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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中介服务
 
200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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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是一种风险,其一,具有时间上不确定性,没有人能够预测火灾什么时候会发生;其二,灾害损失的不确定性,没有人能预测火灾发生后会造成多大的损失。对风险的预防措施就是要加强对风险的管理:防范风险的发生或减小风险发生以后所造成的损失。对火灾这种风险的管理,本着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主要的措施还是要做到 “早发现,早整改” 。如何及早发现火灾隐患,减少火灾损失?建立一个系统化、规范化的火灾防范机制,就显得尤为紧迫。为此,一些省、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文件精神,制定了《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技术规范》,实施了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制度,推出了对建筑物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中介服务的措施。这是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也是防范火灾的重要技术措施。

  一、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机构的建立及服务的内容

  (一)机构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专业机构由消防安全专业、电气专业及其相关专业的高、中级技术人员组成,配备有合符标准的检测设备和仪器仪表,由省级消防监督机构依法进行严格资质审查后通过行政许可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行使企业法界定的中介(第三方)服务职能,业务上接受省级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工作上接受省级消防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并由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检测承担法律责任,检测结果具有公正性、可靠性。

  (二)具体服务内容

  1、接受受检单位的委托,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用电设施进行竣工检测,提供真实的检测技术数据和文件化的报告,为消防监督部门提供消防验收依据。

  2、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在用的建筑消防设施和用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为消防监督部门反馈这些设施在使用中的技术状况。

  3、承接不同时期消防监督部门要求对个别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的专项检测。

  二、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中介服务的可行性

  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中介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提出要对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的检验、检测的行为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这为消防安全检测中介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个必要的法律依据。

  分析消防监督的职能,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 “监”“督” 两个方面。 “监” 是指对消防隐患的监察、检测, “督” 是指对消防隐患的督促整改。据对消防监督机构的调查,在支队、大队一级的消防监督机构,由于受到警力编制、检测仪器设备等各种因素的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着 ‘“监”,不全面;“督”,不到位’ 的情况。先说‘ “监”,不全面’ 这种情况;在有些的支队、大队,一个消防监督员要负责一两百个消防重点单位,根本就只能对各单位的消防隐患做一个面上的了解,可一个消防隐患就可以导致一场火灾的发生,虽说 61号令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但要由各单位自己把一个个消防安全隐患都找出来,一,在技术能力上不能达到,二,各单位也没有这样的积极性,这是一个问题。再说‘ “督”,不到位’ 的这种情况,几乎从所有的重特火灾案例中可以发现,在这些发生火灾的单位,都有消防监督部门多次下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对隐患整改不到位,而消防监督部门又没有足够的警力去督促整改成为基层消防监督部门十分头痛的一件事情。通过一种什么样的模式可以改变这种现状?一些省、市的消防监督机构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通过行政审批《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许可证》的方法批准成立了一些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机构:一方面解决各单位自身没有能力检测电气消防安全隐患的矛盾,也解决消防监督机构没有足够的警力对消防隐患实行 “点对点” 检测的矛盾,使消防监督机构有足够的时间和人员去预防隐患的形成(建审)和消防安全检查以及督促隐患整改等方面。这些机构的成立和运作,对接受检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防范火灾,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但在看到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包括这些检测机构自身的问题),但关键还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推广消防中介服务这种模式,游离于法律边缘的消防中介服务主要根据部门行政措施开展工作。而随着各地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中介服务就陷于一种比较尴尬的地步:没有行政措施的支持,检测中介服务的工作没有办法开展;而行政措施的力度大一点,又可能要让消防监督部门背“黑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为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1、《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列举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第二十八条提出对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并由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是一项公共服务行为,同时需要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是适宜行政许可的。

  2、《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许可证》获取的标准是透明的、服务的市场是开放的(在一定范围内不为检测机构划定检测区域)、竞争是公平的(不对被检测的项目指定检测机构),许可制度对加强对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行业管理是有着积极的作用的。

  3、《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得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许可作为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是一项有偿服务,应该向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并向被检测方按照规定的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4、《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该条款说明,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这项行政许可行为,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消防监督机构不因行政相对人准备提供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而主动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同时,也说明行政相对人要获得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资格,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是要经省级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审查。

  三、消防安全检测机构要进行规范化建设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作为一个涉及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该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需要从体系、制度、人员、仪器等方面,按照 “体系完善,制度健全,人员合格,仪器配套” 的总体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

  1、体系完善

  检测机构体系是指检测机构要用文件化的形式列出有效的一体化的技术和管理程序,从而能以最好的、最实际的方式来指导检测机构的人员、设备及信息的协调活动。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机构应建立为执行检测的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内部机构及相应的岗位设置,制定相应的检测程序。

  2、制度健全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标准 GB/T15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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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白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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