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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社会消防力量建设之调查与思考
 
200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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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保障经济发展;同时,经济发展又促进消防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经济快速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消防事业;但伴随着经济发展,消防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任务,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消防警力不足与消防工作任务繁重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随着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宏伟目标的推进,我省经济将已步上新一轮快速发展轨道,在目前消防警力难以同步增加的情况下,如何发展社会消防力量,缓解警力不足与消防工作任务繁重这对矛盾,已成为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我省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消防警力不足与消防工作任务繁重之间的矛盾。

  (一)经济发展速度与消防警力增长两者差距悬殊。自1978年至2002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由123.72亿元增至7796亿元,增长63倍;但全省消防警力的增加却十分缓慢,全省消防中队数由87个增至126个,仅增长44.83%;消防官兵总人数仅增长69.33%,经济发展速度与消防警力增加两者间的差距十分悬殊。

  (二)火灾次数大幅上升,灭火救援警力面临巨大压力。自1978年至2002年,全省火灾起数由2409起上升至20598起,上升8.55倍,去年首次突破2万起大关;年火灾损失已连续9年超亿元,连续3年居全国各省市首位。2002年,全省消防部队就火灾接警出动2.45万次,投入警力30.08万人次,部队接警出动频繁,官兵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同时,随着一些企业规模不断扩大,需多个中队参与扑救的大面积、大跨度火灾逐年增多,仅今年8月份,台州飞跃缝纫机集团公司火灾,台州市消防支队调集3个消防中队到场扑救;绍兴台昌电器公司火灾,绍兴市消防支队调集所属的6个消防中队到场扑救。此外,消防部队还承担了大量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任务,部队警力面临巨大考验,

  (三)消防监督任务异常繁重,监督力量严重不足。随着经济发展,我省各类企业成倍增多,目前全省已有国型和规模以上非国型工业企业2.2万家、个体企业152.8万余家、私营企业24.7万余家,其中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3万余家。同时,人们生产生活用火、用电、用气增多,生产、仓库、宿舍“三合一”等火灾隐患大量存在,社会面上火灾致灾因素不断增多。此外,各地还有一大批建筑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消防监督任务十分繁重。然而,全省消防监督警力仅有560余名。全省消防监督人员去年平均年工作量,按每天8小时计为387.7天,消防监督人员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有的还带病坚持工作。

  二、我省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消防力量建设的实践及现状。

  (一)我省社会消防力量建设的探索。

  为缓解经济发展过程中消防警力不足的矛盾,1980年代以来,我省在原有义务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基础上,加强了社会消防力量建设的探索。大致可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期的农村义务消防队建设。改革开放后,我省乡镇企业率先得到快速发展的绍兴县于1986年乡乡镇镇建队配泵建立了义务消防队。1987年,省公安厅在绍兴县召开全省乡镇义务消防队伍建设现场会,推广该县的做法,大力在农村乡镇建立义务消防队;1993年,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浙江省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办法》,为义务消防队建设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之后,省公安厅制定了《浙江省企事业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损耗补偿暂行规定》,进一步促进了义务消防队建设。

  第二阶段,是1994年至今的多种形式专职消防队伍建设。随着全省并乡扩镇工作的实施,农村部分义务消防队逐步撤并;同时,随着农村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大面积火灾的增多,一些乡镇已不满足于建队配泵的义务消防队,开始建立形式不一但建队配车的专职消防队。杭州市还于1994年起着手了合同制消防队建设的探索。国务院批转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出台后,进一步推动了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今年来,我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针对农村城镇化过程中火灾日趋严重的实际,一方面继续督促乡镇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力争在建队数量上不断取得突破;另一方面提请各级政府加大硬件投入,注重队伍建设的质量和档次,努力提高群众消防队伍战斗力。通过努力,目前,全省共有专职消防队182支,队员2481名,消防车(艇)231辆,消防泵223台。其中,农村专职消防队的建队数、队员人数、车泵数约占50%,多数属近几年新建。

  (二)我省社会消防力量的主要形式。

  我省社会消防力量按队员性质分,主要有义务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合同制消防队三类,各类又形式不一。

  1.义务消防队。队员为义务性质,一般有队址、配备基本的火灾扑救器材,不定期组织灭火训练,本单位或本辖区遇火警时,临时组织队员出动。目前,全省共有配备消防车(消防泵)的义务消防队2440支、队员21426名、消防车(艇)137辆、消防泵2427台。其中,乡镇政府义务消防队400支、村义务消防队1165支、社区义务消防队54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义务消防队779支、乡镇志愿者义务消防队42支。

