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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张明华 200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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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全国各地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相继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执法工作面临着极大的压力和前所未有的挑战。做好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防止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发生,既可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重大火灾隐患的监督整改,作为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社会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中必须面对的重要一环,如何能够做到依据充分、界定准确、监督严格、整改及时,已经成为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笔者试从实践角度出发,结合监督工作的一点经验和体会,就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些探讨。
                               
  一、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各地重大火灾隐患多集中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众聚集场所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储存单位。这些火灾隐患存在时间长、整改难度大,一旦引发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尽管火灾隐患的成因多种多样,但是,其整改进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都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意识淡薄是隐患久拖不改的重要因素
                                  
  尽管在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中,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不断加大宣传教育普及力度,努力使广大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得到增强,但是,至今仍有相当数量的社会公众未能从以往火灾事故中吸取教训,没有把消防安全牢记心中。特别是一些单位的领导者,消防安全意识十分淡薄,对消防工作没有给予足够重视,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心存侥幸,思想麻痹,没有把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放在同等位置上。思想观念跟不上去,自然就忽视了内部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对火灾隐患漠不关心、听之任之,对整改要求置之不理甚至公然对抗。有很多单位具备整改条件,但是也不想把资金投到隐患整改上,认为那是在浪费,花大笔的钱却看不到什么效益,把经济利益看得高于一切,置消防安全于不顾。有些单位则干脆以缺乏资金为借口,推脱搪塞,得过且过。上述问题,直接导致了大量重大火灾隐患的久拖不改。
                                  
  (二)资金不足是制约隐患整改的客观因素
                                  
  随着宣传普及教育的不断深入、监督执法力度的不断增强和消防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能够认识到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对生产、生活造成的严重危害,主观上也并非就不想整改或者推托不改,而是确实受现有经济条件的制约而无力整改。特别是那些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阶段的隐患单位,很多过去经济效益很好,如今却面临着关、停、并、转或经济滑坡,下岗职工明显增多、内外包袱日趋加大、生产规模越来越小、产品滞销、成品积压,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有的甚至连职工的基本生活费都无法保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想整改火灾隐患,但在经济上确实无力承受,因此导致大量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
                                  
  (三)建筑结构先天不足阻碍隐患顺利整改
                                  
  由于现存的重大火灾隐患大多是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消防设计或降低消防标准,又或是未按规范设计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还有就是现有建筑结构及内部设施不符合现行规范或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违章装修,等等这些,都使得建筑本身存在着先天不足,而且,这些隐患整改起来难度极大,有些根本无法整改。
                                  
  (四)消防部门监督执法不到位
                                  
  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一方面《消防法》对重大火灾隐患规定的处罚力度小,同时没有赋予消防部门对非营业性重大火灾隐患场所强制停业整顿的执法权;另一方面消防部门对隐患单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停产停业过程中,走完法律程序的时间太长,往往超过半年,造成整改久拖未决,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从受处罚到法院强制执行停产停业期间长时间处于真空状态,失控漏管,贻害无穷。二是审核、验收不到位,遗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从诸多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存在的问题不难分析出,部分消防监督部门在建审、验收工作的源头关上没有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其中有的是政府工程,政府大量行政干预造成消防监督部门无法实施严格意义上的执法,这种片面追求经济建设而牺牲消防安全形成的先天性隐患整改难度相当大,有的甚至成为“死患”,例子不胜枚举。三是个别消防监督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精力外移,执法不严、处罚不力,更有甚者在执法过程中经不住各种利益的诱惑,对违法行为、火灾隐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消防监督人员业务和职业素质不高,不能面对领导压力,人情关系或金钱诱惑,放松了对建筑消防设计的严格把关,也存在有些消防审核员业务不精,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设计问题,同时,有的消防监督人员在工程验收时,对发现的工程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不能正确处理,为维护审核人员和单位形象使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的单位通过消防验收。四是对火灾隐患的判定缺乏科学手段。多数监督人员还在沿用过去老一套的方式方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检查手段仍然停留在眼看、手摸、耳听、嘴问的阶段,对一些特殊的重大火灾隐患不能采用先进的科学仪器进行探测,使得一些潜伏的隐患不用得到有效的整治。四是向政府领导汇报不够。有的消防监督部门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只是向政府一纸报告了事,没有向政府领导作详细汇报,一但政府未予批准,就置之不理,导致部分重大火灾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
                                  
