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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的警示――对农村集镇消防水源建设的思考
 
200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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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集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人口增多,一大批能人纷纷建厂办企业,许多个体私营企业云集于此。但是,伴随着建企兴镇和乡村建房的热潮,农村集镇中违章填塘建房现象十分普遍,众多的天然水池和人工水塘被蚕食、侵占,有的甚至把老祖宗留下来的位于中心的"火烛塘",也填没建造了房屋,消防水源遭到了严重破坏。这些地方,一旦着火,即使有农用水泵,也难派上用场。由此,人们不禁发出了救火先"救水"的惊呼--

  话说现状

  常言道:"不说不知道,一说吓一跳。"记者经过对浙西南某县农村集镇消防水源的调查,证实了农村集镇消防水源紧缺决非危言耸听!

  行政辖区面积为2300多平方公里的该县是个山区县,下辖26个乡镇(其中25个乡镇在农村),578个自然村,33.79万人口(其中29.44万人口从事农村劳动),共有各类企业569家,其中个体私营企业202家。全县在10个建制镇中,设置城镇室外消火栓的只有城关和另外一个较大的镇,而这两个镇现有真正有用的消火栓仅38只和21只,其数量离规范要求相差甚远,部分地区的水压也明显不足。其它24个乡镇所在地,不仅未设置城镇消防供水管网,就连村中留有一二处"火烛塘"的也屈指可数。进一步查访得知,有一个镇所辖24个自然村,拥有天然、人工河流的村庄仅4处,备有"救火塘"的村庄只有2个;镇政府所在地居住着2400余人,有乡镇企业6家,个私企业15家,遍寻四处,除村头有一条小河流过外,无一处消防水源,村民日常生活用水靠"压水机"取地下水。据统计,类似这样的村庄,该县就达89个。

  救火靠的是水。如果少了水,别说村民面对火魔束手无策,就是消防队赶到,也会无能为力。去年3月5日,这个县的城关镇老街发生火灾,由于市政消火栓供水不足,迫使消防队改变战术,采用单车接水供水的方法扑救,延误了最佳灭火战机,酿成5年来的又一场大火,直接经济损失28万余元。严峻的现实,不就是历史的见证!

  水是火的克星,这是人人都懂得的道理。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市政消火栓及消防水源的保护和建设,却又如此冷漠。在记者所调查的这个县里,从2000年至今,全县共发生大小火灾91起,直接经济损失116.17万元,其中乡村集镇火灾占74起,损失达106.33万元。虽说消防水源紧缺不是导致这些火灾发生的根本原因,但其中的经济损失却因此增加了2/5。对此,人们不禁要问:明知消防水源重要,却为何不重视这一工作?分析个中原因,有这样那样多方面的因素,主要有:

  一、缺乏监督管理。一个时期以来,公安消防部门抓得较多较严的是对消防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及城镇的消防监督和管理;近几年来又着重把精力放在对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整治上。对农村集镇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消防水源的监督与管理,没有来得及兼顾,这是一块有待填补的空白且需加大力度的重管区域。

  二、火盲现象严重。由于农村的消防宣传和教育极度贫乏,人们对基本的消防常识都一无所知,由此带来一系列可怕的"火盲效应"。这种"火盲效应"反映在集镇,便是对消火栓不管不问,任由它锈蚀、损坏、漏水,致使有的消火栓惨遭"埋伏",被掩埋、压盖,销声匿迹;有的在城建中让位于拓宽道路、新增大厦,无处安身,不知流失何方!"火盲效应"反映到乡村,则自然形成对违章填塘建房的错误认识,以为填塘建房是"废物"利用,是减少土地损失的"大好事"。

  三、开发理管无序。一些乡镇和部门在搞开发区、居住小区、经营商贸区等统筹规划和土地出让时,没有摆正开发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没有统筹的规划,不依法报批,无序开发,致使一些消防水源随意填没。

  现实告诉人们,农村消防水源紧缺和基础设施滞后,已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带来重大威胁。因此,加快集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营造和保护好乡村消防水源,救护"火烛塘",于时于势都已成为刻不容缓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县、乡(镇)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消防水源建设,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整顿治理工作,为农村集镇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要面对实际,切实加强领导。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集镇消防工作的领导,依法加强对消防水源的保护,查本治源,把保护好市政消火栓、禁止违章填塘建房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为群众谋利益的大事来抓,务求抓好抓实。

  二、要想方设法增加消防投资。乡村集镇消防水源建设,是农村公共安全的必要设施,也是广大村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基本保障。乡(镇)村基层组织和相关主管部门,要从以往所发生的火灾事故中吸取经验教训,对症下药,杜绝破坏消防水源的行为发生;同时要想方设法增加消防投资,加大经费投入,把消防水源建设纳入村镇建设和发展的同步轨道。

  三、要组织各方力量,共同进行管理。计经、城建、土管、消防等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步骤,联合办公,积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职能、权力和义务,恪尽职守,从严把关,依法审批,把消防水源纳入村镇基础建设管理范畴,做到管理有序、规范,共同协助政府做好农村消防水源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要深入搞好宣传教育。公安消防部门应结合农村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媒介,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防宣传要不拘形式,旷日持久;防火教育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人民群众在宣传教育中认识到损坏公共消防设施及违章填塘建房的错误和危害,从而提高维护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的自觉性。

  五、要依法监督,加大执法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如有违反,"处警告或者罚款"。因此,对个别违章严重且影响恶劣的破坏消防设施与填塘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以儆效尤,使整顿治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杜绝破坏消防水源的违法行为发生。


新闻来源:《浙江消防》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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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白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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