  2.专职消防队。因队员组成、经费来源、建队方式不同,目前主要有六种类型。一是企业专职型。主要为大型企业独资建队,队员为本企业职工,按消防部队模式管理,专职从事本企业防火灭火工作。二是政府专职型。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的乡镇或距城市消防站较远的区域,由县(市、区)或乡镇政府出资建队,从社会招聘队员,专门从事所在地和周边地区的火灾扑救工作。三是政企联建型。由县(市、区)或乡镇政府出资购置车辆器材装备,企业出场所,队员为企业员工,平时在企业从事生产活动,定期组织训练,主要承担本企业和当地的火灾扑救工作。四是多方集资型。乡镇政府、周边村及受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共同出资建队,队员主要从社会招聘,部分骨干为派出所干警,除承担辖区火灾扑救任务外,还从事防火安全检查、宣传等工作。五是一队多用型。一般由政府出资,以乡镇政府机关人员或派出所干警为骨干,队员为经济民警、联防队员或民兵,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六是专职义务结合型。当地政府出资建队,主要执勤力量由政府聘用的专职消防队员组成,同时请企业义务消防队员轮流到专职消防队执勤,共同承担所在区域防火、灭火工作。

  3.合同制消防队。为弥补城市警力,杭州市于1994年组建合同制消防队。目前,已建队4 支,有队员95名。各队以城市消防站标准建设,体制仍为武警序列,干部和驾驶员为消防现役军人,队员按军人入伍条件,通过体检、政审和体能测试后从地方青年中招聘。

  (三)我省社会消防力量的主要作用。

  多年来,我省社会消防力量在缓解消防警力不足的矛盾,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消除火灾隐患,减少火灾危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农村多种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作用尤其明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扑救农村火灾的生力军。专职、义务消防队对当地发生的火灾在扑救上具有距离火场近、出动速度快、水源道路熟等优势,在扑救初起火灾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经统计,自1987年以来,我省有当地专职、义务消防队参与扑救的农村火灾次数超过50%,保护了大量财产物资。

  2.提高消防意识的宣传队。每逢节日,各专职消防队和多数义务消防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每年的11月9日“消防日”,开展较大规模的宣传,有的队还在这一天进行消防业务演习、表演、比武,并组织群众观看,直观有效地增强了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从了解掌握情况看,建有专职消防的乡镇其村民对“火警电话119、《消防法》、燃放烟花爆竹应注意防火、119消防日”等几项内容的熟知率明显高于其他地方;建有专职、义务消防队的企业其员工“三懂二会”率明显高于其他企业,专职、义务消防队的宣传作用十分明显。

  3.消除火灾隐患的服务组。专职、义务消防队尤其是一些专职消防队在完成火灾扑救、执勤训练任务的基础上,还不定期地对本单位及辖区开展了防火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直接帮助整改;对重大隐患及顶着不改的单位,能及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通过消防部门督促整改,发挥了群众监督员、整改服务员、消防协管员的作用。

  (四)我省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省社会消防力量虽然不断得到发展,并在防火、灭火工作中发挥日趋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部分乡镇、企业领导对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思想上不重视;同时一些专职、义务消防组织为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建,在经费物资保障、人员管理使用及日常运作等过程中仍然带有较强的计划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体制改革、结构调整的深化,社会消防力量的发展面临一些亟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1.经费难以保障。调查发现,多数专职、义务消防队经费困难,部分专职消防队器材装备较简陋,正常运作经费得不到可靠保障,油料、器材损耗得不到及时补充;一些义务消防队器材老化,水带破损严重。因经费不足引起的“建队容易养队难”问题已成为制约社会消防力量发展的瓶颈,企业、乡镇经济状况较好时,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就比较兴旺;经济状况滑坡时,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就成为“包袱”,立即面临生存危机。

  2.政策未能到位。《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鼓励发展社会消防组织;但与此同时又缺乏具体的配套政策和措施,而我省原先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致使许多直接涉及社会消防力量发展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未能得以解决。如,一方面经费缺乏;另一方面属于社会公益组织的专职、义务消防队在车辆购置、营房建设时需缴纳不少税费,车辆在执勤、灭火途中还需支付养路费、过桥过路费,参加外援灭火的补偿也难以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省消防力量的发展。

