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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的“三个规范”
 
200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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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原因认定、责任认定和损失核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加强和规范火灾调查工作十分重要。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应切实做到“三个规范”。

  一、规范火灾事故现场调查行为

  首先是执法主体应合法。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从事火灾事故调查的主体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省、市、县级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应按分工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二是从事火灾事故调查的人员应当取得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岗位资格;三是火灾调查人员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则不应参与该起火灾的调查。

  其次是火调工作应以证据为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举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法定程序,围绕“证据”开展工作,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客观取证,明确各类证据的证明作用,从而准确认定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再次是火灾调查结论应慎从口出。在各类证据尚未完全掌握的情况下,如果火调人员随口发表个人意见,往往会给调查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二、规范火灾事故调查认定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首先,受文单位名称要正确,否则即为发文对象错误。

  其次,发文机关要正确。一般情况下,县级以上消防监督机构可以自己的名称作为发文机关行文。县(市、区)级公安消防机构委托辖区公安派出所对一些损失较小、原因明了、性质简单的火灾进行调查时,也应使用委托机关即消防机构名义出具的法律文书,否则构成越权行政。

  第三,发文时所盖公章必须与发文机关名称一致,否则会造成法律文书无效。

  第四,填写法律文书措词要准确。诸如“旁边”、“左右”、“也许”、“大概”等模糊词语不能出现。在用词准确的基础上,法律文书中应该尽量使用专业术语。由于不同的专业术语有其准确含义,在使用时还应严格区分,尤其是使用那些词语相近、意义不同而又易混淆的词语,如爆炸与爆燃、短路与断路等,火调人员都应充分理解其含义及适用场合,谨慎使用。

  三、规范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对火灾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时,应做到实体合法、程序合法。

  在实体上容易出现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越权处罚,如公安派出所直接对火灾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二是证据不充分,如未出具《火灾事故责任书》等法律文书就作出裁决,致使证据的作用力薄弱,不足以证明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三是适用法律条款不当。

  在程序上也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往往被忽视:一是未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就作出处罚裁决;二是未告知当事人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致使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得不到保障。 (作者系盐城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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