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是指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和消防队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和扑救火灾的通道、场地、建筑面的合称。随着高层建筑的日益增多,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几率大幅上升,其扑救工作也已成为各地消防部队的重要课题,如果在设计、施工、使用过程中对消防扑救场地的考虑不周,火灾时消防车无法靠近主体建筑实施救援,必将造成了不必要的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下面就如何加强消防扑救场地的监督管理,笔者谈几点意见谨供参考。
一、当前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存在的问题
一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3.4条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的规定没有得到切实贯彻落实。消防车道的宽度在施工过程中人为减小,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外墙之间栽种高大树木绿化、架设电线等,造成消防车辆无法在高层建筑的设计车道上正常展开;
二是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过远,消防车在火灾时无法有效地接近高层建筑,影响火灾扑救和外部救人。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的距离最近不应小于5米有明确规定,但最大距离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实际设计、施工过程中,往往受到小区道路、绿化的条件限制和影响,将消防车道布置在距高层建筑的外围,超过了消防车辆的作业范围,使消防车道形同摆设,不能正常使用;
三是消防扑救场地的基础强度不够,不能承受大型消防车辆的重量,容易造成重车被陷,无法正常施展扑救行动。目前高层建筑周围预留的扑救场地多数为4米宽的水泥或沥青硬质路面,其他地方一般为绿化范围,最多设置成用植草砖铺设的停车场,但这些场地的基础均未按承载重型消防车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可能承载重型车辆,如果重型消防车在扑救过程中确需进入其中,极有可能造成地面塌陷。
四是通往消防扑救场地的道路先天不足,消防车辆无法进入扑救场地。部分供消防车通行的通道,其坡度较陡,不利于消防车辆的正常通行;有的高层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上还设置了台阶,并设置道牙石、栏杆、水泥柱等障碍物妨碍消防车通行。
五是物业管理不到位,消防扑救场地挪作他用。高层建筑的消防扑救场地应当与其他消防设施一样,作为物业管理的重点内容,纳入到日常巡查范围,确保消防扑救场地畅通,而实际上消防扑救场地往往被用作地面停车场、绿化景观、休闲娱乐等用途,一旦出现紧急情况无法及时恢复。
二、确保消防扑救场地的几点意见
一是设计过程中对消防扑救场地的考虑要充分。
1、消防车道最大距离高层建筑不应超过18米。按照我国目前消防云梯车的高度大多数在25m至50m之间,最大仰角为70°计算,云梯车臂架支点距建筑物外墙最远为18.2m,即消防车道中心线距离高层建筑外墙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18m。因此,消防车道距被保护高层建筑的距离,应明确规定为5m至18m的范围内必须设置宽度不小于4m的消防车通道。
2、消防车道应合理布置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的位置,避免消防车供水与登高作业相冲突。
3、消防扑救场地5至18米的范围内,其地面不应采用绿化地或大理石等松软、不耐压材料,至少地面以下部分的路基应进行强化设计,以便其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即不应低于35T。
4、供消防车通行的通道,其坡度不应大于8%,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5、登高作业场上空举高车作业幅度范围内不能有架空管线和高大树木、路灯等障碍物。
6、登高面不宜设置大面积的幕墙玻璃,以防止幕墙爆裂对正常登高操作的不利影响。
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7条有关裙房的规定要严格执行,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二是施工过程监督要到位。
1、要在设计施工图纸完善的基础上,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明确消防扑救场地的各项施工要求,特别是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的把关方,应明确其监督内容、施工要求、监理资料。
2、消防监督机构的施工监督检查要严格。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机构应将消防车扑救场地的施工过程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监管,除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加强管理外,还应对消防扑救场地的位置、宽度、地基、绿化等环节加强现场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把关要严格。工程验收是消防机构对消防扑救场地是否符合规定的最后认定,一定要认真对待,除严格对照设计图纸、国家技术规范外,还应对现场的状况做严格的检查,有条件的,还应通知消防中队一并参加,并由云梯车进行实地演练,实地查看消防扑救场地能否满足扑救需要。
三是日常监督管理要严格。
1、要督促高层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提高对消防扑救场地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消防扑救场地进行维护管理,并将其纳入到消防巡查范围,凡是在消防扑救场地范围内的一切建筑、设施的改建、变更,均应事先征求消防机构的意见,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2、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消防扑救场地的监督管理,在对高层建筑进行监督检查时,注重对消防扑救场地的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变更消防设计的,及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对侵占消防通道等违法行为及时受案查处。
3、加强对消防扑救场地的宣传教育,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高层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要利用各种宣传渠道,认真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对消防扑救场地的重要性、消防扑救场地的范围划分、维护要求等相关知识进行普及教育,使广大群众能够对消防扑救场地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自觉配合物业管理,做好消防扑救场地的维护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常州支队天宁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