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在公安、消防部门的积极努力下,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了实质性进展。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消防管理体系逐渐完善,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能力有所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不断增强。尽管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消防安全的要求仍相距甚远,尤为突出的是火灾形势十分严峻。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改进和加强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做些研究和探讨。
一、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现状
1、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第三级消防管理工作不到位。一是乡镇、街道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一些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对消防管理在观念和认识上存在偏差,片面认为消防工作是上级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的事,与本级关系大大。为此,无论是思想和认识都没有统一到《消防法》上来,以被动的心态面对消防工作,以应付的姿态处理消防问题,致使消防管理工作纳入不到政府的工作日程,摆不到应有的位置,规章制度不健全,责任制度不落实,监督指导不得力,消防检查走形式,宣传教育不深入。有的乡镇、街道在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过程中,无视消防法规,不经消防审核验收,遗留许多新的火灾隐患;有的乡镇经济发展很快,但没有按照《消防法》和国务院批转的《消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自防自救能力差。二是企事业单位消防管理混乱。一些企事业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认识不足、责任不清、意识不强,只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有的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野蛮作业和生产;有的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视而不见,舍不得投入整改;有的根本没有把消防管理纳入生产经营之中,处于失控漏管状态。
2、公安部门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一是公安派出所没有独立执法资格。目前,公安派出所既没有消防监督方面的印章,专兼职消防民警也没有消防监督的证件,更没有独立执法的资格。很多情况下,消防民警在检查中既使发现了火灾隐患问题也不能当场解决,而是要移交给消防监督机构予以处理,工作比较繁琐,操作难度比较大。此外,这种机制使派出所和消防监督机构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中存在明显的矛盾,派出所担心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后,权力责任不一致;消防机构担心派出所消防执法水平不高,随时可能替派出所成为被告而承担责任,宁可干不过来也不愿放权。二是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警力不足。仅以沈阳市为例,当前公安派出所警务任务十分繁重,警力严重不足,只能安排兼职民警负责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面对十五、六万个第三级列管单位,每个兼职消防民警要负责300多个小企业、小商店、小娱乐场所等,根本无法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全国其它地区的形势也大同小异,从事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警力普遍不足。三是公安派出所抓消防监督管理积极性不高。公安派出所总觉得消防监督管理不是“份内”工作,不是“主业”,存在着“替人做嫁衣”的想法。加之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虽然已经纳入公安派出所基础建设考核内容,但在考核中所占比例只有4%多,没有体现出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致使派出所把消防监督工作当成了“软任务”,不能真正调动起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3、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消防业务不熟,执法水平低。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大多数对消防业务不熟悉,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不了问题,使监督检查留于形式、走过场。由于业务能力不强,导致一些民警在处理有关消防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时信心不足,担心发生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诉讼,因此在执法检查中经常采取宣传教育的方式解决问题,造成检查多、处理少的局面,形成不了严格执法的氛围,导致许多火灾隐患得不到有效整改。
4、社会对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缺乏必要了解。由于多种原因,有些地区和行业没有把消防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传达到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使不少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消防分级管理制度了解不够,不知道自己该属于哪一级消防管理,这就使公安派出所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被有些单位和人民群众认为是越权管理,得不到配合,即使得到配合也不理想。甚至有些省市级企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不服从公安派出所管理,造成第三级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开展起来非常困难。
5、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单位火灾形势严峻。由于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薄弱、力度不够,致使火灾隐患大量存在,而且火灾频发,损失惨重。仅以沈阳市为例,2002年和2003年共发生火灾9796起,其中第三级列管单位就发生火灾7147起,约占火灾总数的73%;因火灾死亡的有70人,其中发生在第三级列管单位的火灾死亡62人,约占86%;因火灾受伤36人,其中发生在第三级列管单位的火灾受伤32人,约占89%。
二、加强和改进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
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是整个社会化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方面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公安部《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要求,公安派出所对第三级列管对象负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这使第三级消防工作形成了基层政府领导、有关方面参加、公安派出所依法监督、单位对自身消防工作独立负责的全新概念。因此,做好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基层政府义不容辞,公安派出所责无旁贷。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新形势下,政府的消防职能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识并重视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的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全面了解和认真研究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状况,注意发现并及时解决消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消防工作任务,像抓经济工作那样,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政府作为消防工作领导者、组织者的作用,组织各有关方面认真贯彻实施《消防法》,督促检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属部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实施科学有效地考评办法。要在政府内部形成行政主要领导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的消防工作;主管领导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检查、宣传、协调等工作;其它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的责任制度。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之中,对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公安部门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要达到“一顺两高”
