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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环节初议
 
200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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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简化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环节工作是适应当前行政审批改革、提高工作效率的必然举措和方向。本文通过分析现有审核模式存在的一些不足,探讨在现有条件下,如何合理、合法简化审核环节。

  [关键词] 消防监督 建审 改革

  一、现有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模式概述

  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监督审核是法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其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工程 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则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以下简称为“建审 ”)的过程及内容作了具体规定。目前,建设单位报送消防部门审核的一般包括土建设计、自动消防系统设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电气设计和消防验收资料等,必须经审核批准出具“同意”法律文书后,方可进行施工。现有这种建审模式,贯穿到建筑工程建设的每一个阶段,大包大揽,理论上确保了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的消防监督,能有效地预防建筑工程先天性火灾隐患,保证建筑工程消防安全。

  二、现有建审模式存在的不足

  现有建审大包大揽、一包到底模式的理论优点,在现实社会发展形势下,缺点日渐显露,矛盾日益突出。给公安消防机构及建设单位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审工作量大与建审人员量少质弱的矛盾突出。随着各地城镇建设快速、全面铺开,招商引资强力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快,各地新、改、扩建及内部装修的工程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功能、结构越来越复杂。加之由于政府为确保招商顺利、城镇建设加快速度,对工程建设行政干预,建审的各个阶段没办法合并同时进行,建审分开不同环节,其工作量也就有不同程度的增加。而消防部门由于受部队现役编制限制,每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所配备的建审人员均不可能很多,而且,接受正规院校培训过的干部也很少,好多建审干部由战士提干、战训部门转行,基础知识薄弱,这就造成了工作量与人员数质量两者之间的矛盾。拿某市公安消防支队来说,消防支队防火处现有6名干部,其中有1人负责技术总复核,2人负责工程审核、验收的行政复核,具体进行审核、验收的只有3人,这样的人员配备在消防部队中是普遍存在的。还要对违章工程进行查处。按规定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应当分专业分工审核、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权和验收管理权应当分离,有些设计图纸对工程周围情况标示不清楚的还必须由建审员到现场察看,对于大型重点工程项目还必须组成由支队领导、处领导及建审人员参加的审核小组进行重点论证审核,占用的时间更多。按这样的分工,每名具体的建审员的业务工作量是相当繁重的,更不用说还必须完成其他的监督任务、政治学习等工作任务。这就造成建审人员每天疲于应付、工作相当被动。

  (二)部分单位对公安消防机构存在依赖思想。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也只有大家都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才能有效地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损失。但是,由于目前这种建审模式对建筑工程从开始建设 到竣工的各个阶段均要求进行报批,并要求要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施工或投入使用,是一种一包到底的做法。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上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市场竞争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目前这种建审做法很容易被某些不法企业利用,给建审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例如,在实际建审工作中,时不时会发现某些设计单位为了能够承接到某项工程的设计任务,没有本着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的严谨态度,不主动向建设单位解说有关规范的要求,而是一味地投建设单位之所好,按建设单位的主观要求想当然地进行设计,使设计出来的方案与规范的要求相去甚远,然后就草草地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申报。这些单位抱着“混”的心态,认为反正都要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批,等到建审部门把问题指出后再来修改,以这来向建设单位推托是消防部门要求这样做,与己无关。万一建审人员审核不仔细,出现漏审现象,则可向建设单位邀功,而任由有缺陷的设计方案付诸施工。再如,出于施工进度考虑,新建工程自动消防系统在工程土建未竣工之前已经报批完毕进行管线的预埋施工,设计一般情况下没有考虑建筑工程内部的间隔及装修,且经常是限价承包,某些施工单位出于贪图施工方便或为了减少工程费用等目的,只是机械地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安装,根本不按照工程内部的间隔及装修情况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合理的调整,检查、验收被发现指出问题时还振振有辞地辩称是严格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如果这也是理由,那自动消防系统还有要求由取得专业资格的单位承接的必要吗?万一检查、验收没有抽查到,那么建筑工程必然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可能有些人会讲,只要建审人员认真负责,就能杜绝建筑工程的先天性火灾隐患,只要对违法的单位进行查处,就能起到威慑作用。话是没错,但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原因,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建审人员较少,且发现问题后并不能立即进入消防行政处罚程序,处罚程序牵涉的人力和时间又比较多,在现有条件下建审部门要做到以上要求并不容易。所以部分单位对公安消防机构存在依赖思想的现象还是在不同程度地存在,还没办法完全形成建设、设计、施工各方都自觉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履行本单位职责的社会局面,也增加了建审工作的难度。

