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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关于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设立的规定
 
200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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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原则

  《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适应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伍。

  二、乡(镇)专职消防队的设立标准

  《办法》第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1、年生产总值十亿元以上;

  2、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化工企业较多;

  3、集镇常住人口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

  4、有重要港口和码头;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

  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在公安消防队保护范围内的区域可以不建立专(兼)职消防队。

  三、乡(镇)专(兼)职消防队职责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乡(镇)专(兼)职消防队履行以下职责:

  1、熟悉责任区道路、水源等情况;

  2、承担责任区火灾扑救工作,参加责任区抢险救援工作;乡(镇)专(兼)职消防队的责任区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3、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活动;

  4、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义务、志愿等形式的消防队的设立原则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村和设立在农村的规模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适应扑救本村(单位)初起火灾的需要,建立义务消防队或者其他形式的消防队。

新闻来源:总队防火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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