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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火灾原因认定结论的可诉性
 
200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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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全国各地由于火灾原因认定引起的消防行政诉讼案件在逐渐增加,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受理了此类案件,而有些法院认为火灾原因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说明了一些司法工作者对火灾原因认定结论的性质持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公安消防机构对此也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本文试从火灾原因认定结论的性质,对其可诉性作粗浅的探讨。

  一、火灾原因认定,属于以独立形式存在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火灾原因认定,是消防行政执法主体对业已发生的客观事实的确认,即对火灾现场的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客观事实进行甄别,予以确定、认可的行政行为。从法学概念上讲,火灾原因认定属于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二、火灾原因认定具有行政确认的基本特征。

  1、火灾原因认定主体是消防行政执法主体。只有行政主体才能是行政确认行为的主体,也就是说,只有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针对国家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需要确认的事项,依照法定的程序,根据法定的条件,作出的确认行为才能称之为行政确认。对于火灾原因认定的执法主体,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9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此规定为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开展火灾原因调查提供了法律保障。

  2、火灾原因认定结论是确定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事实。火灾原因认定过程是针对特定的消防相对人所涉及的特定确定的事项作出的确认,通过对这些需要确认事项进行确认、认可、证明,以达到确定消防行政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法律地位,在火灾事故中是否享有某种权利或应承担某种法律义务。

  3、火灾原因认定是消防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尽管行政确认行为中的行政主体往往处在平等主体当事人双方之间,但是,行政主体的确认权不是源于当事人的自愿委托,而是直接来源于国家行政管理权,所以,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有关当事人必须服从,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行政确认行为中,有些直接决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但有些行政确认行为属于技术鉴定。火灾原因认定,虽然其本身并不直接确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是,该认定的结论却是决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火灾原因认定间接确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行政法学界也有学者将火灾原因认定归类为“准行政行为”),而且一经确认,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

  4、火灾原因认定是要式行政行为。火灾原因认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否则将难以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消防行政执法主体在火灾原因调查结束后必须制作书面的《火灾原因认定书》。

  5、火灾原因认定是羁束性行政行为。火灾原因认定是对特定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宣告,而某种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是由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决定的。因此,火灾原因的认定,一般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只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进行。

  三、从立法精神和行政诉讼理念出发,应在诉权上对相对人给予更充分的保护。

  火灾原因认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行政诉讼法未予肯定性列举,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未予明确排除,因此,无法从现行法律条文中找到确切答案。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暗含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的主旨,因此,除了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排除的行为,只要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法律意义、能产生行政法上法律效力的行为,不论这种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直接亦或间接,都应成为可诉的行政行为。如果公民穷尽了所有的行政救济途径,其合法权益依然得不到充分的救济,而现行法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救济途径时,应该依据法治的精神,能动地理解实定法,确保其获得司法救济权得以实现。事物是发展的,法律不可能穷尽丰富多彩的生活,现实中出现了此类纠纷,若一定要等条文变更后才给予救济的话,其实质是死抠法律条文,是僵化地理解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实定法规定,是违背法治精神的,也是不公正、不合理的表现,在现代社会,在诉权上侧重于对弱者的保护,恰恰体现了社会的正义、良知和进步,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如果相对人连起诉的资格都没有,还谈什么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呢?这无疑和“有权利就有救济”的传统理念是背道而驰的。所以,司法机关在考虑行政审判权的界限时,必须强调对相对人最终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保障。

  火灾原因认定结论,是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发生的法律事实的确认,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远远超过了鉴定的范围,事实上已经作了定性处理,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这种确认的结果涉及到相对人法律责任的承担,属于准行政行为的范围。因此,火灾原因认定结论,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胡庚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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