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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挂牌督办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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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整改,是对少数整改难度大、存在时间长、责任主体混乱、整改措施落实不力,且一旦引发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的火灾隐患,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法律程序及时形成专题报告提交政府,并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对该隐患单位挂牌督办整改。本人结合监督工作的实际,简要分析政府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在整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对策。

  一、政府挂牌督办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资金不足是制约督办隐患整改的客观因素。随着消防宣传“四进”工作不断深入、消防监督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和消防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已经有越来越多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能够认识到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对生产、生活造成的严重危害,主观上也并非就不想整改或者推托不改,而是确实受现有经济条件的制约而无力整改。特别是企业改制、项目转产、破产兼并的隐患单位,很多过去经济效益很好,如今却面临着关、停、并、转或经济滑坡,下岗职工明显增多、内外包袱日趋加大,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有的甚至连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养老保险都无法保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想整改火灾隐患,但在经济上确实无力承受,因此导致大量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

  二是安全意识淡薄是隐患久拖不改的重要因素。尽管在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中,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不断加大宣传教育普及力度,努力使广大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得到增强,但是,至今仍有相当数量的社会公众未能从以往火灾事故中吸取教训,没有把消防安全牢记心中。特别是一些单位的领导者,消防安全意识仍旧十分淡薄,对消防工作没有给予足够重视,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心存侥幸,思想麻痹,没有把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放在同等位置上,象抓经济建设那样抓好安全工作。思想观念跟不上去,自然就忽视了内部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对火灾隐患漠不关心、听之任之,对整改要求置之不理甚至公然对抗。有很多单位具备整改条件,但是也不想把资金投到隐患整改上,认为那是在浪费,花大笔的钱却看不到什么效益,把经济利益看得高于一切,置消防安全于不顾。有些单位则干脆以缺乏资金为借口,推脱搪塞,得过且过。上述问题,直接导致了部分政府督办火灾隐患的久拖不改。

  三是建筑本身的先天性火灾隐患阻碍隐患顺利整改。由于现存的火灾隐患大多是建筑工程在建设之初,未经消防审核擅自施工或在施工过程未经复核擅自变更消防设计,降低消防标准;有的单位设计时丁戊类厂房或办公用房,消防验收合格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因为使用性质不一样,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也不一样,因此留下一些重大火灾隐患;还有就是现有建筑结构及内部设施不符合现行规范或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违章装修,等等这些,都使得建筑本身存在着先天不足,这一类的政府督办火灾隐患整改起来难度极大,有些根本无法整改。

  四是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决策,造成了部分督办火灾隐患遗留。有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没有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没有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政府、行业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项目进行审批时,缺乏科学论证和调查研究,批准建设了一批所谓的“形象工程”、“民心工程”、“样板工程”等,由于这些工程带有“行政”特殊性,因而,绝大多数均未经消防审核或消防验收便投入施工或使用,留下了大量的火灾隐患。

  五是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规定与现实存在一定差距。虽然我们国家已经多次修改并制定相关的消防法规及技术规范。但是,从执行情况看,这些法规、规范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刀切”的问题,不能很好地与各地现有实际紧密结合,甚至有个别条款规定得过严、统得过死,可操作性不强。比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修改稿)》、《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都存在类似问题。

  六是消防监督警力不足。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得到广泛运用,同时火灾隐患也不断增多,消防监督执法任务十分繁重,消防监督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加剧,导致消防执法力度减弱,不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难以形成对火灾隐患的查处整改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以上问题,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和对策,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否则,任其发展下去必将因小患而酿大灾。

  二、政府督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和对策

  结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落实好政府督办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一)政府督办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必须依靠各级政府的坚强领导,这是做好整改工作的关键。火灾隐患,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关系到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火灾隐患能否及时彻底整改,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因此,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必须积极为政府当好参谋,紧紧依靠政府的坚强领导,努力赢得他们的大力支持,针对隐患整改工作适时做出安排和部署,科学、规范地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火灾隐患整改任务。实践已经证明,党委、政府在火灾隐患整改问题上态度越坚决、措施越有力,火灾隐患的整改就越及时、越彻底,反之则相反。

  (二)强化舆论监督,实行群防群治。国家制定的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是全社会都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整治政府督办火灾隐患的过程中,应该注重调动全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火灾隐患实行群防群治。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和措施:一是实行举报制度。为充分发动各界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化消防工作,大胆地站出来维护自身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消防监督机构公开设立消防监督举报电话,努力为公众举报火灾隐患和各类违法违章行为提供便利条件,鼓励社会公众与各类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这也同时为公安消防机构及时查处和消除隐患开辟了一个新的信息渠道;二是强化舆论监督。对政府督办的火灾隐患既不积极整改,也不采取任何措施,敷衍塞责、消极对抗的单位,除了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和经济处罚外,公安消防机构还应该配合各级新闻单位,利用广大新闻媒体,将政府督办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向全社会公开曝光,开展跟踪报道,提醒广大市民群众,起到警示和督促作用;三是真正将政府督办的隐患列为政府行为,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由政府出面检查、监督、协调各有关部门,逐级落实隐患整改责任,签订责任书,同时给隐患单位悬挂黄牌,敦促其尽快整改。四是多个部门联合采取执法活动。有些单位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虽然已经消防执法部门处罚后,但往往执行起来却比较困难,罚款尚且不到位,更何况是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虽然消防监督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也要考虑到地方政府的关系,往往执行不到位。这就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整体联动。

  (三)依法管理,严格监督。最重要的就是要严把建筑设计审核关。事实上,一些政府督办火灾隐患大多存在于建筑布局、耐火等级、消防设施、生产流程、技术工艺等防火措施不健全、设施不完善、不配套等方面。而造成这些政府督办火灾隐患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建设项目未经消防审核验收,以致养痈成患。同时要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加大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通知建设和施工单位,督促其整改。在政府督办火灾隐患监督整改进程中,要特别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认真履行法律文书,确保监督检查无一漏洞。对那些确实整改困难的政府督办火灾隐患单位,可以采取“灵活变通”措施,允许其有计划、分步骤、按要求逐步进行整改,不能搞“一刀切”,也不要“一棒子打死”,否则,只能造成隐患久拖不改、始终摘不了“牌”、长期存在的被动局面。

  (四)是大力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培训普及教育工作。公安消防机构在不断加强自身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同时,要注重开展面向广大企业职工、学校师生、居民群众的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一是要以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大力普及与居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安全防范知识及灭火逃生常识,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公众的自防自救能力。二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消防宣传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与新闻单位的协作和配合,在新闻媒体上开辟消防专版专栏,设立火灾隐患举报电话,采取重大火灾隐患举报机制、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等,争取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三是要以消防宣传“四进”活动为载体,进行多渠道、全方位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全面普及防火、灭火的基本常识和逃生自救的基本技能以及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大力提高单位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和单位自防自救的能力,从而从根本上减少隐患的滋生。








南通支队海安大队副大队长 高申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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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白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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