1、理顺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一是赋予公安派出所独立执法资格。在按照公安部规定授权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时,应将法律文书下发等处理权同时交给公安派出所,以公安派出所名义进行,并且要授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证件和印章,使其有权独立执法,从而使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做到责权统一。由于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起步晚,为了保护其执法形象,利于更好的开展工作,可设立一段时间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公安派出所执法时消防监督机构应给予协助,以避免发生差错。此外,还要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范围、职责、运行程序等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使公安派出所实施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二是增加公安派出所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的警力。目前公安系统正在进行机构改革,人员、权力、经费等都向公安派出所倾斜,以便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安派出所的作用。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应该牢牢抓住公安机构改革这一难得机遇,扩充人员,争取每个公安派出所都有分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一名专职消防民警,并且让管片民警真正成为合格的兼职消防民警,做大、做强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队伍。三是完善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考核。要逐步加大消防工作在公安派出所基础建设考核中所占的比例,并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和内容,力求能全面准确反映一个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从而调动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管理的积极性。目前,沈阳市已经开始在几个公安分局试行把消防工作在公安派出所基础建设考核中所占比例提高到10%至15%,效果比较明显。四是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在政策上应给予支持。在罚款问题上,可以参照治安罚款,把消防罚款100%返还给派出所,用于加强派出所基础建设和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在为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管理提供良好工作环境上,一方面对在消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派出所和民警要大张旗鼓进行奖励,营造消防工作做好、做坏不一样的氛围;另一方面,从事消防工作的民警,需要付出长时间的艰苦努力,因此要在个人待遇上予以相应体现。如沈阳市法库县就出台规定,由派出所民警组织当地人民群众扑救农村柴草堆垛等小火灾,民警每次出警按照时间发放50至100元的执勤费。
2、对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要高,从事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要高。一是对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要高。人民群众满意,是公安消防工作的最高标准,也是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消防工作作为一项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社会的千家万户、方方面面,公安派出所民警最有条件深入到社区村屯、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发挥扎根基层的优势,广泛地发动群众,有效解决群众关注的消防热点、难点问题,减少辖区的火灾事故,创造人民满意的消防安全环境,实现保一方平安的重任。因此,公安消防部门全面加强公安派出所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是实现公安消防工作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最好载体之一。基于这一点,各级公安部门一定充分认识,给予高度重视。消防监督机构要站在为人民负责的高度,通过各种形式,对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认真指导和帮助;公安部门各级领导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为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公安派出所要担负起职责,把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作为重点工作,纳入派出所整体工作之中,切实消除火灾隐患,使已真正成为人民群众信赖的消防安全保护神,共同实现人民群众满意的消防工作目标。二是从事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要高。为了适应当前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形势,做好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对所有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教育培训,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掌握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知识等技能,增强民警的法制观念,切实提高从事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要把消防支队每年组织公安派出所主管消防工作的所长和民警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的集中培训,每个公安分局定期举行从事消防工作民警的业务短训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下来。将来,还可考虑在警校开设消防课程,使开展消防工作成为民警的一项必备技能。
(三)社会各方面在消防工作上要做到“群防群治”
1、以人为本,消防宣传教育进家庭。加强消防常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是做到“群防群治”的首要条件。因此,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宣传工作,让消防常识真正进家庭。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要在全市广泛开展以普及家庭防火知识、普及消防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包括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运动会、知识竞赛、文艺演出、标语板报、灭火演习等,使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有更新、更深的认识,消防安全意识不断得到强化,自防自救能力日益增强。公安派出所要充分发挥与人民群众联系紧密的优势,深入社区、村镇,到人民群众家中,建立最基层的消防宣传阵地,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各社区、村镇要在管区显要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在每个居民楼楼道内、村镇公共场所墙上设置消防警示语,并印制消防宣传材料发至人民群众家中,宣传防火、灭火常识,火场逃生自救知识,有条件的村镇还要经常利用广播、有线电视等工具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在家中就耳濡目染,做到警钟长鸣。
2、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级列管单位的法人和职工群众消防意识淡薄,对消防法律法规熟视无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甚至对公安机关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采取应付的办法,因此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第三级列管单位的法人和职工群众真正理解并执行,对做好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至关重要。为此,要在第三级列管单位中广泛深入宣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让各个单位的法人和职工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消防安全工作不仅是公安消防机关的职能,更是他们的应尽的义务和职责,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使他们主动自觉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形成各单位抓点、公安消防机构抓面的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新局面。
3、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一是发展志愿消防队伍。各级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和派出所要在每个社区、村镇引导和组织人民群众成立各具特色的志愿消防队伍,进行自防自救。社区可用老年人为主体的防火巡逻队,及时发现消防通道堵塞、违章用火等火灾隐患,对火灾早发现,早报警;村镇可建立以民兵为主体的灭火队,迅速有效控制和扑救小火灾,这在偏远地区的作用更突出;还可以借鉴沈阳市法库县的经验,采取企业为主、政府补贴、消防部门指导方式建立志愿消防站,负责附近村镇初期火灾的扑救,让公安消防队鞭长莫及地区的消防安全条件得到有效改善。二是发展合同制消防队伍。鉴于目前现役消防部队主要保卫城区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的实际情况,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下大力气,利用事业编制发展合同制消防队伍,增加消防队伍力量,以有效保卫本地区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三是发展企事业单位的兼职消防队伍。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事业单位,重点是第三级列管企事业单位的安全情况和规模大小,在企事业内部发展一人至多人的兼职消防队伍,并对他们进行防火常识、逃生技能和扑救初期火灾方法的培训。通过培训,使这些兼职消防队伍在十分熟悉本单位环境的情况下,又具有丰富的消防知识,切实担负起消防安全职责。四是发展新型消防队伍。动员和指导经济实力强的大、中型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在其内部建立“小而全”的消防站,这类消防队伍,既可保卫企业的安全,又能保护当地一方平安,实现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双赢。
新闻来源:沈阳市消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