  (五)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不到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一些单位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产权与使用权分离,在消防安全工作方面交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一旦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时往往造成职责不清、责任不明、互相推诿,导致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根本不能得到落实,消防监督部门在督促整改隐患时工作量大大增加,整改难度可想而知。只有通过政府牵头,建设、劳动、工商、文化、经委、公安、消防、教育、卫生、旅游、电力、保险、商业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才能解决问题,达到彻底整治隐患的目的,仅靠消防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六)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与现实存在一定差距
                                  
  虽然我们国家已经多次修改并制定相关的消防法规及技术规范,但是,从执行情况看,这些法规、规范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刀切”的问题,适用范围受地域、发展程度、当地消防安全现状等条件的制约,不能很好地与各地现有实际紧密结合,造成了有的地方执行起来就容易,而有的地方执行起来就困难,甚至有个别条款规定得过严、过死,可操作性不强。
                                  
  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对策
                                  
  通过以上粗略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抓好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从而提高整改效率,建立长效机制。
                                  
  (一)依靠各级政府的坚强领导,这是做好监督整改工作的关键。要切实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当地重大火灾隐患。同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文件指出,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支持、参与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社会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单位法人具体负责,对于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防机构要及时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逐级落实隐患整改责任,签订责任书,敦促尽快整改。
                                  
  (二)进一步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要切实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企业单位内部“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指导思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其行政首长或法定代表人负责整改,从根本上克服单位对消防工作由消防部门大包大揽的依赖思想。
                                  
  (三)实行“专家”会诊,科学论证。整改火灾隐患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考虑安全,又要兼顾生产,还要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因此,必须选择制定一个较为合理的方案,从而达到安全与生产、经济与效益、形式与效果的统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确定火灾隐患类别前,应该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现状开展认真的调查了解,收集较为全面的信息资料,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初步确定整改意见、整改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最后,要由有关部门领导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的评定委员会对火灾隐患的等级、类别及整改要求进行“会诊”论证,提出相应意见和整改方案,最终确定整改目标和要求,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正式下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间,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派员对整改情况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和跟踪督导,确保整改任务的如期完成。
                                  
  (四)建立长效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程,必须建立长效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和切实可行的消防监督检查机制。最重要的就是要严把建筑设计审核关。在建审中,既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修改相关的规范和规定条文,使之适用范围更广、可操作性更强,又要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和审验分离制度,确保审核、验收不走过场,严把审验关。对那些“领导工程”、“形象工程”以及重点建设项目,要本着“求实、高效”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参与工程设计、论证、施工检查和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同时,要严格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规定,对重大火灾隐患严格实行立销案制度,要坚决抵制隐患整改工作中说情风、关系网的影响,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该处罚的要坚决依法处罚,该停产停业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并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档案,为彻底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做好基础工作。
                                  
  (五)多方协作,齐抓共管。政府和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是解决重大隐患的行之有效的手段。一是建立联合督办机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公安、工商、文化、建设、教育、卫生、旅游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协调一致,形成联合督办机制和联合执法的合力,通过停电停水、吊销营业执照等强制性手段,最终实现隐患单位的停业整顿。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要提请政府实施挂牌督办,将隐患整改工作列为政府行为,由政府出面检查、监督、协调各有关部门,逐级落实隐患整改责任,签订责任书,同时给隐患单位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黄牌,敦促其尽快整改。二是强化舆论监督。对存有重大火灾隐患既不积极整改,也不采取任何措施,敷衍塞责、消极对抗的单位,除了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处罚外,还要由新闻宣传媒体公开披露曝光,加强对隐患形成和久拖不改的原因深度分析报道,对整改工作情况进行全程追踪报道,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使之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以此促进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强化舆论监督,群防群治。国家制定的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是全社会都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整治火灾隐患的过程中,应该注重调动全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火灾隐患实行群防群治。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和措施:一是实行举报制度。为充分发动各界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化消防工作,大胆地站出来维护自身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该面向社会公开设立消防监督举报电话,努力为公众举报重大火灾隐患和各类违法违章行为提供便利条件,鼓励社会公众与各类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这也同时为公安消防机构及时查处和消除隐患开辟了一个新的信息渠道;二是强化舆论监督。对存有重大火灾隐患既不积极整改,也不采取任何措施,敷衍塞责、消极对抗的单位,除了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和经济处罚外,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还应该配合各级新闻单位,利用广大新闻媒体,将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向全社会公开曝光,开展跟踪报道,提醒广大市民群众,起到警示和督促作用。

 

常州支队武进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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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白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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