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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抽样性消防监督检查的体会
 
200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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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履行公安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能,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自2003年3月份以来,无锡市各级消防监督机构根据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制定的《抽样性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合理化检查方案和计划,积极开展消防监督抽样性检查。至5月底,全市各级消防机构的第一次抽样性消防监督检查已基本完成,共抽查单位628家(其中重点单位565家,非重点单位63家),查出各类火灾隐患2186处,责令当场或限期改正2186处,下发各类法律文书317份,处罚单位94家、个人81人,罚款93.9万元,责令停产停业48家,警告26人,抽查数量和工作进度基本达到预期目标。

  从实施抽样性消防监督检查4个月来的执行情况看,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抽样性检查,对于改革消防监督管理体制,推进依法治火,促进单位确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抽样性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施行,是消防监督管理机制的重大改革,是国家实现依法治火,推进消防工作与国际消防监督管理接轨的重要举措。它的吐故纳新,打破了以往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唱独角戏”的局面,从而正确实施监督和管理,不再出现消防工作自导自演的现象,真正实现依法治火。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通过抽样性检查的实施,减轻了公安消防部门沉重的包袱和工作压力,使消防监督力量严重不足的现象有所改善,使公安消防部门监管力量更加集中,扩大了监督面。如按原来的监督检查方式,支队防火处每年只监督检查100家重点单位,而实施抽样性检查后,可以检查400家单位,从而对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等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起到积极作用。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促进61号令的落实。虽然61号令颁布实施已一年多,消防机构也大力进行了宣传,但是也存在死角。贯彻落实《抽样性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扩大了监督检查的范围,可以使更多的单位进一步明确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是自家的事,从真正意义上确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懂得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单位消防安全,真正体现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自负。

  抽样性消防监督检查刚刚开展,还处在摸索和试行之中,根据实施以来的情况,笔者认为在以下几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

  一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合理性有待完善。2002年,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制订了《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暂行),对科学、准确的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了较为科学的标准。但是在按照标准确定重点单位和实施抽样性检查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一些单位依照标准应当确定为重点单位,实际又不宜确定为重点单位的情况。根据标准,只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经营资格的单位,符合界定标准的就应确定为重点单位,而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二级法人单位、连锁经营的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餐厅等单位,通常也具有法人资格或独立经营资格,也符合界定标准。但这些单位普遍存在人员少、管理部门设置不全的情况,消防设施配备、人员培训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常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的安全部门负责,内部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安全检查等消防管理工作根本达不到重点单位的要求。而且这些单位通常也比较分散,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可能分属不同的消防机构管辖,对集团或总公司来说,反而人为割裂了原有的客观存在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系,一旦发生事故,在责任认定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因此我们建议,可以把这样的企业作为一个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是计划任务与突击性工作交叉重复多,影响了抽样性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体制的特点,消防机构对于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政府布置的工作均要完成,因此工作的重复、交叉较多。例如,无锡市自3月份开始进行抽样性检查工作,其中人员密集场所的检查单位占抽查总数的72%以上。4月份国家和各级政府布置进行人员密集场所大检查,4月下旬省政府决定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5月份无锡市部分公共娱乐场所因非典暂时停业,5月底复业后又要求对这些场所的行卫生、消防条件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6月份市公安局又布置开展夏季治安大检查,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又是重点内容。根据抽样性检查的原则,一般对一个单位不重复检查,但在这四个月当中,根本不可能按照计划进行检查,我们只好对计划调整、调整、再调整,即使这样,被重复检查的单位仍然很多。

  三是抽样性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的填写、资料收集没有统一标准,随意性较大。抽样性检查虽然规定了检查的内容、方法,但对检查记录的填写要求和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没有统一规定,业务水平较高、负责的检查人员可能会填写的比较详细,而业务水平不足、不负责的因为发现不了问题,可能每一项只写四个字“符合要求”就解决问题了。至于检查资料,有些小单位及前文所述的二级法人单位、连锁企业可能根本无法提供。我们认为需要制订操作性较强的统一标准,以规范抽样性检查的方法、档案建设。

  四是社会消防消防法制观念有待进一步加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原来消防管理采取的系统抓、抓系统的模式已经打破,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还不强的情况下,单位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意识还不自觉。而按照这样的方式,一般一个单位一年检查一次,一方面单位可能会产生很多隐患,不一定会及时整改,客观上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也要转变观念,不要一发生火灾,就来追究消防监督人员是否去检查了,是否监督到位了等等。


无锡支队  金 国 吴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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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白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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