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公安部消防局按照周永康部长的指示精神,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火灾隐患围剿的攻坚战。周永康部长最近指示:“坚决将火灾隐患解决在火灾发生之前”、“坚持不懈狠抓预防,在消除各类隐患上下功夫”,这是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根本所在。自《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热情服务,在保持火灾形势稳定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有效地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化,火灾隐患呈现出“消除一批,又冒出一批”的态势,特别是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对我们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同时也暴露了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诸多不适应问题,尤其是在隐患排查工作方面显得较为突出。
1、警力不足致使火灾隐患难发现、查不全。目前,消防警力不足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消防工作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一是警力不足与社会成员单位多的矛盾已日益突出,造成对单位的漏管失控,对责任区情况了解不够、不全,甚至是不了解、不熟悉。从笔者所在的城市来看,一个县(市、区)的消防监督人员多的不过4、5人,少的只有3人左右,即使加上基层派出所兼职的消防民警,也不过一、二十人而已,与辖区数百个消防重点单位,数千个一般单位的消防工作量相比,警力缺口较大。二是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消防工作的要求和标准越来越高、工作量越来越大,人少事多的局面难以扭转,身兼数职,超时、超量、超负荷地工作,使得工作质量不高,工作效率偏低,在开展消防检查、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中,疲于应付,走马观花,既难以发现隐患,更难以查全隐患,直接影响了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的真实性、全面性、彻底性。
2、片面的“政绩观”致使火灾隐患不查不报,甚至查也不报。部分单位对火灾隐患统计上报工作受片面“政绩观”的影响,认为报的越多表明工作没做好、成绩越少。当前,相当一部分公安、消防基层单位领导对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的认识不到位,错误认为辖区内发现的隐患越多,说明自身的工作做得不尽职、不到位,影响单位工作成绩;也有的领导害怕查出那么多隐患,一时难以及时整改,上级部门追究责任,或多或少地影响自己的“前程”,如果再出现一两个特别棘手的难题,会牵涉到大量的人力、物力,影响本单位的工作,“得不偿失”。为此,不少单位在隐患排查工作中采取少报隐患、报容易整改的隐患、甚至不报隐患,以便于少添麻烦、多出成绩。片面的“政绩观”往往导致不能正确研判火灾形势,不能有的放矢地开展消防监督工作,不能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不能有效实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的目标,往往只待“东窗事发”,再谈“亡羊补牢”,直到责任倒查,才去吸取教训。
3、考评机制不健全致使火灾隐患查而无功、不想查、不愿查。我们公安消防机构目前的工作考评体系客观上存在不科学、不健全的问题,对火灾隐患排查工作未纳入考评之中,导致一些基层单位只追求办案的数量、处罚的金额,对隐患采取“不破不列”的办法,出现不想查、不愿查的问题,少数单位领导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工作甚至有查而无功、查而无用的错误想法,从而不能有效推进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4、参差不齐的人员素质致使火灾隐患的排查工作不真实、不彻底,甚至滋生腐败。消防监督人员的素质不高也是影响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开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消防监督人员从其他岗位交流过来,业务上不加强学习,自身对法律法规掌握不精,从而导致在火灾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不了存在的隐患,指导隐患整改不力等现象。还有一些消防监督人员忽视思想政治学习,不能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插手消防工程,参与消防产品销售,“吃、拿、卡、要”,造成隐患排查工作不能严格执法,“放水”现象屡有发生,影响隐患排查工作如实开展。
火灾隐患是客观存在的,消除隐患关键首先还是要能发现隐患,工作中要转变观念,纠正认识上的偏差,牢固确立“排查与整改火灾隐患是消防执法监督主要任务”的思想,从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夜查、专项治理、审核验收、事故查处、消防宣传等监督执法的各个环节全方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形成社会重视火灾隐患、人人关注整改隐患的氛围。查找火灾隐患是消防监督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消防机构的职责所在,要努力形成全社会重视、全警参与整治火灾隐患的浓厚氛围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需要管理上力求从严、制度上规范机制、工作中常抓不懈,努力提高火灾隐患排查工作质量和效果。
