安消防机构管辖办理,主要依据《刑法》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执行。

  (二)行政案件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此类案件由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办理。

  (三)民事案件

  此类案件一般有三种情况:

  1、因火灾造成一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财产损失,一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要求失火单位和失火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引起民事诉讼。

  2、因承租、借用、承包经营房屋、车、船、企业等引起火灾事故,出租方与承租方因火灾财产损失赔偿引起民事诉讼。

  3、失火单位和个人财产投保财产保险,被保险单位和个人与保险公司在火灾损失财产价格赔偿时引起民事诉讼。

  (四)刑事、行政、民事交错混合型案件

  由于火灾事故发案的不确定性,尤其是重、特大火灾案件和多户受灾的火灾案件一般包含着分别追究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程序和要求。

  二、涉案火灾事故财产价格必须鉴证

  公安消防机构按照《消防法》赋予的职责,按照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核定火灾损失,一般采用的操作程序是由失火单位或个人填写《火灾损失申报表》,再由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统计人员依照公安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对由失火单位或个人申报的火灾损失进行统计核定,并填写《火灾损失核定表》,然后根据核定的火灾损失制发《火灾损失核定书》。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财产损失的核定,由于受到包括计算方法不同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在有些地区、有些单位很不规范,出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损失核定价格与有关财产价格鉴证中心或价格评估公司估价严重偏差的情况,甚至出现涉案火灾损失价格核定不实现象,由此引起诉讼时,公安消防机构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为了保证火灾事故尤其是涉案火灾事故损失价格鉴定的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必须规范涉案火灾事故财产价格鉴证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和行政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文件“苏价证[2002]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笔者认为凡可能涉及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火灾事故财产损失核定,最好由价格鉴证机构先行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后再核定,以避免和减少火灾事故有关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财产损失核定的异议和不服。

  三、涉案火灾事故财产价格鉴证的程序和方法

  (一)涉案火灾事故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的委托,对火灾事故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行政执法案件所涉及的、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各类资产的价格实施鉴定和认证。这种鉴定和认证在司法、行政执法程序中才具有普遍公信性和有效性。

  (二)按照省物价局、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苏价证[2002]24号”文件的要求,凡涉及到需要对涉案财产进行价格鉴证的,都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非价格鉴证机构(各种社会中介评估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业务。

  (三)程序和方法

  1、公安消防机构在属地发生涉案火灾事故后,应委托同级政府物价局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火灾财产价格进行鉴证,委托书应载明鉴证范围(标的)、鉴定基准日、价格类型、完成时间、付费方式及有关内容。

  2、受委托的价格鉴证机构应指派火灾事故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人员(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回避)参加鉴证工作,并坚持公正、客观、合理、科学、准确的原则。

  3、对涉案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格的确定,应按照公安部颁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和国家有关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规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鉴证。

  4、价格鉴证机构(价格认证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认真、规范制作《火灾事故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并送达委托人,委托人或火灾事故当事人对《结论书》有异议,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价格鉴证机构(价格认证中心)提出补充鉴证或重新鉴证,也可直接委托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因价格鉴定人员违反规定循私舞弊,玩忽职守,出具虚假结论,造成价格鉴定失实或对办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

  5、火灾事故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收取鉴证费,公安消防机构可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编制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支出,列财政预算支出。






无锡支队宜兴大队教导员 黄龙仁

无锡支队宜兴大队工程师 李跃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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