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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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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隐患,是指潜在的有可能引起火灾事故可能的或者能直接影响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的一切不安全因素。火灾隐患,根据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程度和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的不同危害,分为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不仅要及时排查火灾隐患,而且还要及时督促单位整治火灾隐患。将火灾隐患解决在火灾发生之前,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这是消防工作的意义所在,也是消防工作者的职责所在。但火灾隐患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决定了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如何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推动消防工作不断创新发展,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对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的法律依据缺乏强制力。如《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只能处警告或者罚款,不能停产停业;对非营业性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只能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警告。从消防执法实际工作看,即便是根据《消防法》,对营业性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但事实上百分之九十以上都不能得到执行。另根据《消防法》第51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但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的形式是什么,法定时限应该多长,《消防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公安消防机构很难操作,往往使得消防执法程序中断,也客观上导致火灾隐患整改起来很难。

  (二)单位对火灾隐患的整改资金难以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往往涉及到资金问题,尤其增加消防设施或改变建筑结构的整改更需要一大笔资金。在计划经济时代,这笔费用由国家或集体划拨,相对容易解决;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的企业由于单位经济状况欠佳,有的由于企业领导的责任意识和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所以决策者的眼睛里往往只有“效益”而缺少“安全”和“责任”,他们没有看到安全是效益的保障,安全的“效益”已经产生在经济效益里面,在他们的思想中,消防安全是加大成本,所以能节约就节约,造成火灾隐患难以整改,在隐患整改上找出种种借口拖延或推脱。

  (三)责任主体方面的原因。由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如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房东与租赁户(部分场所的经营者甚至是经过好几次转手的租赁户)之间如何分担整改责任的问题。公安部61号令对消防管理的各方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在火灾隐患整改上也可以参照其中的规定落实各方责任,但现实中经常会出现相互推脱整改责任的情况。

  (四)行政干预造成火灾隐患。有的地方政府片面强调招商引资环境,无视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台土政策、土规定,限制消防部门执法,为“形象工程”、“政府工程”等开绿灯,规避消防监督,致使遗留先天性火灾隐患。

  (五)社会环境及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长期以来,社会上形成“消防工作就是消防部门的事情”的错误认识,造成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工作中唱“独角戏”的局面,虽然消防法律、法规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企业等各个方面的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还远远没有形成社会合力。

  二、火灾隐患整治对策

  (一)健全消防法律体系,实现火灾隐患整改法制化。要从根本上整治火灾隐患,就必须以法治化来加以保障。当前,应加快《消防法》的修订工作,同时抓紧制订、修订与之相配套的消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消防法规,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社会各个消防安全主体火灾隐患整治中的法律责任,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消防行为,构建以法律责任为核心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在西方发达国家,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有一套高效的机制,可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技术适时进行修改,如日本的《消防法》几乎每年修改一次,最多的时候一年修改3次,美国NFPA(美国国家消防协会)制定的规范标准也每年重新修订出版一次,这对我们应该是个很好的借鉴。

  (二)充分发挥政府及全社会的作用,实现火灾隐患整改社会化。应借鉴武汉的经验,并根据消防工作责任、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在全面落实火灾隐患整治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全力推动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建立整治火灾隐患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社会化,在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中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强化以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主要内容的火灾隐患责任倒查制度。公安部刘金国副部长在深入贯彻“二十公”精神全面推进“161”工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要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切实把整个消防工作的重心转移到预防上来,切实掌握同火灾作斗争的主动权。” 强化以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主要内容的火灾隐患责任倒查制度,是确保火灾预防防控关口前移的一项重要制度。此处强调的火灾责任倒查不是非要等火灾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后才开始进行,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变被动的事故追究为主动的事故防范。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责任倒查,对重大火灾隐患产生和存在负有责任的人员予以追究,将有助于督促企业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警示消防监督人员认真履行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的职责。

  (四)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火灾隐患要被发现并且予以彻底消除后,没有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是难以完成的。必须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职能,发动社会参与火灾隐患整治的力量,调动企业整改火灾隐患的积极性,火灾隐患整治才能走出“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反复状态。从当前消防工作实际来看,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是发现、跟踪和消除火灾隐患行之有效的方法。

  (五)运用经济手段,实现火灾隐患整改市场化。当前,对一个单位或场所是否存在火灾隐患是由公安消防机构来确定的。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依赖一家之言裁判事务已不能取信于民,也不适应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更不符合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准则,有必要建立中介机构来约束消防行为。所以,应参考国外成熟经验,成立消防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运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要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对其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作出评价。督促单位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科学合理的整改措施,为规范消防监督执法行为提供科学依据。

  (六)公安消防部门应提高执法能力,切实发挥法律效能。消防法律法规健全了,还需要消防执法部门把握住、运用好。一线消防执法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法律法规,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切实发挥好法律法规强有力的制约作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对确实存在整改困难的火灾隐患单位,可采取灵活变通措施,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其有计划、分步骤、按要求逐步进行整改,不搞“一刀切”,也不搞“一棒子打死”,动辄停产停业。否则,不但会造成隐患久拖不改的被动局面,也偏离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总之,火灾隐患的整治工作,关系千家万户的安全,关系着国家稳定、社会安宁和人民的生活,作为消防工作者,必须想方设法地消除火灾隐患,为创造和谐社会履行好自己的消防安全职责。








连云港支队支队长 刘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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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白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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