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 栾培 马桐臣 王万钢
一、局部修订的原因国家标准
《高倍数、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发布实施已经五年多了,该规范的发布实施推 动了高倍数和中倍数泡沫灭火技术的工程应用和发展。此项技术在一些重要的工业场所和国 家重点工程已应用较多。《规范》管理组通过用户的技术咨询、对已建工程的调查研究和工 程实践及火灾案例分析等项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对高倍数泡沫灭火技术的认识。如果说在规 范编制时,对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技术的认识是建立在大量火灾(特别是B类火灾)实验 基础上的话,那么现在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就已向工程化方向发展,即将这项灭火技术与工程 上具体的保护对象以及保护对象可能发生的火灾情况结合起来综合地分析、研究和制订设计 方案。在此基础上管理组对原规范逐条地进行分析,发现有些条款应进行调整或改写。
在规范编写时,考虑到自带比例混合器的高倍数泡沫发生器,在某些防护区内应用时,可以 简化灭火系统,降低工程造价,缩短由系统启动至开始喷放泡沫的时间,灭火系统一经启动 即可喷放泡沫,故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时间很短,它小于美国和德国标准规定的延时时间, 而国际标准和英国标准对此时间并未提出具体要求,因此在原《规范》中就未对此时间提出 要求,但提出了第4.3.13条的内容。随着对火灾规律认识的提高和工程实践知识的丰富, 发现第4.3.13条中缺乏使之成立的技术前提,即在实施这一条文时,应首先对防护区的火 灾情况以及火灾对设置在防护区内的泡沫液贮存桶的影响进行评估,而这个评估是应建立在 对各种不同的防护区火灾危险性、火灾产生的热和烟定量分析基础上的,需要涉及大量试验 和技术问题,目前尚未具备条件。我们考虑到此条款如果贯彻到工程中去,一旦发生火灾, 可能会使灭火系统失效造成重大火灾损失。为此,在评估技术未解决之前,应取消第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