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消火栓是指沿城镇道路建设属于公用的消火栓。据统计,目前90%以上的城镇火灾扑救水源是通过使用市政消火栓而获得。因此,市政消火栓对于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至关重要。然而,由于市政消火栓在设计、建设、使用、维护等责任主体方面互相脱节,导致不少问题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灭火救援行动。下面。笔者以常州市为例,就存在问题、产生原因及具体对策谈点个人意见。
一、存在问题表现
1、未按规范建设到位。市政消火栓沿城镇道路而配置,但在一些乡镇工业园区包括新建的集镇、住宅小区周边,市政消火栓“缺建”严重。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有的是由于市政供水管网未到达缺少建设条件,有的是前期道路设计消防未介入而未建,有的是初装费价高企事业单位无力安装。
2、发展速度与城镇化进程不相适应。据调查,1988年常州市建有市政消火栓783只,1998建有1432只,2007年建有3800多只,平均每年递增170%左右。然而,市政消火栓建设速度与城镇开发和通车道路里程却不成正比。1988年常州市建成区面积只有30平方公里,城乡道路通车里程300多公里;1998年建成区面积达80多平方公里,城乡道路通车里程1500多公里;2007年底全市建成区面积增至180多平方公里,城乡道路通车里程高达1600多公里。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市政消火栓建设速度并没有同城镇化进程相适应。
3、损坏现象严重。市政消火栓分布范围广,难以管理,由此导致缺失、被盗、损坏、埋压、圈占等现象比较普遍。据统计,目前常州市3800多只市政消火栓中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有350多只。
4、设计不合理。《地上消火栓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 不宜小于5m,且当道路宽度大于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实际上,不少市政消火栓在建设时,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并没有按要求设置。有的设在花圃、树木丛中,有的紧贴房屋外墙,根本无法使用。同时,不少原来符合要求的市政消火栓,在道路改、扩建以及房屋拆迁时,没有重新设计移位建设。
二、主要原因分析
1、管理体制不顺。目前,常州市政消火栓设计、建设、维护、使用执行的是1998年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管理委 员会《关于加强城镇公用消火栓建设和维修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市政消火栓由城市规划部门设计,由建设部门建设,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当时常州市政消火栓是由市建设局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建设,而市自来水公司为市建设局下属企业,在经费投入和建设中基本不存在问题。如今自来水公司已合资改制,虽带有一定公用事业性质,但经营行为自负盈亏,对待市政消火栓建设,他们往往因得不到现实利益回报,有时还会因敷设管网带来“偷水”现象的增多,由此而不愿承担市政消火栓建设任务。再者,按要求“市政消火栓建设与公用道路建设应同步进行”,但是多数情况下道路建设并不需要公安消防部门审查。
2、维护保养不到位。目前我市消防部门市政消火栓检查维护一般集中在岁末年初进行,基本是一年一次。而损坏、圈占、埋压消火栓的现象随时可能发生。同时,检查、使用市政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补建、修复、恢复等工作由自来水公司负责,检查使用与维修管理相脱节,又造成工作协调不够。
3、违法违章行为查处不及时。新闻媒体上经常看到消火栓被撞坏,在路上随时可能看见消火栓被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用作浇花、浇地等情况也时有发生;然而,一年中查办的案例却不多,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大,警示教育不深,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此种行为的蔓延。
4、经费投入渠道不畅。市政消火栓属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资金应由政府在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经费中支出。目前常州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并由他们向市建设局申请经费。实际工作中,经费筹集、投入等难以落实,造成自来水公司对市政消火栓建设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
三、具体对策
1、理顺各种主体之间关系。市政消火栓建设涉及到规划、建设、消防、自来水等多个利益主体,而且主体之间职能不同,无隶属关系,如何衔接好非常重要。就常州而言,应该迅速完成1998年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城镇公用消火栓建设和维修管理的通知》的修改,其中对上述主体之间关系、职责等进一步予以明确。笔者认为,市政消火栓应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设计,由市政道路建设部门或者委托市自来水公司负责配建和日常维护保养,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审查和验收,建设资金列入城市建设费,维修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搬迁市政消火栓的,也应报公安消防部门同意方可进行。作为公安消防部门,日常应利用“防消结合”社会化巡防,在加大道路水源熟悉的同时加强市政消火栓检查,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锈蚀和零部件缺损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单位修复。
2、加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市政消火栓之所以经常被损坏、圈占、埋压、偷盗,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查处、打击力度不大,起不到震憾警示教育之目的。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中对“埋压、圈占消火栓”的行为有专门法律条款,但对偷盗、撞坏逃逸等行为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为此,地方法规和规章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有关条款,设立相关罚则。公安消防部门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或者撞坏消火栓逃逸、设摊、停车等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能姑息迁就。
3、强化消防宣传教育。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单位和人民群众宣传消火栓的作用,提醒他们自觉爱护消防设施。对一些典型违法案例,也要及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以教育人们主动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同时,要积极发动人民群众参与消火栓的维护管理,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在道路两旁张贴警示和报警电话图识,对故意损坏、偷盗、擅自使用、撞坏逃逸的行为提供举报线索,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4、有针对的采取一些“技防”手段。市政消火栓分布面广量大,有不少建在城郊和尚未开发的工业园区,光靠人工管理,难免有不到之处。应该使用一些现代“技防”手段,防止擅自使用、偷盗、撞坏等情况的发生。例如:犯罪分子一般对偷盗消火栓铁制配件感兴趣,现在有一些新型复合材料,完全可以替代铁制配件,即使犯罪分子盗去又不值钱,这样久而久之可以减少被盗现象。对一些擅自使用消火栓的行为,可以对消火栓开启装置重新设计,使得别人无法打开。在一些经常被撞的消火栓旁,设置一些防撞栏,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等等。
总之,市政消火栓建设、使用和维护,直接影响到灭火救援的成效,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市政消火栓管理,必须坚持权责一致、建管一致的原则,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常州支队司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