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描绘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鼓励、扶持和引导民营、个私企业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决策。近年来,南通市以城市娱乐服务业和乡镇轻纺服装加工业为主的民营、个私企业急剧增多,大有占据地区经济“半壁江山”之势,成为南通市全面实现小康的重要经济增长点。但是,随着民营、个私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个私企业的消防安全状况越来越令人担忧。尽快建立适应和推进民营、个私经济发展的消防监督工作新机制,成了当前公安消防部门亟待解决的课题。笔者针对南通市区实际,从剖析民营、个私企业普遍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入手,探讨民营、个私企业消防监督工作的改进对策。
一、当前民营、个私企业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 消防申报审批率低。南通市区现有个体户22300余家,民营企业8500家,个体户中娱乐服务业占较大比例。自2002年下半年起,国务院取消公共娱乐场所有关收费、审批项目后,相关部门对场所的制约有所削弱,场所开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明显滞后,近70%的场所不同程度地存在未经消防审核擅自装修施工和未经消防验收检查擅自营业的现象。部分民营企业租用国有、集体企业空闲房屋,改变了原有房屋使用功能,进入乡镇工业园区或租用乡村土地自建工厂,绝大多数未经消防审批,滋生了新的火灾隐患。
(二)消防常识普及率低。部分“脱胎”于国有、集体企业的民营企业,由于多年来消防宣传教育停滞,消防管理涣散,导致员工的消防知识技能水平普遍较低。多数民营、个私企业和公共娱乐场所的负责人对消防知识一知半解,员工普遍没有得到完善的消防知识培训,临时工的消防教育则几乎空白。从近年来公共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情况看,约半数员工不会熟练使用灭火器,只有少数安保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具备连接室内消防水带等一些基本消防技能。
(三)火灾隐患整改率低。除一些大型场所和曾受到消防处罚的单位外,多数民营、个私企业存在较多的火灾隐患。公共娱乐场所存在的隐患多为疏散通道不畅、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灯损坏、违章拉接临时线路和使用明火;生产企业多为房屋耐火等级低、防火分隔不到位、消防水源缺乏等。民营、个私企业多为短时经营的观念,对现存的火灾隐患熟视无睹,对基层安全监督部门、派出所及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能拖则拖,缺乏整改火灾隐患的决心和力度。
二、民营、个私企业火灾隐患成因剖析
(一)自主意识强,申报意识弱。新生的民营、个私企业不同于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完全自主,投资取向受到政府部门条条框框的限制较少。业主法制意识淡薄,投入后急于获利的心情迫切,普遍缺乏消防法律意识,不了解申报规定和程序,采取躲避或拖延申报的做法,给企业埋下了先天性火灾隐患。此外,一些厂房出租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向承租方承诺,一旦有关部门要求办理有关手续,违法违章的后果由出租方承担,这也导致了审批项目的延误。因此,对民营、个私企业来讲,政府部门长期形成的先申报后建设的审批管理模式难以奏效,消防部门坐等上门申报审批的做法已不适应社会发展。
(二)审批门槛高,服务效能低。城郊结合部的乡村建筑用地受城市规划影响,即便申报,多数也难以获得合法手续,地方发展经济的急切心理使得乡村民营、个私企业违章搭建现象愈演愈烈。近年来,政府部门在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质量方面虽然做了很大的努力,但服务效能低的状况却未从根本上得以改变,这主要根源于执行审批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滞后,工作“唯上、唯书、不唯实”的思想观念和“审批权中出经费和利益”的动机没有根本转变。在消防审批中,过于强调建筑用地的合法性、设计图纸的规范化、设计施工资质的等级化和消防设施的一步到位,使一大批“不规范”的民营、个私企业望而却步。
(三)监督力量少,体制约束多。县(区)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人员少,乡镇、村只有一名兼职安全员。由于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隶属经贸部门,基层安全员多数兼管生产、经营工作,体制的缺陷决定了当经济利益和安全监督发生冲突时,往往是安全让路、经济先行。随着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不断推进和民营、个私企业的迅猛发展,消防监督任务成倍增加,但消防监督人员却长期未增加,受现役制固有的体制缺陷,“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人员年年更迭,一批富有实际工作经验、业务素质过硬的骨干受服役年限、任职时间等因素制约,转业离开,而一些对地区消防情况不熟的新手匆匆上岗,一切得重新开始。目前,基层多数消防监督员业务知识和能力来自“师传徒”式的传、帮、带和自学成才,很少接受过专业、系统的培训。消防部门受自身体制和传统工作思路的影响,面对民营、个私企业这一新兴的消防监督对象难有创新作为。近年来,通过加强基层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安消防警力不足的矛盾,对减少消防监督管理的失控、漏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消防管理体制和派出所工作性质等诸多原因,目前,一些基层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仍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对民营、个私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也失之于软。
