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就是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内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火灾事故而造成社会公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功能
第一,可以使因火灾事故而伤亡的不特定社会公众人员(被保险人)在火灾损失发生后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可以使受损单位、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减轻政府善后处理的负担,促进社会稳定。
第三,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在承保前的防灾防损工作及公共场所投保时采取的区别对待、浮动费率等措施,鼓励投保人主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客观上使影响公众安全的火灾隐患得以有效预防和控制,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二、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公众场所火灾事故发生的频率高、损害大、影响大,一旦出现大的火灾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经营主体又普遍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善后处理工作无形中转嫁给了政府,增加额外的财政负担。所以,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既维护公众的利益,又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的负担。作为防灾救灾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受益群体广、覆盖面较宽,具有较好的社会公益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社会公共安全管理中的稳定作用越来越明显。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保障公众切身利益,有利于提升社会整体安全度。
三、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工作遇到的几点问题
目前,我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相对于整个保险业的发展相对滞后,其应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火灾公众责任险投保率极低与频发的事故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形成强烈的反差。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缺乏参保的利益动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核心不是直接保障投保人权益,而是保障第三方即公众的权益,而支付投保费用的却是公共场所经营者本身,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与其利益追求相悖,因而缺乏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自觉性。
(二)、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发达国家的做法通常是通过立法实现强制保险。如韩国《火灾保险及赔付法》中规定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政府建筑、教育设施、商场、市场、医疗设施、娱乐场所、旅馆与住宅建筑、工厂、公寓等建筑,要求强制实施火灾人身伤害特定保险。当前,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强制性条款,推广工作只能依靠政策引导、宣传推广和市场行为来完成,而在实践过程中,仅凭上述方式很难使市场形成规范运作,导致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长期停留在起步阶段,很难形成广泛的市场覆盖。
(三)、社会认知度不高。一是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加之政府宣传、推广力度不够,导致公众认知度非常低,很多公共场所经营者根本不知道有这样一种保险,更谈不上投保。二是公安消防机构长期以来没有充分认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减少公众场所火灾隐患、保护公众利益的功能,没有就推行该险种进行积极探索。三是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力度、宣传力度不够,可供投保人选择的费率、险种很少,限制了该项保险业务的发展。
以上三个因素的存在,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处于一种零星状态,对保障公众利益、公共场所经营者利益,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十分不利。
四、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几点思考
(一)、要大力宣传、营造氛围。生硬地强制性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会使很大部分公众场所经营者在内心对其持抵制态度,推行效果必然会打折扣,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各界宣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有关知识及意义,加大全社会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认知度和理解度,培育社会各界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保险意识,为强制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健全的法制是明晰社会及公众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交强险的推行,在交强险推行之前,出租车经营者很少为乘客买保险,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做不划算,因而在交通事故赔付中,出租车乘客的赔偿问题一直在出租车经营者、事故责任者之间纠缠不清,交强险推行后,这一难题迎刃而解,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出租车乘客的赔付责任。交强险的推行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很有借鉴意义,要全面推行这项保障公众利益、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的险种,通过地方立法将其纳入强制性险种范围势在必行。
(三)要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充分结合。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涉及到各行各业,这项工作的开展是一项系统工程,为能够使其更贴近各行业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将强制保险内容纳入相关部门制定的条例中贯彻执行。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推广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相结合,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
海安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