  (三)审批环节太多,增加建设单位等候审批的时间,增加建设单位工作难度。大部分单位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才建设一个工程,对办理工程各类报建手续知之甚少,而要面对的部门又相当多,如果各部门报批的环节多、手续繁琐,就会使建设单位望而生畏,给工程建设进度造成一定影响,不利于经济建设的发展。就消防建审报批程序而言,暂且不谈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重新更改设计,或者是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消防设计须另报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而增加报批次数,正常情况下,每个工程均要经过四个报批环节,按规定每个报批环节少则需要7个工作日,多则需要15个工作日,每个工程光花在消防报批环节的时间就不少。现在由于其他政府部门更加重视消防安全,城市规划、工商等部门均要求建设单位要先取得消防审核意见后才能向其申报,使建设单位没办法在进行消防报批的同时,向上述相关部门进行申报,使建设单位不得不花大量的时间用于办理申报手续的问题更加突出。花在消防报批环节的时间多少对整个工程的申报进度影响就显得比较大。

  三、现阶段改变建审工作被动局面应采取的措施

  从长远来讲,要真正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彻底改变公安消防机构建审工作的被动局面,必须对现有审批模式进行全面改革:取消现有建筑工程设计消防审核环节,实行建筑工程消防登记备案制度,工程设计图纸只须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就可进行施工,无须经过审批,公安消防机构只是对工程设计进行登记、抽查;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消除施工可能造成的火灾隐患;制定完善、便于操作的验收标准,严格把好建筑工程消防专项验收关,杜绝建筑工程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监督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情况,加大对违法单位的处罚力度,促使各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使设计、施工、监督各环节的运作能够良性循环。但要能做到这样深刻的变革,牵涉的方方面面比较多,涉及到修改《消防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解决的,需要一个相当长的修法立法过程,远水解不了近渴。如果未经法定程序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而草率推行以上变革,就会违反消防监督的法律程序,是违法行为,是不允许的。现阶段只能从实际出发,在现有审核模式的基础上减少某些审核环节,以达到减轻建审工作压力的目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把审核程序中自动消防系统工程审批环节取消,保留土建、内部装修审批环节及验收环节。这种做法的主要理由及意义如下:

  (一)不审核不等于不监督。按现在的要求,自动消防系统工程设计必须由取得国家建设部核发的消防专项设计资格证的单位承接,施工安装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承接,安装调试完毕报消防验收之前必须经过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技术测试合格,最后还必须经过当地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每个建筑工程在土建审核阶段明确设置消防系统种类的情况下,有这几个监督管理环节已完全能保证对自动消防系统的监督到位,不会造成验收时才发现工程存在无法整改的隐患这种现象,这与土建方面建成后发现隐患要求整改,牵涉到建筑结构等难以整改情况有明显的区别。而且现在大部分的设计图纸,只是按照建筑标准平面图进行设计,并未充分考虑建筑内部间隔的影响,经过审核的消防系统设计图纸,在施工过程中也要根据现场间隔及装修进行调整,竣工时每个工程的系统与报建时的设计基本上都有出入,这也说明审核只是原则性的。以上事实说明,取消消防系统审核环节,不会影响对整个建筑工程的审核验收,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

  (二)可减轻建审工作压力。据统计,自动消防系统工程审核环节约占整个审核工作三分之一的工作量,在目前建审工作任务极为繁重的情况下,取消自动消防系统审核环节,可有效地改变建审人员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使建审员能够把更多的时间用于对土建及装修进行更详细的审核、增加对施工现场的检查以及严格把好工程验收关,更有效地对建筑工程进行动态监督,更能及时发现问题,消除火灾隐患,对减少审核工作失误有较大的帮助。

  (三)能够使建筑工程消防监督过程中各单位的法定职责得到落实,有利于理顺公安消防机构与建设、设计及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通过减少审核环节,可以使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更明确自己的职责,促使其自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搞好工程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有审核环节而造成个别单位对公安消防机构存在依赖思想的不良倾向,较好地减轻消防监督工作责任。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对违法、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均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具有威慑作用。取消审核环节后,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有更多的人员和时间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的查处,更好地树立消防监督权威,能有效地促使各单位变被动遵守消防法规为主动按章办事,使依法治火的工作更主动。

  (四)符合警务公开、更好为人民服务的要求。减少不影响监督结果的审核环节,可节约等候审核结果的时间,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体现了公安消防机构便民的决心和做法。这也可消除社会上及个别领导对消防监督工作的误解(误解为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消防工程就是审定该工程由哪家消防公司来施工),更好地维护公安消防机构的形象。

  (五)有利于廉政建设。减少审核环节,避免了建审人员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进行不必要的接触,杜绝可能利用审核消防系统工程而插手工程承接或指定消防产品等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四、结束语

  要更好地开展建审工作,落实各单位职责,改变建审工作现有的被动局面,现阶段只能从实际出发,在现有审核模式的基础上减少自动消防系统审核环节,以达到减轻建审工作压力的目的,又不违反消防监督有关规定,不会造成消防监督失控漏管,更有利于消防监督工作的 开展,进一步树立公安消防机构的权威和形象。






宿迁支队宿城大队大队长 朱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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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白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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