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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分析和有效解决笔录证据中存在的“缺陷”问题努力提高消防办案效率
 
200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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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作使用笔录是消防执法处罚办案中常用的证据之一,能够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但过分依赖笔录则是一种不良的办案倾向,有些办案人员认为这是办案重证据的体现,笔者以为不然,重证据就是重笔录实为一种认识误区,在办案中,笔录固然可以称为证据,但案件中的证据绝不仅仅是笔录,笔录也并非证据的基本表现形式,常见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也不在完全用来代替证言和口供,因为笔录在制作过程中由于受种种原因的影响,导致了其存在了一些“缺陷”,这些缺陷又足以影响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指导下,我们只有正确认识笔录在办案中所存在的这些缺陷,及时弥补其不足,才能扬长避短力争准确执法办案,下面,笔者就笔录证据中存在的常见“缺陷”及其原因、对策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笔录证据中常见的“缺陷”
 
  1、真实性欠缺。所谓真实性欠缺,主要指笔录内容有虚假成份,特别是在火灾案件的查处中,当事人为了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串供、统一口径现象十分突出,导致笔录材料不能真实地反映事实情况。

  2、准确性欠缺。所谓准确性欠缺,主要指笔录的内容歪曲了陈述人(供述人)的意思表示。如在破坏火灾现场的案件中,当事人供述是进入火灾现场,而调查人员讲进入就是破坏,然后在笔录中记下当事人破坏现场,很容易在引起诉讼官司时,当事人翻供。
 
  3、完整性欠缺。即笔录没有将陈述人(供述人)所讲内容全面完整的记录下来,办案人员有时是根据自己对案件的分析推理,有选择、有目的的记录对案件处理有利的内容,反之则不记,有时则是由于业务水平不高,疏忽遗漏了看似细小却属案件关健情节的内容。

  4、法律理论依据欠缺。笔录毕竟都是办案人员制作的,无论其记录的是人的陈述还是物的状态,都有"人证"的痕证。过分依赖笔录,说明办案人员的思想还停留在以"人证"为主的司法证明阶级。另外,笔录和当事人的陈述在证明的主体、对象、方式和价值方面还有诸多的不同,无论是口头陈述还是书面陈述,证明的主体是作出陈述的当事人、证人或嫌疑人,而笔录的证明主体不是作出陈述的这些人,而是制作笔录的办案人员,如果对笔录的真实性问题产生了争议或者说出现了所谓的"翻证"或"翻供"现象,那么就应由制作笔录的办案人员来证明该笔录的真实性,诚然,陈述人曾在笔录上的签字认可的事实是证明笔录真实性的重要证据,但是,我们还是不应把笔录和陈述等同起来。

  二、存在笔录证据“缺陷”的原因

  1、个别消防执法人员没能正确树立实事求是的办案理念,头脑中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淡薄。如在办案中错误的把"口供"视为证据之王,轻信口供,主观臆断、急于求成,查明案件事实时不依法客观全面的收集证据,而是依据不成熟的推理判断来搜集证据,这就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诱供、违法取证、造证等一系列现象的出现。火灾原因的认定,是一次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光凭笔录,很难做出准确的认定,众多火灾行政官司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我们有些办案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程序规范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保障,在办案中往往只求速度,不讲程序,这也容易导致证据虚假。
 
  2、一些办案制度没能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如两人办案制度、质证制度,以及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等,这一系列制度没能得到有效落实,出现了制度管理上的漏洞。

  3、讯问人、询问人以及被讯问人、被询问人的文化素质存在不同,使得他们的口头表达能力和书写能力存在优劣差异,这样在对同一事物的描述上由于各人的表达方式方法不同,就有可能形成不同的书面材料。另外,由于笔录制作者字迹的凌乱以及被讯(询)问人文化程度的低下等原因,造成的陈述人对笔录签字认可这一重要的证据效力环节也出现了漏洞,使之流于形式。

  4、由于语言艺术本身有着深厚的内涵,同一事物形态可以不同的词语表达,同一词语因语气、声调、场合、氛围的不同又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再加上一些方言土语又难以书写表达,这样办案中的书面笔录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词不达意或与事实有差异的现象。

  三、解决笔录证据“缺陷”的对策

  在现阶段的消防执法办案中,要追求准确办案、公正办案,首先必须解决笔录中存在的问题,弥补其不足,力求使我们查明的案件事实尽可能的符合客观事实,这是准确查处消费违法违章行为的前提保障,针对以上笔录中存在缺陷及原因,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抓落实。

  1、在加强办案人员的法律业务知识学习的同时,可以通过采用模拟讯问、询问办案等多种形式,提高办案人员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其次,通过一些典型的案例及警示教材,对消防违法人员进行旨在加强其依法办案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及诉讼意识的教育,通过这两方面的教育,就不仅使消防违法人员知道应该怎样办好案,更能使消防执法人员记住如不实事求是的依法办案就会造成怎样的社会危害,自己对此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2、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贯彻落实两人办案制度,质证制度,加大执法过程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追究力度,办求从制度上来约束办案中的不良行为,保障依法办案得以实现。

  3、在证据的收集获取中,扩大视听资料作为收集固定证据的使用面,在办案中我们对被讯问人、被询问人进行录音、录像就可以客观真实的反映整个讯问、询问过程,可以形象、真实的反映出被询人的表达内容及其神态,这样以视听资料为证据形式的证据效力就会高于单一的讯(询)问笔录,能够有效的解决翻供、翻证问题。以此作为定案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也就更能符合客观事实。
 
  4、现代的司法证明已进入以"物证"或科学证明为主的阶段,案件中可以利用的证据很多,我们只有加快科技强消的步伐,才能尽快尽可能的运用现代高科技的手段来收集获取证据,实现证据从"笔录中心"向"言词中心","言词中心"向"物证中心"的转化,才能有利于办案人员更准确的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利于加强对陈述人的权利保护,有利于实现公正执法的目标。






扬州支队维扬大队大队长 赵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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