  3.职责尚未明确。我省社会消防力量自建设以来虽经历了较长的发展过程,但因专职、义务消防队建队形式不一,工作职责不清的问题日益显现,尤其是农村专职消防队,有的单纯从事火灾扑救,队伍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有的行使或变相行使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执法权,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4.管理过于松散。了解发现,由于领导体制、领导者对队伍管理和消防业务不熟悉、队伍分散、职能不一等方面因素,专职、义务消防队伍在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一些专职消防队有的管理制度不落实,纪律松驰,队员随意外出,执勤车辆擅自动用;有的放松业务训练、业务学习,队员业务素质低,消防器材装备保养差,战斗力不强。

  三、我省新一轮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消防力量建设之构想。

  (一)积极探索城市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以现役消防部队为主力、合同制消防队伍为补充的城市消防力量布局。

  城市是消防保卫的重点。根据城市消防站布局要求,至2003年底我省应建消防站160个,而实有消防站126 个,尚欠帐34个,按近几年每年3至5 个的建站速度,不仅难以完成34个消防站的建站任务,而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欠帐还将进一步加重。杭州市近10年城市合同制消防队建设的实践证明,合同制消防队实行军事化管理、全天候执勤,队员训练有素,具有现役消防队同等的战斗力。发展合同制消防队,构建以现役消防部队为主力、合同制消防队伍为补充的城市消防力量布局是今后一个时期的方向。合同制消防队在硬件建设上,营房、执勤车辆、各类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应参照城市消防站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应由当地政府统一解决;在人员上,干部、特种执勤车辆驾驶员和财务人员应为现役军人,战斗员参照征兵标准从地方招聘并签订合法的劳动用工合同,聘用期一般3年;在管理上,按照部队条令条例实行正规化管理,并建立党组织,开展正常的组织生活;在执勤训练上,应严格按照现役消防队的要求开展业务理论学习和训练,并从事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考虑到各地经济状况差别较大,建队及队员招聘、培训均需一定时间,合同制消防队的建设应坚持既积极又慎重的原则,做到条件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建强一个,逐步保证消防站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二)大力加强农村多种形式专职消防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以专职消防队为骨干、义务消防队为基础的农村消防力量布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农村集镇化、集镇城市化趋势日益明显,农村个体、私营企业数量大幅增多,规模不断加大。与上述发展相对应,近年来,全省农村火灾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不断上升,去年两项指标分别占总数的52%和39%。面对严重的农村火灾,现役消防警力的延伸相对滞后,而原有的一些义务消防队战斗力较弱,难以承担日益繁重的火灾扑救任务,构建以多种形式专职消防队为骨干、义务消防队为基础的农村消防力量体系是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必然趋势。全省农村应当“因地制宜、坚持标准、合理规划、大力推进”,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一是因地制宜。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和经济条件出发,组建多种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伍。一般而言,地方经济发达、乡镇财政实力强、大中型企业较多、消防工作任务繁重的地方应建立主要从事防火、灭火工作的政府专职型队伍;大型企业产值在当地GDP中所占比例较高或易燃易爆化工企业集中的地方可建立政企联建型队伍;多数地方应建立一队多用型队伍,专职消防队既从事防火、灭火工作,又承担社会治安巡逻队、民兵应急小组的职能,既减轻建队经费负担又能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作用。

  二是坚持标准。所建专职消防队必须以战斗力为标准,虽然建队形式不限,但有几条必须做到:在硬件上,必须有固定的队址,配备执勤消防车辆、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个人防护装备和通讯工具;在执勤训练上,必须每天24小时保证有人员在位,定期进行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定期组织训练;在日常管理上,必须建立并落实规章制度,确保发生火灾后队伍“拉得出、打得响”。

  三是合理规划。各县(市、区)应立足长远,对当地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进行规划,形成农村专职消防队伍网络。各乡镇之间地域较近的可以中心乡镇为点建专职队,其他乡镇建义务队,专职、义务相结合,专职队一点辐射,义务队多点补充,保证灭火力量覆盖整个区域。

  四是大力推进。各地应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大力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今冬明春消防工作应将农村专职消防队建设作为重点,完成建队规划,加强队伍建设。

