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产权单位就是一栋建筑物的产权,由几个法人单位或自然人共同拥有,多产权单位出现是改革开放后期的产物。近年来,火灾隐患的专项治理工作一直未间断过,但火灾隐患的存量仍然是高居不下,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除是任重道远,而重特大火灾隐患又以多产权单位尤为显著,分析多产权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形成的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机构体制改革形成的,一些国家行政机关或大型国有企业,本属一个法人单位,原有场所或建筑产权是唯一的,具有唯一性。机构改革或股份制改造的进行,一个单位场所或一栋建筑分别由几家法人单位共同拥有。各个单位分别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谋求单位利益,在场所内圈占、临时搭建、出租场地;或在一栋建筑内疏散通道设置铁栅栏、防盗门等,造成室外消防车道被占、防火间距不足、室内安全出口堵死、疏散通道不畅、固定消防设施损坏互相推诿、扯皮等一系列问题。
二是房地产商开发的大型商场、室内外市场、大型综合建筑形成多产权单位,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火灾隐患就伴随着房地产业结伴而生,分析近十年来的重特大火灾事故,绝大多数都和这些有关。房地产商开发的大型商场、室内外市场、大型综合建筑,分别出售给不同的法人单位和自然人,就形成了一个又一个多产权单位,而这些大型的商场、市场、综合建筑又是人员聚集、物流集中、功能复杂的公众聚集场所或公共娱乐场所,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把室外的消防车通道,室内疏散通道部分都出售给了企业或个人,这些企业和个人为了维护既得利益,寸土不让,这就造成这类场所消防车道被占,防火间距不足,室内疏散通道不畅、固定消防设施损失严重等问题,构成重大火灾隐患,引发了一场场触目惊心的重、特大火灾。
对策:消除这类场所的火灾隐患,仅靠公安消防机构是远远不够的,而且也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必须紧紧依靠当地人民政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共同完成。
第一类多产权单位火灾隐患的整改,政府牵头协调各个拥有产权的法人单位,签订责任状,明确各产权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等公用面积不得转让,确保多产权场所或单位消防安全。这类的火灾隐患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第二类多产权单位火灾隐患的整改,公安消防机构面对的常常是“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的聘任来对其物业进行管理,像这类场所构成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面对的执法对象从几个、十几个、甚至几百、上千,而构成火灾隐患的责任又不是某一个产权人,而是开发商,开发商由于整个开发项目的完成、所有的商铺、店面销售一空而消失的无影无踪。
类似的火灾隐患整改的方法有以下几点:
一是由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协调业主共同出资,收回公共用途的消防车道、疏散通道,维护固定消防设施和设备。
二是由政府出资收回公共用途的消防车道、疏散通道,维护固定的设施和设备。
三是通过司法途径,由公安、法院介入,追诉开发商,由开发商出资,把本应属于各业主的公共用用途部分收回,达到消除隐患的目的。并且在以后开发的大型商场、市场、综合楼盘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设立风险抵押金制度防止开发商出售公用消防面积和固定消防设施的完善。
连云港支队东海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