1、建立社会联动、全警参与的工作机制,疏通火灾隐患排查工作渠道。凡是检查发现的隐患都要建档登记,如实统计上报,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依法督促火灾隐患的普查与整改,各项工作都必须记录备案,要完善火灾隐患“立、销”机制,疏通火灾隐患排查工作渠道。首先,要依据《消防法》落实各级政府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的法律责任,组织开展自查、申报火灾隐患工作;其次,要认真贯彻公安部武汉现场会精神,公安机关尤其是派出所要全警动员、全警参与,对火灾隐患排查工作要明确工作对象和内容,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再次,公安消防机构要突出重点,监管到位,对申报的火灾隐患及时梳理,分级分类进行管理,制订预警和整改方案,同时要组织协调、指导好火灾隐患普查和培训工作。
2、制订火灾隐患简易评定方法,为全社会参与火灾隐患查找工作提供标准和依据。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不仅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能,同时也要形成公安机关全警参与、社会各方联动的排查防范工作格局,要充分发挥其社会力量准确排查火灾隐患,就必须制订火灾隐患简易判定方法,本着易于接受、易于掌握的原则,将常见的火灾隐患基本要素和参数向社会公布,组织社会成员单位及行业主官部门进行培训,为准确全面普查火灾隐患提供有力的保障。
3、依托计算机网络,建立火灾隐患的信息库,实现火灾隐患信息化管理。随着公安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应用和办公自动化的发展,消防工作的信息化进程也得到了进一步推进,使得依托计算机网络开展火灾隐患信息化管理成为可行之路和必行趋势。一是研发应用火灾隐患信息管理软件,准确、及时地录入基本数据和相关情况,实时掌握火灾隐患情况,为消防监督执法和整改火灾隐患打下基础。二是引入火灾隐患分级分类管理理念。将排查出的隐患按照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动态隐患和静态隐患、易改隐患和难改隐患等分级分类进行疏理并录入数据库,加强对重大隐患的分析、研判、预警、监控和管理。三是增设查询、自动提醒及网络评估功能,通过规定的数据标准,为各种火灾隐患的管理提供方便,减少消防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笔者所在单位早在2003年就组织研发了火灾隐患信息管理软件,依托公安信息网络和支队的消防信息网络平台,对火灾隐患排查工作进行了网上确定登记和信息库管理,并将消防监督网络化管理工作延伸到基层派出所,为隐患排查如实统计上报、合理分类查询、及时提醒整改奠定了基础,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4、规范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监督检查的法定程序,确保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取得实效。各级消防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程序,按照重点单位抽样性监督检查的要求,客观、真实、全面、细致地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行为,通过抽样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突击性检查等方式,力求检查的全面性、真实性,提高消防监督的质量,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效果,要形成检查、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隐患信息录入、跟踪监督整改的工作程序,确保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全面、彻底。
5、建立科学合理的火灾隐患排查工作考评机制,推动和促进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的长效管理。一是对公安消防机构、派出所及监督员要考评对辖区(分管区域或单位)火灾隐患掌握程度。要从根本上督促消防监督人员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深入一线、熟记情况,切实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改进考评工作机制,在对下级单位、基层派出所和监督员开展工作考评时,要将对辖区单位情况的了解程度,对辖区火灾隐患情况的掌握程度等参照灭火工作中重点单位“六熟悉”的要求,定期进行抽查、提问,并将抽查、提问的情况纳入考评内容,与单位的评先、个人的待遇挂钩。二是加大消防监督质量考核工作力度,实事求是地考核发现火灾隐患的量。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考核,检查的单位数量、发现的隐患数量要与开展执法处罚的质量、督促整改的质量并重,不可偏颇。要将质量考核和数量考核共同进行量化,统一纳入考评考核体系,以促进火灾隐患排查工作量的提升。三是将考评结果与消防监督人员切身利益相挂钩。对那些工作作风稀拉、服务意识淡薄、思想素质卑劣、屡教不改、屡再犯错的消防监督人员要实行待岗学习、岗位交流、离岗停职等措施,同时与消防监督人员的福利、奖金等挂钩,并实行捆绑式考评,更好地激发消防监督人员钻研业务、安心工作、爱岗敬业,积极投身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的热情和动力。
6、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积极营造全社会重视、参与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的良好氛围。要积极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的宣传,增强社会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建立和完善面向社会的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真正发动和促进社会群众去发现举报身边的隐患。“整改隐患有功,发现隐患亦有功”,在某种程度上,消防机构排查火灾隐患责任要大于整改火灾隐患的责任,要彻底纠正不正确的“政绩观”,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多发现隐患,使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真正成为一场“人民战争”。
扬州支队支队长 赵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