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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逾期不改”的认定
 
200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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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法》设定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三种行政处罚均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这一前置程序,即改了就不再处罚;只有逾期不改的,方可给予处罚,也可以说逾期不改是实施此类“三停”处罚的前提。如何准确认定"逾期不改"?笔者认为必须把握以下两点:

  一、"逾期不改"的内涵。首先,这里的"期限"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责令"限期改正"是公安消防机构发现行为人具有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可能造成火灾危害时,根据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一个期日,令其在规定的期日届至前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其次,从发现之日到最迟的改正之日这个期限究竟应为多长时间,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可由公安消防机构在保证消防安全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再次,公安消防机构在"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后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当事人仍未整改是"逾期不改",这是毫无疑义的。最后,还有一种情形,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复查时当事人确实已经整改了,但这种改正却是在最迟的改正期日届至后完成的,这也是"逾期不改"的一种形式。

  二、"逾期不改"的认定。实际工作中,消防违法行为一般有两种。一是违反消防法及其它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申办消防安全审核、验收,检查等手续的行为。这类行为通常称为程序性违法行为。二是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火灾隐患行为。这类行为又称为实体性违法行为。对于程序违法行为应当明确要求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审批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的视为"逾期不改"。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在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时一般应当明确告知其补办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供的各种、各类资料。对于公安消防机构未准确告知申报手续的,当事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了,即便因手续不全而未被受理,一般也不宜认定为"逾期不改",应当允许其重新申报一次。对于实体违法行为,应当具体明确存在的问题,以便于当事人整改;到期不改正的,即为"逾期不改"。

  总之,公安消防机构在认定"逾期不改"行为时,应当充分尊重事实,一切从实际出发,而不能仅仅出于追查职能的需要随意夸大认定范围,也不能因概念不清而放纵应受处罚的任何当事人。惟此,才能准确公正地实施这一类消防行政处罚。


淮安水上公安消防大队 李前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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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白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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