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荣兴 昆明市消防支队东川区大队(654100)
宋旭东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300381)
田 野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300381)
王 岚 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建审科(450007)
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自问世以来,一直指导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其间几经修订,凝聚了老一辈消防专家们的经验和辛勤劳动,功不可没。然而,由于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高层建筑的出现和普及,使“建规”力不从心,不能圆满地解答高 层建筑中的消防问题;于是,其兄弟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问世。“高规”的问世在我国建筑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它标志着我国城市建筑进入现代化。但是,高层建筑在我国的历史毕竟不长,积累经验有限,致使“高规”的体系没能摆脱“建规”体系的影响。因此,出现了现在的局面:无论是“建规”还是“高规” 都力求‘全面’,负担已经超重,可是仍旧不能满足现代消防的需要。急切的消防问题需刻不容缓地解答,于是迫于急需,《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防排烟系统设计规范》等先后脱胎和即将脱胎出来。这些子规范与其母规范(“建规”和“高规”)的分离,是一种进步,适应现代社会专业化的运作模式,它能对所属专业领域比其母规作出更详细具体的规定,而且修订灵活、占用周期短。有鉴于此,建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认清形势,采取现代管理模式,根据自己的能力,抓大放小,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逐步实施专业化管理方法。把自身必须管的东西如建筑结构、建筑材料等管细管好;对非建筑自身的辅助设计的规定可以分离出去,单独制订子规范。
在灭火技术领域,存在着四大传统灭火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干粉灭火系统。国外,各灭火系统自成一本规范,包括设计、安装、管理等全部内容。有的规范还对各灭火系统的设置做出了规定,如日本除在消防法的别表中对哪些场所应设置哪种 灭火系统做出了宏观规定外,还在消防法施行令中对各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做出具体规定;又如前苏联化工部颁布的《需要装备自动灭火系统的厂房、房屋和建筑物目录》等。在我国,由于考虑到‘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设置规范’、‘管理规范’等使用对象的不同,各规范分别成册,并且根据需要和可能首先制订了‘设计规范’和‘施工及验收规范’,暂缺‘设置规范’和‘管理规范’并且没表现出太大不便。但是,由于实施《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目前出现了一些新技术在应用,如烟雾灭火装置、EBM灭火装置、FM200灭火系统、IG541灭火系统,等等,如按生产厂家统计,更如雨后春笋。现代宣传手段的使用,更使人目不暇接。这是好事,可是也使一些基层建审人员力不从心,对具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用一时难于把握准确。改革开放政策固然支持各消防总队、各消防支队制订地方规范,但并不是每个总队、支队都能制订出规范的,这里的建审人员遇到具体情况往往无所适从,不好回答设计人员提出的问题。一些设计人员对新技术的应用也心有余悸。有鉴于此,有必要对这些新技术的应用进行规范,制定统一的灭火系统(装置)设置规范,制定具体的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哪怕是非强制性的推荐性规范,也可使设计人员和建审人员有法可依。否则,不出事则罢,出了事通报、检查整改,损失太大,太被动。
谈起制订规范,我们衷心希望上级规划要有相对稳定性,连续性,只有这样,才可使我国的消防管理体系、消防规范内在体系建立起来,通过不断完善,纳入正确的法制轨道。增加科学性,减少随意性,使我国的火灾损失减到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