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自2006年12月1日发布实施,修改后的《建规》在民用建筑疏散章节做了较大的调整,在消防设计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批环节中值得注意,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一些按2001版《建规》设计审批的土建工程,在执行2006版《建规》时进行内部装修的设计审批,就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现笔者就规范中对民用建筑疏散上所做的修改和新增做一些归纳和比较,并谈一谈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一、对民用建筑中疏散楼梯的形式及设置要求做了调整,扩大了封闭楼梯间的应用范围。
1、旅馆应设置封闭楼梯间。2001版《建规》中要求设有空气调节系统和超过5层的旅馆设置封闭楼梯间,而2006版《建规》将其范围扩大到了所有旅馆。在执行此条文时,我们遇到的较多的问题是一些家庭式的3层以下的小型旅馆。这类旅馆往往开设在一些人员较密集的沿街商业店铺内,这些按2001版《建规》设计的沿街商业店铺一般为2-3层,楼梯间设置大多为敞开楼梯间,改造为封闭楼梯间时往往很难满足06版《建规》对于封闭楼梯间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要求。而从实践情况看,此类旅馆即使将室内疏散楼梯改造为封闭楼梯间,由于其只有一张室内疏散楼梯,封闭后造成使用上的不方便,往往在通过验收后就将封闭楼梯间上设置的门拆除。另外,此类旅馆由于其规模较小,不列入重点单位管理范畴,监督检查力量相对薄弱,所以导致设置的封闭楼梯间无法保证其真正有效性。因此,笔者建议,在审批此类旅馆时尽量考虑增设室外楼梯作为疏散楼梯,如果在原有室内疏散楼梯无法满足自然采光通风要求,又无法设置室外楼梯时,则不得审批通过。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别墅式旅馆,此类旅馆因其使用功能的特殊性往往面积在200-500平方米之间,房间一般为3-5个,住宿人数在15人以下。《建规》修改后没有特别提及此类高级旅馆的楼梯间设置可以放宽,但从实用和美观的角度考虑,此类建筑需要设置敞开式楼梯间,笔者建议在审批此类旅馆时还是应谨慎按06版《建规》执行,不得擅自做放宽。
2、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这一点是06版《建规》新增强制性规范,01版《建规》的要求为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这里提到的人员密集场所包括综合楼、会展中心等,这里要尤其注意沿街店面中设置的人员密集场所,可以参照第1点中对沿街旅馆的做法。
3、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游艺映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01版建规为设有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06版建规提高了要求,将原规范超过三层提高到超过两层。我们在审批工作中遇到问题较多的同样是一些按01版《建规》已通过审批的项目进行重新装修或改造,在设计和审批中也可以参照第1点中对旅馆封闭楼梯间设置的一些办法。
4、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封闭楼梯间。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封闭楼梯间。此条为06版《建规》新增条款,原01版《建规》中的要求为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为封闭楼梯间。
二、对封闭楼梯间设置要求的调整。06版《建规》第7.4.1条和7.4.2条规定对封闭楼梯间的设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这一点中将原有的宜有天然采光的要求提高为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2)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3)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三、对疏散宽度计算的新规定。
06版《建规》新增关于商店疏散宽度的计算公式:每层营业厅面积(M2)×面积折算值×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每百人疏散净宽度(M)/100(人)。其中: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5.3.17-2的表格确定;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可按表5.3.17-1确定。按此新规定计算的疏散宽度较原规范大大增加,在设计中要充分考虑楼梯的设置位置及数量,在实践中,比较实用的增加疏散宽度的办法是设置剪刀楼梯,这样既节省占地面积又能较好的满足疏散宽度的要求。另外,对于营业厅面积折算值在50%-70%的范围应该如何确定。笔者认为可以综合参考商店的具体使用性质和商店总面积两个因素来确定。从使用性质看,人员密集程度高的,比如百货超市、百货商场应该选用较高营业厅面积折算值;人员密集程度较低的,比如家具超市可以选用较低的营业厅面积折算值。从商店总面积看,一些规模较大上万平方米的商场如选用较高的营业厅面积折算值楼梯的设置比较难以实现,在优化设计疏散走道(比如减少疏散走道拐弯,加大疏散走道宽度)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可以选用较小的营业厅面积折算值。
四、其它新的规定。
1、对疏散距离要求的调整。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支线距离不宜大于30m。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到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2、对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和疏散出口之间的距离都做了明确。第5.3.1条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第5.3.8条规定,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3、对弱势群体的设置部位提出要求。第5.3.3条规定,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建规》第5.1.7条的规定。
4、提出了辅助疏散逃生设施的概念。第5.3.18条提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台、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这里提到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为逃生袋、救生绳、缓降绳、折叠式人孔梯、滑梯等,设置位置应便于使用且安全可靠。
无锡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