(四)处罚力度小,执行难度大。近年来,南通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在超负荷的工作状态下,不断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平均每年办案300余起。其中,民营、个私企业是消防处罚的主要对象,但与其大量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相比,处罚力度还是偏小。当前,消防执法的前置条件多,对照执行的法律条款少,法定罚款数额偏低,影响了消防执法效率。此外,消防机构对强制传唤、证据保全和责令停产停业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措施,处罚的失效和以罚代改在所难免。
三、民营、个私企业消防管理工作的几点改进措施
(一)调整审批条件,落实源头管理。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针对民营、个私企业的投资规模、使用性质和区域位置,规定不同的审批条件和审批形式,并授予地方一定的政策调整权限,对一些小型项目适用简易审批程序,使其获得相对的合法性。全面审批和审批的简化有利于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有利于申报和审批方共同“减负”,提高工作效率。消防审批也要相应作重大调整,要区分建筑工程类型、用途、消防设施设置种类和火灾危险性来确定审批方式,民营、个私企业中多数小规模工程和公共娱乐场所装修工程,可采用预先备案和现场核准来代替现行的消防审核、验收方式。小型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也不必以装修工程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为前置条件。
(二)强化指导服务,改进监督模式。当前消防工作正处于管理型向监督型转变的时期。为此,消防工作应尽快向监督与服务并重型转变。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对内要放权“减负”,防止负担变相转移给被监督对象,对外要大力倡导建立服务型办事机构。民营、个私企业普遍对消防办事程序和消防管理要求了解不够,消防部门要通过服务窗口和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公开消防产业信息,防止“暗箱操作”。目前,各级政府设立的行政审批中心只解决了项目的认可,未解决配套服务,尤其是乡村民营企业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不到位等既涉及消防安全又影响正常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这些问题,民营企业自身难以解决,需要消防及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尽快建立审批与服务联动机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与消防部门要着眼于涉外贸易的不断拓展,及早建立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认可制度来代替部分审批管理,并与企业执行国际质量认证和环境认证标准有机融合,使企业在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同时提高消防管理水平。
(三)强化制约措施,规范消防管理。以配套的法律和行政强制措施保证公安部第61号令的有效落实是规范和提高民营、个私企业日常消防管理的有效手段。一是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定期接受消防培训作为法定要求和消防审批的前提,规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持有消防培训合格证作为相关审批的必要条件。二是对扩大规模和投资、增加或调整生产经营项目、产权或经营权转让等影响民营、个私企业重大事项,实行中介组织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部门抽样复核制度。三是实行消防监督与保险工作互动机制。经消防安全评估或消防部门核定不合格的,投保要作相应限制;娱乐场所和易燃易爆生产单位实行强制保险;凡发生火灾事故的,根据火灾损失和责任情况,按比例扣除部分保险赔偿金。
(四)理顺监管体制,确保执法到位。一是要结合国家对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调整,尽快组建既服务于生产经营、又相对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充实监督人员,明确赋予基层机构及人员对民营、个私企业的消防监管职责。二是要通过增加编制、精简机关人员、地方院校代培和消防院校扩招相结合等形式,确保基层消防监督员的数量和质量。三是要通过《消防法》的修改,明确基层派出所独立的消防监督权,重点加强民营、个私企业消防管理,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消防民警,消防部门则对派出所实行有效监督和考核。要充分运用《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地方消防法规,加大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和执法处罚力度,有效减少民营、个私企业消防安全的失控漏管。
(五)保障经费投入,改善消防服务质量。2002年7月,江苏省取消了消防配套设施建设费,原先主要依靠收费养队的地方财政支付受到重大影响。今年,全省城区消防科统一改为消防大队,辖区消防中队划归大队管理,多数区一级消防财政经费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经费问题牵扯了各级消防部门领导过多的精力,一些正常的消防运行费用通过争取支持等手段,转由被监督对象承担,费用的制约难免使工作走形变味,严重影响了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率。对此,一方面要争取政府加大对消防经费的投入,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消防与保险互动机制、建立社会消防基金等形式开辟新的经费渠道,经费落实才能使消防部门放下包袱,全身心投入到消防监督服务工作中去。
南通崇川消防大队大队长 罗建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