  (三)继续抓好义务消防队伍建设,不断夯实社会消防力量基础,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义务消防队是社会消防力量的基础。加强这支队伍建设是今后全省社会消防力量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基于目前这一队伍面广、量多,但管理松散、战斗力不强之现状,下一步应在“整顿、提高、普及”上做文章。

  一是对现有义务消防队进行一次整顿。名存实亡的义务消防队应及时撤并;其他队应修订规章制度、检修器材装备、充实调整队员、开展灭火训练,并在今年冬防期间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当地义务消防队进行比武演练,以促进整顿,检验整顿成果。

  二是从现代火灾扑救难度增大的实际出发,提高义务消防队的建队档次。新建队及整顿后的队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并有器材存放点,建立队伍管理、队员活动规章制度,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训练活动,所有队员应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懂得火灾扑救自我保护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知识。

  三是倡导乡村、社区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建立义务消防队,普及义务消防组织,夯实社会消防力量基础。除《消防法》规定应建专职消防队以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能建专职消防队的乡镇所在地必须及早建立义务消防队。

  四、保证我省社会消防力量快速、健康、有效发展之对策。

  (一)制订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制保障,确保社会消防力量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根本治国方略,依法强消、依法治火是做好社会消防工作的根本保障。只有可靠的法制保障,社会消防力量才能快速、健康、有效地得以发展。基于我省目前有关专职、义务消防组织的法规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已被废止,涉及社会消防力量发展的一些具体困难和问题因法制不完善、政策未到位而未能得以解决的现状,很有必要在对本省原有一些法规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对社会消防组织的建队、职责、保障、责任作出明确的界定。其中,必须明确将社会消防力量建设纳入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逐级落实社会消防力量建设责任。尤其是要明确政府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社会消防力量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加大投入,保障社会消防力量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应重点解决目前专职、义务消防队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应对队伍经费保障,队员的工资待遇、养老保险、医疗抚恤、奖惩,消防车辆牌证、养路通行费及税务优惠、救援补偿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和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二)建立可靠经费渠道,加强经费保障,确保社会消防力量工作正常开展。

  1.通过《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等法规,明确规定政府组建的社会消防力量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形式组建的社会消防力量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

  2.应将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列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或以专门的消防发展规划明确规定每年用于社会消防力量建设的经费比例;同时,还需明确从城市维护费、村建设配套费等项目中列支消防力量经费的比例。

  3 .鉴于社会消防力量属于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其执勤车辆作为特种车辆,在牌证、税费等方面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惠。对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当地政府应在企业上交税费中适当减免其建队和日常管理费用。

  4.建立消防与保险相结合的机制。一方面,对因火灾危险性较高和消防法规规定应建而未建专职、义务消防队,或建队后管理不善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保险机构不应让其投保,或提高其保险费率;另一方面,对消防力量建设较好,消防工作到位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保险机构应每年适当返还部分保费,非消防工作原因发生火灾且扑救得力的应加大赔付比例。

  5.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消防力量参与辖区外火灾扑救的补偿办法。社会消防力量参加单位外、辖区外火灾扑救时,起火或受益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及居民个人应当根据责任和受益情况对其燃料、灭火剂、装备损耗适当给予补偿;无力支付的应从保险赔偿费中直接扣除。仍然不足支付扑救费用的,当地县以上政府应负责补偿。

  (三)成立工作协调机构,加强组织保障,确保社会消防力量作用充分发挥。

  1.设立工作协调机构。调查分析我省部分专职、义务消防队管理松懈的主要原因,除其自身因素外,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社会消防力量的协调、督促、指导乏力也是其中之一。为改进这方面工作,一些社会消防力量发展较快,专职、义务消防队尤其是专职消防队较多的县(市、区)可在防火委或消防联席会下设立社会消防组织工作组,专门从事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有关工作。

  2.明确各类社会消防力量工作职责。为解决目前一些专职、义务消防队工作不作为或工作越位及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有必要在制定《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时,对各类社会消防力量职责作出规定。

  3.加强业务指导。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各派出所要切实承担起社会消防组织的业务指导职能。公安消防部门对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应做到四定:一是定期下达业务训练大纲、计划;二是定期组织骨干培训;三是定期检查考核及会操、演练;四是定期召开多种消防队伍工作例会,汇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各公安派出所应充分发挥基层优势,加强对所在地专职消防队、辖区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指导,指导、检查、督促专职、义务消防队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灭火训练活动,促使社会消防组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新闻来源:《浙江消防》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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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白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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