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熏痕迹是判定起火部位、起火特征甚至是起火点、起火原因的重要火灾痕迹,也是最常见的火灾痕迹之一,虽然不同起火形式的现场具有不同的特点,但有一点是被广大火调工作者所认同的,就是阴燃起火的主要特征之一是烟熏痕迹明显。但是笔者认为每起火灾在引火物、起火物、通风条件、建筑结构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利用烟熏痕迹分析判定起火部位及特征时,要考虑到诸多方面的因素,消除各种因素的影响,确定正确的起火特征,以利于进一步确定勘验的重点。
1999年12月7日3时26分,辽宁西丰县xx木材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部门组成火灾调查组对火灾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验,笔者主持了此次勘验,勘验结果表明,这次火灾事故系由阴燃所致,然而这起阴燃火灾并未在建筑内部和门窗洞口处形成明显的烟熏痕迹。
火灾现场概况:这次火灾的起火建筑系截锯车间,为砖木结构,耐火等级为三级,长36米、宽11.5米、高6米,呈东西走向,东、南、北均为空地,西8米为成品库,南北外墙各设12个窗户,呈上下双层排列(无玻璃),过火面积18×11.5=207平方米,起火前室内有铁皮取暖炉(内无保温层)一个,平刨一台,截锯二台,闷顶内无用电备及电气线路、散热构件,吊顶下方亦无可产生热能的设备,取暖炉南北各存放部分木材成品及半成品。
勘验发现:起火建筑门窗洞口上方无明显的烟熏痕迹。西侧屋架塌落,屋架的炭化程度以火炉上方北2米处塌落的屋架最为严重,室内墙面烟熏稀薄(附着牢固),南北外墙体屋架支撑处破坏程度相同,吊顶抹灰下部过火痕迹明显,紧贴抹灰的秫秸全部炭化,室内地面塌落物堆积层次由下呈上依次为:木材灰烬、吊顶抹灰、瓦砾泥土屋架残骸,这样起火部位定在室内。
在对起火部位进行勘查时发现:室内成品及半成品堆垛倒塌方向指向铁皮取暖炉及其西0.5米处的截锯,室内未倒塌的木质构件迎火面也指向火炉和截锯,形成了以火炉和截锯为中心的放射状炭化状态,蔓延痕迹十分明显,在对火炉和截锯进一步勘查时发现:铁皮火炉东侧地面无可燃物燃烧痕迹。而西侧与截锯相邻处地面有宽500毫米,深158毫米的锯末炭化(紧贴铁皮火炉,低于炉膛50毫米),紧贴火炉的锯末已经形成灰白色的灰烬,截锯下方也有75毫米深的锯末炭化,炭化深度由东至西变浅,形成半“V”字形,截锯台面木板下部炭化,呈龟裂状,上部外观基本保持完好,且台面木板东南角已有270×150毫米烧掉,坡口斜向下,炉膛内有木材灰烬及未完全燃烧的木材炭块。车间配电盘的总开关处于断开状态,刀闸开关的动片上附着有薄薄的烟熏,封孔的电工漆已经流淌,保险装置没有动作。
通过询问证实:十二月六日生产期间,确实使用火炉取暖,并于十七时二十分将炉火熄灭。
以锯末垂直向下炭化速度为0.3mm/min计,炭化深度达158mm所需时间为:150mm÷0.3mm/min÷60min=8.8小时与停止使用火炉时间基本相吻合,可以证明此次火灾确系锯末阴燃引起的。既然是阴燃火灾为什么厂房内部及门窗洞口上部无明显的烟熏痕迹呢?通过对火灾现场的全面勘验,笔者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六个 方面:
一、建筑结构方面:
(1)是厂房比较高,内部空间大。
(2)是窗户呈上下双排设置,数量多达24个,且均未安装玻璃,通风良好,不能形成封闭空间,可形成气体二次旋流,且氧气充足。
二、气象方面:火灾时风力为三级,风向为南风,与建筑物垂直,利于烟气向室外散放,不利于烟气附着于墙体等建筑构件。
三、阴燃物质数量方面:这次阴燃的物质是锯末,数量较少,阴燃范围为500×350毫米,深度也仅为158毫米,不能形成大量烟气。
四、阴燃物质的含水量:由于火灾前加工的是木地板,对含水率的要求比较严格,所有的木材都经过干燥处理,含水率均在10%以下,这样的木材燃烧时不能形成大量的烟气。
五、引火源的强弱:由于火炉是由汽油桶改装的,炉膛内部没有加装隔热层,火焰直接作用在薄铁皮上,形成了赤热表面,是比较典型的强火源,在这一强火源的作用下,可以引燃绝大多数可燃物,远远超过木材360~420摄氏度的自燃点。
六、燃烧时的温度:一般认为,木材燃烧发烟量最大时的温度在400摄氏度左右,当燃烧的温度达到550摄氏度时,其发烟量仅为400摄氏度的1/4,而火炉在以木材为燃料时,其温度远远超过550摄氏度,应该在800~1000摄氏度之间,在这一温度下,木材燃烧的发烟量锐减。
从以上的分析中不难看出,可燃物因为阴燃发生火灾形成明显的烟熏痕迹是有条件的,随着可燃物的种类、数量、物理状态、引火源、建筑结构、通风条件、燃烧温度的不同会出现不同的情况,如果在火灾现场的勘查中不注意对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极易给勘查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造成工作的被动局面。
因此在火灾现场勘验工作中,利用烟熏痕迹判定起火特征时要全面考虑,从建筑结构、气象条件到阴燃物质数量、状态等几个方面综合分析,消除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确定正确的起火特征和起火原因。
新闻来源:辽宁省铁岭市消防局 张清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